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年 8 月(第122期)
森林火災助種類及標準簡介
壹、前言
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災害防救法」於民國89年7月19日公布實施;依據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公告實施。本會為森林法之中央主管機關,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條規定為森林火災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爰於90年11月8日邀集台北市、高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研商訂定「森林火災救助種類及標準」草案,嗣經過公開預告程序,於91年6月14日以農授林務字第0911720370號令公告實施本救助種類及標準,全文八條。
貳、訂定內容
茲將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救助之適用範圍為火災發生於國、公、私有林地者。
二、明定救助種類分死亡救助、失蹤救助、重傷救助、安遷救助等四類。
三、明定四類救助對象之認定標準。
- 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而死亡者。
- 失蹤救助:因災行蹤不明並經戶籍註記有案者。
- 重傷救助:指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15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 安遷救助:因住屋燬損達不堪居住者,其認定標準如下:
(一)受災戶住屋屋頂連同櫞木燒燬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燬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二)受災戶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四)受災戶,係指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住屋係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
四、明定救助金額核發標準。
死亡、失蹤,每人發給新台幣20萬元;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台幣10萬元;安遷救助,住屋燬損達不堪居住程度,依受災戶戶內人口數發放,一人以新台幣2萬元計算,最高以10萬元為限。災前未居住於受災損毀住屋者,不予發給。
失蹤救助金於發放後,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支領之救助金應予繳回。同一災害中,已領取其他單位核發之災害救助者,不得重複支領。
五、明定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具領人死亡或失蹤之具領順序。
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分別為:
(一)配偶(二)直系血親卑親屬(三)父母(四)兄弟姊妹(五)祖父母;重傷救助金由本人具取;安遷救助金則由戶長或現住人具領。
六、明定救助金發給機關及預算來源。
災害救助金,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所需經費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參、結語
森林火災損害林木,造成林木因高溫灼死或局部灼傷樹皮剝落影響生機、生長,減弱抵抗力,衍生病蟲危害,使土壤物理及化學性質劣變,增加地表逕流及土壤沖蝕,影響植群組成與生態演替、破壞野生動物棲地及造成族群變化、造成森林昆虫與微生物的出現和豐多度。除造成以上林木、林地燬損之經濟收益損失及嚴重生態影響外,森林火災的高溫及煙霾,更將造成的人類生命及財產危害。
本會除加強林務局救火隊之組訓、消防器材裝備整備、配合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發展空中救火機制、建立森林火災預警制度及乾燥季節加強防火宣傳,以防範森林火災之發生,迅速救災減少災害之損失外,將藉由本救助種類及標準之實施,使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屬於災後及時獲得10萬元至數十萬元之死亡救助、失蹤救助、重傷救助、安遷救助等緊急經濟救助,即時照顧罹災人民之生活,撫慰人心安定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