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政府進口米銷售作業要點簡介

第二辦公室 陳俊言

壹、前言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依承諾應開放食米進口數量為14萬4,720公噸,其中35%(即5萬652公噸)由民間進口,農委會已委託中信局陸續辦理配額申請中,其餘65%(即9萬4,068公噸)由政府進口。有關政府進口米輸入作業業已委託中信局辦理招標,且第一、二招標案共3萬公噸已完成招標,預計自8月中旬可陸續運抵國內。

  依入會承諾,政府進口米不能撥作飼料米及外銷,且須維持可食用品質供國人食用。而目前所規劃政府進口米以糙米型態進口,以國內氣候條件而言,食米進口後將無法久儲,估計進口米自國外以船運進口後,如經2至3個月內未能出清,其品質將逐漸劣變,據悉民間進口米,已有發生品質劣變之案例。為避免政府進口米進口入倉後品質劣變,降低食用品質及影響銷售,須設法於入倉後儘速銷售出清。農委會將朝分批進口並儘速出清方向處理,以公平公開方式辦理銷售,經制定政府進口米銷售作業要點,於本(91)年6月14日以農授貳字第0911121103號令頒施行。

貳、內容重點

  本要點全文共計11條,其重點內容如下:

  1. 銷售時機:進口米入倉後經完成規劃銷售市場後,辦理公告銷售,隨即由經管進口米之農委會各區糧食管理處(以下簡稱糧管處)辦理公告銷售。銷售期間視稻米市場變動情形,如有影響稻米市場交易秩序或影響農民權益時,得停止辦理銷售。

  2. 銷售價格:視進口米進貨成本、管銷費用及市場行情訂定。其價格將會接近市場銷售同等級進口米價格,在儘速出清及不影響農民權益的原則下,依前述參考條件訂定合理銷售價格銷售。並依入會對外承諾降價原則調整售價。

  3. 銷售公告項目:糧管處銷售時應辦理門首及上網公告,其內容包含生產國別、收穫年份、類型、型態、品質規格、銷售價格、數量、包裝、申購糧商資格、銷售日期及地點、通信申購規定及提貨規定等,讓申購糧商瞭解銷售之進口米各項資料及申購規定。

  4. 申購資格及數量限制:凡領有糧商登記證(或糧商營業執照)者,均得依規定申購;其申購數量以進口包裝方式為單位,最少為1百單位,最高為1千單位。

  5. 申購方式:糧商應於通訊申購期間填具「政府進口米申購書」,連同糧商資格證明文件裝入專用信封,至郵局以現時掛號或快遞(捷)方式投遞申購;並於公開銷售日執郵寄執據進入銷售會場參加銷售作業。

  6. 繳款方式:於公開銷售日前一工作天上午12時以前,一次足額電匯至糧管處公告之匯款專戶,並應立即將客戶收執聯(條)傳真糧管處,經糧管處確認匯款入帳,申購始為有效。未獲得銷售之糧商或經審查申購書、檢附文件及匯入價款有誤而不符申購資格者,糧管處當場填發支票或於2日內以電匯方式退還價款。

  7. 銷售:糧管處於銷售當日自郵局信箱取回申購信件後,公開拆封,經查核申購書、檢附文件及匯入價款等無誤者,以投遞日期較早者為優先,排定銷售順序。郵戳日期無法辨識時,視同申購期間最後一天投遞。投遞日期相同者,以抽籤決定順序。主持人應當場依序宣佈銷售結果。

  8. 簽約:獲得同意銷售進口米之糧商應即簽訂政府進口米買賣合約,為顧及部分糧商無法到場簽約完成銷售程序,請糧商申購時應附上已簽章之合約書二份,俾便迅速完成簽約及發給出倉單以供提貨。

  9. 提貨規定:申購糧商應於糧管處填發糧食出倉單日起15天內,至提貨倉庫提清所申購進口米,逾期未提清,如係糧商延誤,應自行負責品質劣變及倉儲損失,並應依港務局規定費率計付倉租。

參、結語

  政府為因應進口米對農民及稻米市場之衝擊,業已推動各項因應措施,其中包括輔導稻農辦理二期作稻田分區輪流休耕四萬餘公頃,及推動糧商籌組策略聯盟等措施,致力維持國內稻米供需平衡,儘量降低進口米對國內稻米產業之影響,及維護廣大稻農權益;並為力求進口米銷售作業公平化及透明化,訂定政府進口米銷售作業要點,訂定合理價位以通信方式受理申購,公開依申購先後辦理銷售。目前農委會所屬糧管處已對銷售作業準備就緒,並完成銷售演練工作,只待進口米進口後即可迅速辦理銷售,有意願申購的糧商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申購,如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所在地糧管處或辦事處洽詢。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94-03-01:2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