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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保險推廣之成果與檢討

中部辦公室畜牧生產科 謝南雄

壹、前言

 

  家畜保險係依據農業發展條例所開辦之農業保險,為政府政策性委託農會辦理之業務,主要目的係透過保險制度之施行,降低養畜風險,穩定農民收益。家畜保險之種類分為死亡保險及運輸死亡保險2項,死亡保險以乳牛及乳羊為保險對象,乳牛死亡保險金額為每頭1萬5千元至3萬元等六級,保險費率以6.17﹪為基本費率,並實施差別費率,政府保費補助以保險費率6.17﹪為基準補助60﹪;乳羊死亡保險金額為每頭2千元及3千元等二級,保險費率及政府保費補助均與乳牛死亡保險相同,乳牛及乳羊死亡保險期限均為一年。運輸死亡保險則以農民團體共同運銷之毛豬及羊隻為保險對象,依運輸距離共分八級,保險金額每頭由1,600元至5,500元,保險費由3元至41元,政府補助30%。九十年度辦理家畜保險業務之承再保農會有240單位(承保218、再保22)承保頭數為乳牛14,291頭,乳羊8,882頭,運輸保險1,871,988頭合計1,895,161頭,其中乳牛保險頭數較89年增加9.9%,未來仍有發展空間。。

貳、改善措施及成果

 

  家畜保險之推動具有持續性之特點,近年來本會執行「加強家畜保險業務計畫」結合產、官學界積極努力將家畜保險業務朝向制度化發展,茲將近3年(88~90)執行成果摘述如下:

 

 

一、規劃試辦差別費率、增強乳牛保險活力

 

  1. 保險差別費率係世界保險業的趨勢,其目的係基於保險之安全性、公平性及鼓勵性,經由差別費率抑制逆選擇及道德危險的發生,本會鑑於乳牛死亡保險長期損失率偏高,造成農會辦理乳牛保險意願低落,遂於85年委託逢甲大學保險研究所林進田教授規劃台灣地區乳牛保險實施差別費率,並將最低費率由4.56%提高至6.17%,於87年12月起在嘉義縣太保、水上、六腳、中埔、義竹、鹿草、新港、民雄、大林、竹崎,雲林縣斗六、屏東縣新園等鄉、鎮、市農會及台南市農會等13單位開始試辦乳牛保險差別費率,至第三年參加試辦之農會增加至21單位,投保農戶由32戶增加至83戶,乳牛頭數由2,782頭增加至7,757頭,增幅178.83%,表示此一制度深受保戶肯定,損失率由159.4%降至118.8%,降低47.55%,損失率之減緩為差別費率加費所造成(如表1DOCX / odt / pdf)。

     

     

  2. 試辦乳牛保險差別費率第一年基本費率農民所負擔保費比率為40﹪,至第三年由於損失率增加保險費率調高至9.87%者,其保險費負擔比率提高至62.51%,比基本費率增加了22.51%(如表2  DOCX/ odt / pdf)。在政府保費補助並沒有增加,最後在相同損失率下,所有保戶都取得相同的政府保費補助,以較高費率繳交保費者並無法取得較多政府補助,因此政府保費補助較能公平照顧所有保戶。

     

     

 

二、修訂家畜保險法規

  家畜保險辦法係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八條訂定,民國89年5月本會鑒於現行家畜保險辦法規定事項,部分己不適用,且有欠週延,而前台灣省政府農林廳另訂有「家畜保險辦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辦法與細則同屬法規,因此著手將家畜保險辦法內容及施行細則有關規定之重點部份融合研修,經過邀請各級農會代表、學者專家及政府法規、保險等相關單位召開六次研討會通過,並於89年11月30日(89)農牧字第890040449號令公佈實施。

  家畜保險辦法各項補充規定為前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所訂定,精省後己停止適用,本會為落實家畜保險業務需要予以重新訂定,經邀請各級農會代表、學者專家、縣市政府代表等召開三次「研討家畜保險辦法補助規定會議」通過「各級農會家畜保險最高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率」等12項補充規定、「乳牛死亡保險投保規定」等2項作業規定及「乳牛死亡保險單」等15項書表格式,於本(91)年1月底全部公佈實施,由於其各項相關補充規定已陸續於本刊法規版逐一刊登介紹,不再贅述,謹就與農民及農會關係較為密切部分簡述如下:

 

  1. 各級農會家畜保險最高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率,係依據家畜保險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其主要內容及成果如下:

     

     

     

     

    1. 原來乳牛死亡保險等級17級,最高保險金額60,000元,最低保險金額12,000元,改為6等級,最高保險金額30,000元、最低保險金額15,000元,保險費率由4.56%提高為6.17%並實施差別費率,藉以防止道德風險發生,增加農會保費收入及改善長期虧損之情形。

       

       

    2. 乳羊死亡保險保險等級及最高保險金額維持二等級2,000元與3,000元,並實施差別費率,保險費率則由2.09%提高為6.17%,並實施差別費率,保費補助亦由10%調高至60%。

       

       

    3. 肉羊死亡保險及運輸死亡保險之最高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及保費補助標準等均維持原標準不變。

       

       

     

     

  2. 家畜保險管理費及保險費補助要點係依據家畜保險辦法第十二條訂定,其主要內容及成果如下:

     

     

     

     

    1. 家畜保險保險費補助標準:家畜保險之保險人或再保險人依據家畜保險辦法辦理家畜保險所需管理費之補助,依其前一年度收入總保費之20%至30%計算,其分配比率為鄉、鎮、市地區農會(保險人)佔70%,縣市農會(再保險人)佔20%,省農會(再保險人)佔10%,由於明訂管理費補助標準,可使農會全力辦理家畜保險業務。

       

       

    2. 家畜保險保險費補助除肉羊死亡保險及運輸死亡保險維持10%及30%外,乳牛及乳羊死亡保險因實施差別費率,相對增加農民保險費用,故保險補助費均提高為60%,減輕農民負擔。

       

       

     

     

參、家畜保險業務推行檢討

  家畜保險自52年開辦迄今已將近40年,茲就心態、制度及尚待改善缺失等三方面檢討缺失,簡述如下:

一、心態方面:

  心態影響保險之行為,心態不正將增加道德危險及間接成本,目前心態方面需檢討之缺失如下:

 

  1. 農會因人情關係,常在能力範圍內作有利於農民之處置。

     

     

  2. 農民因心理上將家畜保險視為投資(非互助),所繳保費需加倍收回,故對投保家畜之損失預防與防護消極不作為,不去思考改善。

     

     

二、制度方面

  保險制度對保險業務的推展影響很大,家畜保險業務成敗與保險制度關係密切,目前制度需檢討之缺失如下:

 

  1. 家畜保險辦法相關補充規定,均為前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所訂定,受環境背景及組織再造等因素影響,如保險費率之長期未調整,損失率又偏高之下,每每造成虧損,致使農會辦理家畜保險業務意願低落。

     

     

  2. 家畜保險業務係政府政策性委託農會辦理之業務,雖然家畜保險辦法規定「農會辦理家畜保險所需管理費用,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補助之」,惟未明訂補助標準,均視計畫經費多寡酌予補助,每年每承保單位約在2,000元至50,000元之間,尚不足以支付承辦人員一個月薪津,長期以來均由代辦農民健康保險手續費及信用部盈餘提撥經費支應承保農會保險部人事及業務費用,目前信用部營運受景氣影響,已有部分農會停辦家畜保險業務,而再保之縣(市)農會因無農民健康保險手續費及信用部盈餘收入,家畜保險部人員大部分由其他課(部)人員兼任,致家畜保險工作之推行深受影響。

     

     

三、尚待改善缺失

  家畜保險工作透過三年來試辦乳牛保險差別費率及訂定家畜保險辦法補充規定等改善措施,已有改善並獲得良好成果,惟涉及體制等問題經檢討結果,尚有下列缺失有待改善:

 

  1. 乳牛死亡保險以鄉鎮市地區農會為保險人,部分農會承 保戶數僅1戶或2戶,且頭數不多,不符保險大數法則且無法獲得危險分散之保險效果,只是危險轉移而已。另因被保險人少損失不確定,容易造成政府理賠損失補助(重大理賠)之支出。

     

     

  2. 90年度運輸死亡保險承保頭數為1,871,988頭佔同年 度農會毛豬共同運銷頭數2,587,533頭之72.35﹪,承保率尚待提升。

     

     

 

肆、家畜保險未來方向與建議

 

一、未來方向:

  家畜保險自民國52年開辦至70年間確實對小養豬改善飼養管理及疾病防治、保障養畜安全裨益甚大,由於畜牧事業大環境上顯著的變化,農會對家畜保險業務承保意願逐漸降低,爰此,政府於近三年來對家畜保險業務所作的各項改善措施已有初步成果,嗣後除必需繼續貫徹上述各項改善措施朝向制度化外,並應加強規劃未來的方向,使家畜保險業務能百尺竿頭更進一步,茲將未來方向簡述如下:

 

  1. 改進家畜保險體制

     

    乳牛死亡保險以(鄉、鎮、市、地區)農會為保險人,由於承保戶數及頭數不多,除不符保險大數法則外,尚有上述缺失,因此,在體制上值得探討將目前以鄉(鎮、市、地區)農會為保險人改以縣農會或省農會為保險人,其改進方式如下:

     

    1. 鄉(鎮、市、地區)農會及縣農會成立保險聯營組織,由縣農會代表為保險人,而鄉(鎮、市、地區)農會為縣農會委託處理核保及理賠作業單位,將全縣乳牛保險承保戶數及頭數增加,以符合保險大數法則及產生多數之互助,不但分散危險且理賠損失有互補作用,除減少政府理賠損失補助外,亦可穩定差別費率之分紅制度及減少行政業務工作人力資源。

       

       

    2. 以省農會為保險人及再保險人,再將全省分北、中、南三個輔導區,在各區轄內遴選在農會或政府單位退休之畜牧獸醫人員辦理核保及理賠工作,並以按件酬方式給付酬勞。

     

     

二、建議

  90年度家畜保險業務實際支出經費為4,818萬6千元,而91年度為3,957萬1千元,有減少趨勢,目前家畜保險業務在各項改善措施制度化正常運作及各級農會加強推動下,91年度各項保險的承保頭數較90年度實際承保頭數(乳牛14,291頭、運輸1,871,988頭)估計約可增加10﹪-20﹪,家畜保險業務之成長,需要經費配合,而91年度之經費似有短絀情形,`為應實際推行需要寬籌家畜保險業務經費實為當務之急。

 

伍、結論

 

  推動家畜保險具有降低養畜生產成本,提高生產效率及產業競爭力,為本會積極努力目標,尤其在我國成為WTO會員國後,養畜產業面對市場開放競爭,家畜保險工作對養畜農民來說益形重要,未來仍有賴政府經費之挹注農會加強推廣及農友全面參與,期使家畜保險業務更為茁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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