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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2003年「農業法」修正內容分析

企劃處經濟研究科 黃振德

一、背景說明

  中國大陸自1978年實施所謂經濟改革開放以來,總體經濟明顯成長,農業生產亦持續增加,據中國大陸的說法,已「大體解決溫飽問題」。惟經濟成長同時,亦產生不少問題,其中農業結構不良、農民所得偏低、農村經濟落後的「三農」問題日漸嚴重,制約其經濟繼續發展,並危及其社會安定,另中國大陸於2001年10月加入WTO,開始實施其入會談判承諾,逐步降低農產品關稅及開放外國農產品進口,將對其農業產生相當之衝擊,更引發其政府對農業問題之重視。

  中國大陸「農業法」制定於1993年,至今已10年,由於其政府發現:1.傳統農業管理和支持模式已不能適應新的形勢;2.農產品的種類和質量不完全適應經濟發展後之市場需求,農業結構有必要調整;3.農民收入成長趨緩,進而影響整個經濟的發展;4.加入WTO後,農業面臨國際農產品的挑戰等。因此著手修正其「農業法」,並於2002年12月28日通過,於2003年3月1日開始施行。

二、修正依據原則

  據中國大陸「農業法」修正說明,其修法工作所依循原則包括:

  1. 結合中國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歷次「農業法」執法檢查時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1993年「農業法」進行大幅修改,以廣義農業作為調整範圍,對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統籌加以考慮,強化「農業法」作為農業和農村經濟之基本法的地位。

  2. 按照中共十五大和十五屆三中、五中全會精神,把近年來中共中央提出的農業和農村工作方面的方針政策和重要措施,以及實施中的成功經驗和做法,訂定為法律規範。

  3. 適當體現前瞻性,以為未來的改革與發展預留空間。修法時參考某些外國農業基本法的立法經驗,並考量與WTO規範的銜接問題。  

三、修正情形概要

  中國大陸2003年「農業法」修正的幅度相當大,整個法律條文由1993年版之九章六十六條,增加為十三章九十九條,新增加章名有四章(分別為第五章「糧食安全」、第九章「農民權益保護」、第十章「農村經濟發展」及第十一章「執法監督」),修正第八章章名(由「農業資源」,修正為「農業資源與環境保護」),而雖然保留8章章名(分別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農業生產經營體制」、第三章「農業生產」、第四章「農產品流通與加工」、第六章「農業投入與支持保護」、第七章「農業科技與農業教育」、第十二章「法律責任」、第十三章「附則」),事實上各章條次變動頗大,全部99條中,有44條為新增訂,而其餘55條亦均為修正條文(由原條文中之49條條文修正而來,原條文有17條條文因相關規定已納入其「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專法中或不符合目前農業實際狀況而被刪除)。

四、「農業法」修正特點及修正原因

1.修正特點

  1. 規範範圍由農業產生產向涵蓋農業產銷、農民所得及農村經濟。

  2. 農業定義由農、林、漁、牧生產,擴及涵蓋農業生產產前、中、後服務。

  3. 農業生產組織增加農民專業合作生產組織及農業企業等。

  4. 明訂把農業放在發展國民經濟的首位。

  5. 農業生產體制一章(第二章)全為新增條文,鼓勵組成各類專業合作組織、發展多元化農業產業化經營,並允許成立各種農產品行業協會。

  6. 新增資訊運用、農業智慧財產、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農產品認證、建立推廣制度、建立農村金融體系等積極性條文。

  7. 增加農民權益保護,且逐漸引入法治精神,強調依法課徵稅徵、另定專法保障承包權益及依法行政等,並鼓勵農民透過司法來保障權益,並開始有少許民主精神,如農業專業合作組織之運作方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要向農(村)民籌資籌勞需經代表會議半數通過。

  8. 廣用多元性精神,如保障農業的多功能性、多種所有制、多種分配並存之分配制度、多元化農業產業化經營、多元農產品流通活動、多元的農業生產服務事業、生物多樣性等。

  9. 世界貿易組織之接軌方面,發展農產品進出口貿易,對進口農產品已經或可能對國內生產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時,政府可採必要措施。

  10. 建立生物資源保護制度,從境外引進生物物種資源應當依法進行登記或審批,並採取相應安全控制措施;規範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研究及產銷;實施退耕還林、還草、捕撈限額和禁漁、休漁制度、以及對農業生態環境污染之防治。

2.修正原因

  1. 中國大陸自1978年實施所謂經濟改革開放以來,其總體經濟雖明顯成長,但由於是選擇性發展沿海城市,因此農業結構不良、農民所得偏低及農村經濟落後等問題日漸嚴重,制約其經濟繼續發展,並危及其社會安定,促使其政府不得不面對所謂「三農」問題,因此中國大陸「農業法」將其農業由過去作為國民經濟基礎的地位提升為發展國民經濟的首位,且為解決「三農」問題,其規範範圍亦由農業產生產轉向涵蓋農業產銷、農民所得及農村經濟,農業定義為適應逐漸市場化之經濟體制,由原先之農業生產延伸至涵蓋農業生產產前、中、後服務。

  2. 中國大陸所謂經濟改革開放可說始於當年突破共產經濟體制的土地承包制度,由於土地承包制度允許農民得擁有使用權及部分產物之自主權,激發了生產誘因,造就其農業生產之大幅成長,此一成功經驗,使得中國大陸將農村土地承包制視為農業發展的重要基礎,因此,此次修法強化此一制度之權益保障,以確保其過去之成果。

  3. 中國大陸幅員遼闊,各地區發展差異頗大,少有放諸全國皆準之經營體制,且其許多經濟改革的成功經驗係試行而來,民間動能豐沛,因此其「農業法」中廣用多元性精神,以允許各種發展途逕,開發民間潛能。另由於發展差異,某些地區農業已頗發達,已遇到轉型升級之課題,因此增訂資訊運用、農業智慧財產、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農產品認證、轉基因生物的研究及產銷等新興積極性條文,以滿足發達地區農業發展之需求,並為未來的改革與發展預留空間。

  4. 由中國大陸政府非民主體制,貪污、腐敗及舞弊情形嚴重,財政制度又不健全,其政府體認此為農民所得偏低及農村經濟落後等問題的主要原因,因此試圖立法禁絕亂攤派稅捐、截留挪用經費等弊端,以降低農民稅捐負擔,並以目前中國大陸日漸倚重的法治制度與精神作為保障農民權益的主要手段。

  5. 中國大陸已於2001年加入WTO,開始實施其入會談判承諾,逐步降低農產品關稅及開放外國農產品進口,為因應加入WTO之挑戰及機遇,其「農業法」增訂農業結構調整及發展農產品進出口貿易條文,並規定對進口農產品已經或可能對國內生產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時,政府可採必要措施,另允許成立各種農產品行業協會,以便提升產業組織力量及保護行業利益。

  6. 由於過去20幾年經濟不均衡發展及農業不健康發展,中國大陸農業生產對於自然資源及生態環境之破壞相當嚴重,草原沙漠化、森林濫砍濫伐、湖泊淤積、江河斷流、漁業資源耗竭之情形相當嚴重,近年來乾旱、洪澇、沙塵暴等天災之規模有逐加大之現象,已到了無法忽視的地步,因此其「農業法」增修訂「農業資源與環境保護」一章,實施退耕還林、還草、捕撈限額和禁漁、休漁制度、以及對農業生態環境污染之防治。並建立生物資源保護制度,從境外引進生物物種資源應當依法進行登記或審批,並採取相應安全控制措施。

五、與「農業發展條例」比較

  兩岸政治體制及經濟體制差異頗大,因此中國大陸「農業法」與我國「農業發展條例」亦差異頗大,其中稍類似之條文僅有二十幾條,如保障糧食之耕地制度(「農業法」第31條)、安全農田水利設施之改善(第17條)、鼓勵農業機械化(第20條)、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第22條)、建立優良農產品認證制度(第23條)、農產品購銷市場調節(第33條)、受進口農產品損害之救濟(第30條)、農業資訊蒐集整理(第42條)、建立農村金融體系(第45條)、加強研發及成果應用(第49條)、建立農業推廣體系(第50至52條)、廢棄物對農業生態環境污染之防治(第66條)、獎勵對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第8條)等。其餘條文則難以類比。例如:

  1. 中國大陸土地所有權為國有或集體所有,我國則為私有制,因此中國大陸「農業法」許多規定植基於農村集體所有及土地承包制度,強調土地使用權之保障,「農業發展條例」則著重農地利用之規定。

  2. 中國大陸為集權專制國家,我國為民主法治國家,因此中國大陸「農業法」有關禁止亂攤派稅捐、截留挪用經費等弊端及問題之消極防弊條文及罰則近二十條,「農業發展條例」則無此類條文。

  3. 中國大陸農村較為落後,我國農村較為進步,因此中國大陸「農業法」之範圍尚涵蓋農村義務教育、醫療、氣象預測、扶貧、勞動力移動自由等非農業的基礎建設,「農業發展條例」亦無此類條文。

六、結語

  中國大陸在其政治體制及所有權體制之限制下,其「農業法」多數條文為治標性或宣示性規定,應尚無法有效解決其農業問題或促進全面農業發展,但中國大陸此次修正「農業法」仍不乏增訂資訊運用、農業智慧財產、農產品認證、基因轉殖等新興課題條文及農業結構調整等積極性條文,這些規定對某些農業產業之競爭力及部分沿海已開發地區農業之發展,將有一定之效果,由於這一部分之發展與我國農業相近,屆時將可能成為我國農業之競爭對手,未來兩岸農業交流政策應將此點列入考量,以保持競爭優勢,並加強研究兩岸農業結構變化趨勢,適度區隔兩岸農產品市場,避免中國大陸農業發展對我可能之影響。另中國大陸開始重視農業生態保育與污染防治,並引入法治精神、初步民主及多元化發展等,將使其農業法除了消極解決其現有弊端及問題外,對其農業發展及經濟社會預期將有積極的正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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