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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場認證制度與評鑑標準之芻議

中興大學應用經濟系 鄭蕙燕

  我國已於今年1月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農委會為因應入會,近年來已積極促進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及升級,加速台灣農業朝企業化、科技化、休閒化與生態化等方向轉型,以維護台灣農業永續發展。其中,休閒農漁業之政策是利用具有本土特色的農業產業文化、農漁村景觀等豐富的鄉村資源,輔導農業轉型經營休閒及觀光旅遊事業,以創造農漁民就業機會與提高所得。

  休閒農漁業雖是我國農業部門因應入會之措施,其實與之相關的WTO規範亦應擴及非農業部門。依據我國對WTO之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承諾,有關服務業之規範將會在我國休閒農漁業未來發展中有重要的影響力,相關之休閒農場與鄉村參與人員均可能面臨更強大的國際競爭壓力。可預期的是,開啟休閒農業這項事業,使得轉型農場不但得面對來自國內消費者對服務品質的要求壓力,同時面臨其他休閒服務業品質的挑戰;另一方面,加入WTO後,國際遊客也將成為台灣休閒農場之潛在消費者。

  我國休閒農業輔導自81年12月首次發布實施「休閒農業區設置管理辦法」,歷經數次修正,至91年已有數十家休閒農場合法成立,但仍有許多農場極思轉型或努力取得合法經營許可。然而,綜觀目前所存在之合法成立或未合法之農場,可以發現經營者雖竭盡所能設計具特色的休閒農場,其服務品質仍是良莠不齊。對於民眾而言,由於無從判斷哪些是良質的休閒農場,因此在消費選擇時可能無所適從;甚至可能會在資訊不足的情況下選擇了服務品質較低的休閒農場,而對這種農場服務之評價大打折扣,影響其對整個產業的印象。這種服務品質素質參差之問題很快將造成休閒農業競爭力的衝擊。

  一般民眾對於農業常存有「初級產業」的刻板印象,當農場增加「旅遊服務」之項目時,民眾之遊憩選擇偏好亦將增列與服務品質有關之評價標準。因此建立休閒農場的分級制度,將有助於民眾選擇休閒去處。更重要的是,分級制對於休閒農場經營者亦大有益處,提升競爭力。在設計休閒農場及訂價、推廣促銷方面,分級認證對於其行銷形象將有正面貢獻,能吸引相對需求之各種客層前往農場。

  休閒觀光業普遍存在評鑑分級制度,民眾消費時亦能對其所選擇之分級場所與服務品質有相對的認知,例如國際評鑑下之五星級旅館與三星旅館,均有其既定的服務品質水準;觀光遊憩地亦有依品質或性質分級的概念,例如,各國對具有自然景觀之遊憩地分有世界遺址、國家公園、省級公園、都市公園等,是依其自然景觀之獨特性(品質)分級;我國風景區亦分為國家級、省級及縣市級3種,由觀光主管機關就具開發價值之地區依資源特性評鑑後公告。然而,休閒農業所具有的生產、生活、生態特色,以及其經營者的能力與訓練素質,均有別於一般觀光遊樂區與旅館,不能直接以一般觀光業的標準予以評鑑分級。

  因此,我農業部門為促進休閒農業之永續發展,減少素質參差之負面影響,提升休閒旅遊服務之競爭力,有必要針對休閒農場服務品質,規劃完整且適當之評鑑制度與認證措施以為因應。針對休閒農場之條件、特色、及服務品質等,設計適當的評鑑標準與認證制度,不但農場在經營休閒事業之服務品質上有脈可循,民眾亦能在充分的資訊下選擇其偏好的良質休憩場所,因而可保障消費者權益與減少消費糾紛,對發展休閒農業與提升旅遊服務之競爭力將有極大的助益。本文即就建立我國優良休閒農場認證制度與評鑑標準,提出試擬與建議。

一、優良休閒農場認證之相關單位

  在目前之休閒農業輔導辦法規定下,休閒農場係由縣市政府通過後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報。本文另參考國際標準ISO認證系統,其對於品質管制之主要稽核架構包含三個關係人:第一關係人是採購者或顧客,第二關係人是供應商或廠商;第三關係人是與顧客及廠商無直接利害關係的第三者,應具有公信力的獨立驗証機構,並依據某一特定標準或各行業共同使用的標準,對廠商的服務品質予以評審。

  除了ISO之品管稽核架構主體外,亦應考量將遊客之意見納入認證制度。本文針對我國休閒農場而設計之認證制度相關單位與其間之關係如圖1所示。其中遊客為第一關係人,農場為第二關係人,縣市政府之獨立評鑑小組是第三關係人。遊客至休閒農場旅遊並消費,而農場則提供遊客各種遊憩休閒之服務,且為了成為合法的農場,或進一步認證優良休閒農場,均需向其主管機關,即縣市政府申請評鑑。相對的主管機關應成立具有公信力之獨立驗証小組,依據農委會設定之標準進行評鑑工作。而此評鑑工作亦應定期檢驗及不定期之臨時抽驗,因此遊客對農場之意見及反映亦應納入評鑑決策中。縣市政府在評鑑後將通過之農場核報,最後由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核發已註冊登記之標章。配合休閒農業輔導辦法之規定,合法休閒農場或優良休閒農場所認證之標章有效期限是3年,期滿後農場應再進行申請,以保証其服務內容與品質不斷更新。

二、台灣優良休閒農場之認證制度

  優良休閒農場之認證應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是以通過評鑑成為合法休閒農場為目標,第二階段是以合法休閒農場為對象,進行分級的評鑑工作,通過評鑑之農場將取得不同等級「優良休閒農場」的認證標章。認證之流程如圖2所示。

(一)第一階段:合法休閒農場之認證

  農場首先應依最新修訂之「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與「民宿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核發休閒農場許可證。認證為合法休閒農場後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複檢與監督,並訂定罰則,以確保業主依照核定內容經營農場。

(二)第二階段:「優良休閒農場」之認證

  本文採用德國旅遊協會對度假農場之分級概念,研擬我國第二階段之「優良休閒農場」認證制度。此階段之申請農場應以第一階段「合法休閒農場」認證成功的所有農場為對象,辦理評鑑工作。第二階段之農場應備齊「合法休閒農場」之核准文件,並提供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而主管機關應成立獨立評鑑小組,進行農場內各項設備及服務品質之評鑑工作。由於此階段之評鑑是以「品質」分級,故現場之勘驗與評鑑工作相當重要。

  1. 認證程序及分級

      通過第一階段之「合法休閒農場」可向主管機關提出「優良休閒農場」之認證申請,主管機關於接到申請後委託具有公信力之獨立的評鑑小組進行評鑑工作。而由於供應住宿與否將是農場經營管理與遊客遊憩活動內容之重要影響因素,評鑑優良休閒農場之類別可分為四大類。有住宿的農場其評鑑項目應包括住宿條件,可分類為民宿與綜合型(包含住宿及農業活動);未供住宿者可包含純粹採果(或從事農業活動)型與景觀型。評鑑後通過不同等級的休閒農場應由中央主管單位核發相對等級之「優良休閒農場」標章。認證之標章財產權應歸主管休閒農業之中央政府機構,且應註冊登記商標。

      本文建議依通過評鑑項目之多寡分成三個等級的優良休閒農場,分別為三級、二級、與一級優良休閒農場,其中以三級品質為最高者。此外,遊客是直接感受休閒農場服務品質的第一者,其意見應能直接反映到評鑑單位,且該評鑑小組應依需要隨時複檢已認證之各等級休閒農場。

  2. 認證標準

      獨立評鑑小組應依所訂定之項目逐項評鑑,評鑑項目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訂定,以維持認證標準之一致性。評鑑標準可為評分制如每項為1至100分,或1至5分,或1至50分,亦可為等級制,如每項均有「非常差」、「差」、「普通」、「好」、「很好」五個等級,或「差」、「滿意」、「很好」三個等級。然不論是評分或分等級,單項評鑑標準應以各項評鑑所達成之分數或等級至少超過該項分級之75%品質水準為總評分計算基礎。例如,以1至100分為準,則可用於最後總評之項目是達到75分以上者;如是以1至5分為準,則最後總評之計算基礎是以那些達到3.75分的項目為準,其他評分制依此類推。若是以等級評分,則分成五個等級者應以達到評鑑為「好」的項目為總評基礎,分為三個等級則以達到「很好」的項目為總評基礎,其餘以此類推。

      「優良休閒農場」的三個分級標準,則是進一步將以上分項評鑑所得到之「總評分」基礎(超過75%品質水準以上)項目數量加總,再以此與申請優良休閒農場類別評鑑項目之總數比較,超過四分之三者,通過「三級優良休閒農場」之認證;超過三分之二但未達四分之三,通過「二級優良休閒農場」之認證標章;超過二分之一但未達三分之二,通過「一級優良休閒農場」之認證標章;最後,若不超過二分之一,則不予認證為「優良休閒農場」,但仍歸屬於基本的「合法休閒農場」認證農場。

  3. 評鑑項目

      休閒農業有別於一般休閒遊樂區或觀光旅館,故其評鑑項目應以農場內之生產、生活、生態條件為主軸。參考德國之經驗 ,本文建議應就不同類型之農場研擬可採用之評鑑目,至於各項目中之細節則有待此套認證系統要付諸實施時,再予以深入列示級數標準。

    (1)有關於住宿的項目

      主要應就其住宿條件評鑑,本文建議以下評鑑項目:

    1. 房間特徵:如建材(地板.牆板.門板.隔間)、安全設施、逃生設施、房間大小、房間之隱密性、房間的位置等。
    2. 衛浴設備:如材料、浴缸、臉盆、鏡子、馬桶、淋浴、毛巾架、垃圾桶、衛生紙、毛巾、通風、乾淨、衛生程度、冷熱水等。
    3. 房間的氣氛:如光線、照明、色彩、乾淨度、整齊度、空氣的流通性、活動空間大小、空調、裝飾、窗廉、家俱等。
    4. 睡床:如床墊、床單、枕頭、床的大小、床邊的家俱、燈等。
    5. 使用設備:如衣櫃、衣櫥、外套架、曬衣場、洗衣機、桌椅、收音機、電視、電話、冰箱、置紙簍等。
    6. 服務態度:如農場主或服務人員之親切度、農場或地方導覽解說之詳細度。

    (2)有關於膳食之項目

      若農場亦提供飲食服務,則除了應依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規辦理外,建議就以下評鑑項目:

    1. 廚房設備及食物準備:是否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之準則。
    2. 餐飲區設備:如桌椅量與品質、通風、洗手間之乾淨程度、照明、裝潢等。

    (3)有關農業活動的項目

      有提供農業活動(如採果、耕作、擠牛乳、釣魚…)者,建議依下列項目評鑑:

    1. 農業活動區之設備:如清洗檯、活動空間大小、活動之動線、護欄、急救箱、休息區、解說設備、使用人數之容量等。
    2. 農業活動之設計:如農業活動之多元性、獨特性、流暢性、農村文化之發揚、教育性、推廣性等。
    3. 農業生產方式:供農業活動之農場產品生產是否為有機產品。

    (4)對於環境保育之貢獻

      休閒農業之目標之一為生態維護,故不論何種型態的農場均不應對環境造成破壞,建議可依下列項目評鑑:

    1. 農場內之垃圾分類執行情況。
    2. 農產品廢棄物與遊客餐飲廚餘之利用。
    3. 農場設施是否破壞自然生態。

    (5)有關自然景觀的項目

      戶外遊憩事業無可避免的總與自然景觀有關連,農場除了農家生活與農業生產之外,也會因具有自然景觀而較具遊憩事業之競爭力,故以景觀為農場特點提供遊憩服務的農場亦具有遊憩品質,本文建議下列評鑑項目:

    1. 農場內具備之自然景觀。
    2. 農場內具備之人工景觀。
    3. 可自農場直接觀察之農場外景觀。
    4. 農場內各項生產與生活活動所形成之農家景觀。

    (6)一般休閒活動項目

      除了與農業有關之各種服務,農場亦可能提供一般休閒或運動服務,如:野生動物觀察、陶藝、女紅、繪畫、球類遊戲(網球、乒乓球、籃球、羽毛球、高爾夫、迷你高爾夫)。

    (7)特別加分項目

    1. 農場經營者與員工之專業相關證書或專業訓練證明。
    2. 農場生產之產品或使用原料之認證,如CAS、吉園圃、有機農產品認證等。

三、結語

  推動優良休閒農場之認證制度與評鑑標準,可促使我國休閒農業之管理制度更為完整。藉由明確的評鑑項目及評鑑標準,不但休閒農場經營者有確切指標可循,據以力圖改善農場品質及經營型態,一般民眾亦可因優良休閒農場標章之標示,而增加其至農場旅遊消費之意願,對於台灣休閒農業之永續發展有正面意義。主管單位應予審慎考量建立此一具有前瞻性的認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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