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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質肥料推廣輔導要點修正簡介

中部辦公室 張文國

壹、前言

  民國82年本會為配合農業綜合調整方案之推動實施,獎勵農戶普遍使用農業廢棄物製成之有機質肥料,藉以增進農地生產力,提高農作物品質,並協助解決農業廢棄物之污染問題,乃核定發布實施「使用有機質肥料補助要點」,迄至89年止,前後達8年之久。嗣為因應88年6月16日「肥料管理法」之公布實施,及農業生產環境變遷,乃於89年間配合進行修訂,於90年3月核定,名稱修正為「有機質肥料推廣輔導原則」,自90年度開始實施,調整輔導方式,期使有限的預算做最有效的運用。

  實施一年來,雖成效良好,惟以我國加入WTO後,必需遵守WTO「削減境內農業支持」及「國民待遇原則」等有關規範,為切合實際需要,並符合WTO農業協定綠色政策。本會中部辦公室爰於本(91)年元月間邀請各縣市政府及相關單位召開研商會議修訂,經彙整各方意見後,研訂「有機質肥料推廣輔導要點」修正案,案經本會於91年4月15日以農授中字第0911076118號令核定發布實施。

貳、修正內容

  「有機質肥料推廣輔導要點」主要內容如下:

一、名稱及目的

  鑒於補助農業資材,不符WTo農業協定「削減境內農業支持」規範,為符合WTO豁免補貼削減,以適用農業協定附件2綠色措施第十二項「環境計畫下之給付」之規範,獎勵農民購用以禽畜糞及農業廢棄物等材料所製成之有機質肥料,解決農業廢棄物之環境污染問題,以保育農業環境生態,並改善土壤性質為目的,其名稱修正為「有機質肥料推廣輔導要點」。

二、權責分工

  有機質肥料計畫之審查、面積之核配、肥料品牌之上網及督辦等由本會辦理。計畫之宣導執行、推廣面積之查估、肥料抽驗、抽訪等由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辦理。受理農民之申報、審查及核發獎勵金等由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擇單一單位辦理。

三、獎勵施用之有機質肥料種類及品質

  獎勵施用之有機質肥料係以禽畜糞及農業廢棄物等有機資材為材料,經充分醱酵腐熟後所製成的堆肥,其品質須符合本會89年8月31日公告修正之肥料規格之「禽畜糞堆肥」及「雜項堆肥」兩種品目,至於摻配工業廢棄物所製成之堆肥不列入獎勵推廣之範圍。

四、獎勵對象

  獎勵對象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在年度推廣計畫內購用有機質肥料之農民,並以生產重點輔導農作物之產銷班及農民優先獎勵。

五、輔導方式

  1. 以「獎勵金」方式獎勵,獎勵標準係考量施用有機質肥料所增加之成本(工資及運費),分為長期作物與短期作物2項:
    1. 長期作物:每公頃購用有機質肥料達6公噸以上者,發給獎勵金6,000元,每年以獎勵一次為限。
    2. 短期作物:每公頃購用有機質肥料達3公噸以上者,發給獎勵金3,000元,每年獎勵最多以兩次為限。

  2. 年度執行計畫之擬訂,援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查估所轄鄉(鎮、市、區)需求面積後彙送本會中部辦公室,視年度預算經費及歷年執行績效,據以規劃直轄市、各縣市推廣面積並分次分配辦理。
  3. 計畫承辦單位所需之差旅費、業務費、酬勞費等,在該計畫內統一編列經費支應。
  4. 符合獎勵標準之有機質肥料廠牌,將彙整在本會網站公布並按月更新,提供農民選購。
  5. 為確保列入上網公布之有機質肥料廠牌之品質,將請直轄市、各縣市政府加強上揭肥料品質查驗工作,以保障使用者之權益。

六、罰則

  1. 有機質肥料品質經依規定查驗結果,倘有違規屬實者,除依法辦理外,該廠商所生產之各品牌有機質肥料,兩年內均不列入本會上網公布之廠牌名單。

  2. 承辦單位應輔導農民購用符合本要點規定之有機質肥料,但不得指定或要求購用某一有機質肥料廠牌。如農民未依規定購用有機質肥料或廠商出具不實之發票憑證,經查證屬實者,除依法應自負之責任外,該農民兩年內不列入獎勵對象,及該廠商所生產之各品牌有機質肥料,兩年內均不列入本會上網公布之廠牌名單。

參、結語

  台灣地區農地土壤因受高溫多雨氣候及集約耕種之影響,有機質之消耗較快。且近年來農村勞力缺乏,自產施用堆肥不符經濟效益,致使土壤有機質含量有偏低現象,宜積極獎勵推廣農民施用符合規定之有機質肥料,改善土壤理化性與生物性,並解決部分農作物之連作障礙問題。今後仍應繼續加強宣導,俾提高農民施用有機質肥料之意願,藉以全面提高農地生產力,保育農地生產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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