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年9月(第135期)
國有林地分區及經營規範建立
壹、前言
現今的林業經營已由往昔注重木材生產恆續利用的傳統林業,轉變成運用生態原則,以合宜的方法經營森林資源。除建立具代表性的生態監測網,提供長期生態調查及記錄各種環境基本資料外,將林地依現況及相關條件與目標予以妥適分級分區,方能達成森林生態系之多元化永續經營,提昇環境品質,健全經濟發展,增進公共福祉。
林地分區旨在瞭解林地的潛能及相關屬性,並做資源適宜之歸類,以為森林生態系經營時之基礎資料,使林地使用及資源管理更趨合理。林務局運用第三次台灣森林資源及土地利用調查所得之林地土壤及坡度資料進行評估分級,並配合林務局國有林事業區經營計畫及檢訂調查資料,以及相關計畫區劃等,進行國有林地之適宜分區。
貳、林地分級
林地分區主要為依據林地分級成果並配合法定劃設區域來分區,但影響林地分級之因子頗多,舉凡氣候、土壤、地質、地形、植生、海拔高、坡度、坡向等等,莫不與林地利用有關,現階段若將全部因子列入林地分級的項目,非但相關資料尚未齊備,且在資料分析上亦呈龐大。為此,乃針對台灣林地之特性及對林地利用上需求之考量,採用林地之「土壤」及「坡度」兩項重要因子作為分級之依據,歸納出台灣國有林地之林地分級結果。其中「土壤」主要是以土壤剖面外觀形態判斷,並對土壤生成有關之自然環境因子如氣候、母岩、海拔高、地形、土壤有效深度、土壤堆積方式、含石量、生物等綜合判斷而得。
一、林地分級資料
林地分級目前採用土壤級及坡度級綜合判斷,其分級方法如下:
(一)土壤分級:
係由第三次臺灣森林資源調查所得之土壤型歸納而得,其土壤型共分為47種類型,並依據各類之土壤水分狀態、肥沃度及土壤生產潛力,將土壤級歸納為五級(詳表1DOCX / odt / pdf)。土壤級可參考土壤深度、土壤堆積方式、含石量、土壤質地及堅密度等因子,做提升一級或下降一級的適當修正。
(二)坡度分級:
坡度分級是根據數值地形模型(Digital Terrain Model,DTM)資料,運用ARC/INFO地理資訊系統軟體加以處理產出坡度級圖。坡度級之區分標準,依據林業經常使用之分級標準,區分為六級(詳表2DOCX / odt / pdf)。
二、林地分級劃分
林地分級是評估林地施業適用性之基準,依土壤級及坡度級綜合判斷,其中坡度級給予6~1之點數,土壤級給予5~1之點數,再以數學相乘運算之結果,判斷其林地等級。有關林地分級點數評估標準,共分為五級,詳列如下(詳表3DOCX / odt / pdf)。其中Ⅰ至Ⅲ級為可提供木材生產經營地區,Ⅳ至Ⅴ級則應以國土保安為主要目的,不可提供林木生產或其他開發使用。
參. 林地分區類別
林地分區係依據林地、氣候、植生等因子及土地利用現況與特性,配合國有林事業區經營計畫檢訂調查資料及事業區經營目標、交通狀況、海拔高、野生動物、植群以及相關計畫土地區劃等因子加以分區。
一、林地分區類別及條件
林務局林地分區類別,係依其土地經營現況區分為自然保護區、國土保安區、森林育樂區及林木經營區等四區,其分區條件如下:
(一)自然保護區
- 天然原生林分佈區域。
- 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之自然保留區。
- 森林法劃設之自然保護區。
- 野生動物保育法劃設之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 國家公園法劃設之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史蹟保存區。
(二)國土保安區
- 海拔高大於2500公尺或坡度大於35度之區域。
- 林地分級屬於Ⅳ、Ⅴ級之區域。
- 河流及其兩岸濱水保護區。
- 森林法劃設之保安林。
- 國家公園法劃設之一般管制區。
- 水土保持法及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劃設之特定水土保持區
- 飲用水管理條例劃設之水源水質保護區。
(三)森林育樂區
- 森林法劃設之國家森林遊樂區。
- 國家公園法劃設之遊憩區。
- 發展觀光條例劃設之風景特定區。
(四)林木經營區
- 海拔高低於2500公尺且坡度小於35度之區域。
- 林地分級屬於Ⅰ、Ⅱ、Ⅲ之區域。
- 人工造林地區,地勢平坦,土層深厚之林地。
- 鄰近林道,施業經濟的地區。
- 國家公園法劃設之部分一般管制區,符合上述1.2.3條件。
二、林地分區歸併原則
林地分區歸併原則,依相關法令劃設之區域,維持其劃設目的納入各分區,且盡量以天然界限為界;將各區細碎的區域,依集水區為原則,予以整併成完整區塊;各分區再參考野生動物及植群圖層資料做適當調整修正。
肆、林地分區經營目標及準則
為使國有林地經營方針明確,發揮森林公益、永續、經濟等功能,並符合社會大眾對森林的期望,分別擬訂自然保護區、國土保安區、森林育樂區及林木經營區之經營目標及準則如下:
一、自然保護區
(一)經營目標
以生物多樣性保育為主,保水固土為輔。依據相關計畫及指導法規,維護天然林之完整演替及棲息地內野生動植物資源之繁衍,以達成自然維生系統永久完整保護。
(二)經營準則
- 依相關保護法規劃設之區域,遵其法源規定經營管理。未依相關法規劃入之區域,仍採自然資源保育為主,維護自然演替避免人為擾動。
- 以維護森林原始狀態,避免人為干擾,重視自然演替及 生物多樣性資源保存,提供學術單位長期生態研究之環境。
- 為科學研究與環境解說教育之必需,經申請核准外,不得任意採集捕捉或破壞區內棲地。
- 管制區內遊憩人數及活動方式,必要時需要解說嚮導人員帶領方得進入。區內原有古道或登山步道,以步道為中心線,兩側各5公尺外禁止進入。
- 禁止引進外來物種。
- 嚴格禁止區域內原存產業活動之規模擴大或使用強度增強。
- 為資源保育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環境教育、水土保持及交通建設設置必要設施工程外,應限制其它工程之興建。
- 加強動物、植物與環境之監測及評估。
二、國土保安區
(一)經營目標
以國土保安之公益效能為重,輔以適當之治理與復育以及撫育措施,保全森林健康及水源涵養,確保森林之公益效能。
(二)經營準則
- 依相關法規劃設之區域,遵其法源規定經營管理。未依相關法規劃設之區域,保持區域內植生覆蓋健全,以發揮國土保安、水源涵養之功能。
- 區內林相更新應以天然下種為主,必要時施以人工撫育,以加速復育;如天然更新不易或困難達成地區,得以人工混植造林方式,復育採用當地原生樹種。
- 地勢陡峻,地盤脆弱,易沖蝕崩塌地區,為防止災區擴大及增進國土安全,應採人工治理方式,選擇合適生態工法為之。
- 嚴格限制區內開發行為及不當之遊憩活動。
- 建立森林健康及綠覆率監測與評估。
三、森林育樂區
(一)經營目標
配合國民生態旅遊需要,以森林資源為導向,並以環境教育為主,著重景觀及生態之維護。
(二)經營準則
- 依相關法規劃設之區域,遵其法源規定經營管理。未依相關法規劃設之區域,區內發展採以生態為中心的思考取向,強調自然生態旅遊。
- 建立遊憩承載量制度,必要時得管制遊客人數,以減少對環境衝擊。
- 推廣森林生態遊憩活動,規劃設立各種解說牌,以發展兼顧自然教育之知性之旅。
- 遊憩區准許興建適當育樂設施及有限度資源利用行為,但以低密度發展為原則。
- 建立環境監測制度。
四、林木經營區
(一)經營目標
以育林、林木蓄積、副產物培育利用為主要目標之經濟林。
(二)經營準則
- 在自然生態保育觀念之前提下,提供木材永續生產為目標,並逐步提高木材自給率。
- 加強林木種源控制,選擇優良母樹,以便育成材質良好之木材。
- 以生態造林方式,建造原生鄉土樹種複層林。
- 林木輪伐期、作業法,依經營目標訂定。
- 微地形如不符合林木經營區條件,應依林業經營方法,將該區列為保護地,保留其植生覆蓋。
- 考量林地生產力,並從林業經濟的角度,加強林木撫育、疏伐木材產銷通路等經營管理。
- 提倡碳稅觀念,促進碳吸存功能。
- 設置長期林木生長動態樣區,監測林木生長及環境變化。
伍、林地分區經營規範
國有林地分區規劃,依林地功能及現況,施以不同之經營管理措施,以達森林資源有效利用之目標。針對不同分區,擬訂其經營管理規範及相關措施如下:
一、自然保護區經營規範
(一)自然保護區經營管理法規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九條至六十條(自然景觀部分)。
-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至七十六條(自然景觀部分)。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八條至第二十三條(野生動物之保育)。
-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至第二十四條(野生動物之保育)。
- 野生動物棲地保護相關規定。
- 台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第十三點。
- 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第六條。
- 國家公園法第十七條。
(二)經營管理措施
- 為學術研究、環境教育及登山健行進入保護區者,應申請且經林區管理處之許可始可進入,並依申請計畫執行。環境教育及登山健行遊客除緊急避難外,不得離開步道及指定之區域。
- 除為資源保育及登山安全需要,經林區管理處許可得設置必要之設施外,禁止任何建築物、道路、橋樑或其他工程設施之設置。
- 為生態保育、研究教育需要,得設立管理站,並進行人員進出管制。
- 區內如遭受病蟲危害或其它天然災害,除依法需進行緊急搶救處理外,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機關代表進行評估,選定適宜經營方法。
- 除為防止病蟲害或避免嚴重災害等須進行殘材處理外,禁止林木伐採及林相變更等行為。
- 區內動、植物採集需提出計畫書,並經申請核准始得採集捕捉。
- 禁止採取礦石,現有礦區合約到期後不再續租。
- 選擇代表性區域,建立長期監測樣區,以了解環境變遷及動植物演替。
二、國土保安區經營規範
(一)國土保安區經營管理法規
- 森林法第五條、第二十二條至三十一條。
- 森林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至二十二條。
- 保安林經營準則。
- 保安林施業方法。
- 解除保安林審核基準。
- 台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第四、六點。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八條至第二十三條(野生動物之保育)。
-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至第二十四條(野生動物之保育)。
- 水土保持法第十六條。
-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 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
- 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第七條。
- 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
(二)經營管理措施
- 維護森林健康及林地良好覆蓋,空隙地培育深根性及大樹冠之喬木,保留環境現況,對小喬木、灌木及地表植物應盡量保留,營造複層林,並兼顧天然下種更新,使森林形成空間參差配置,達到國土保安涵養水源等目標。
- 復育工程除安全需要外,儘量以植生或天然石材整治,減少鋼筋水泥工程。
- 地勢陡峻,地盤脆弱,易沖蝕崩塌地區,禁止砍伐林木,破壞地表,必要時應以生態工法進行治理復育。
- 區內現有礦場應實施定期及不定期水土保持檢查。
- 區內特有野生動、植物,得視需要加以特殊保護。
- 區內如有新開發行為,需為國家重大建設,且經環境影響評估通過始得為之。
- 減少道路開發,已開通之農路、產業道路、林道或步道應予加強邊坡穩定,隨時清除坍方,改善排水系統,防止路基流失。
- 加強溪流棲地保護及兩岸植生調查及維護,儘量減少防砂壩設置,如確有必要,應採低矮連續壩,並設置魚道。
- 推廣全民造林運動、綠美化等措施,增加綠覆率面積。
- 利用航空照片、衛星影像等進行森林健康監測及綠覆率評估。
三、森林育樂區經營規範
(一)森林育樂區經營管理法規
- 森林法第十七條。
- 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 台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第十二點。
- 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第七條。
- 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
- 發展觀光條例第十條。
-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十四條。
(二)經營管理措施
- 在國家森林遊樂區範圍內,應依其經營計畫經營管理,經劃定為遊樂設施區與營林區部分,栽植隨四季變化之台灣原生種之觀花、觀葉植物,並輔以適度之修枝疏伐,建置多樣化的森林景緻及生物相風貌。
- 遊憩區之發展宜利用其周圍自然環境,提供高品質之遊憩資源,避免過多人工設施。
- 區內建築物及相關設施之造形、色彩應與自然資源特色相互融合,建築材料應符合「綠建築」、「節能源」規範,並以生態工法為施作原則。
- 遊憩區內應注意使用強度及分區管理,建立環境教育活動,設立緊急救難設施與安全維護設施。
- 維護林道暢通,各項道路標誌改善與維護,並加強景觀綠美化,提升林道標準,以確保民眾前往森林遊樂區旅遊之行車安全。
- 國家森林遊樂區監測,依「林務局國家森林遊樂區環境監測實務操作辦法」進行監測。
- 國家公園法劃設之遊憩區及發展觀光條例劃設之風景特定區,則依其核定之計畫書配合森林法規定經營管理。
四、林木經營區經營規範
(一)林木經營區經營管理法規
- 森林法第十五條。
- 台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第九、十五點。
- 獎勵造林實施要點。
- 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第七條。
- 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管理要點。
(二)經營管理措施
- 營造健康森林,生產優良材質之林木,提供國內所需木材。
- 對於早期造林完成之人工林持續經營管理,定期施行刈草、修枝、除蔓、疏伐及營造混合林等工作,以培育優質林木,提高木材品質。
- 增加國內木材之自給潛力,並促進林木對二氧化碳之吸存功能,以減緩溫室效應。
- 避免大面積砍伐森林,保留適當廊道或保護帶,以供野生動物移動及避難場所。
- 發現珍貴、稀有動植物應予保護,必要時應將其生存棲地予以保留。
- 廣植工業原料材(樹種),促進木材工業發展。
- 研究木材以外之產物生產,提高林地產值。
- 建立長期林木生長動態樣區,瞭解森林生態變化趨勢,建立林木生長模式,規劃最佳林木生產方式。
陸、結論
國有林地分區係林務局配合森林生態系經營政策,規劃合理化之林地利用區位,以達生物多樣性保育、國土保安、生態旅遊、自然教育、林木永續生產等森林多目標利用之功能。
國有林地分區本局已納入現有相關生態資料,並經5年修正才完成規劃,惟美中不足處係受限於部份生態資料不完整,以致無法採用。往後將針對資料缺乏部份進行規劃收集,並針對不同分區施以監測調查,以提供未來修正林地分區之依據,以期使森林發揮最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