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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柒、一般行政

  由於時代和環境快速變遷,隨著教育水準之提高,民眾對政府施政的質與量亦不斷提高。因此行政管理工作必須面對新的環境與新的要求積極推展與規劃,期使農業施政符合科學化、系統化、效率化的原則。行政管理工作,諸如國會聯繫、研究管考等,經常檢討缺失,力求改進,同時亦密切配合業務處推動工作,以達成提昇服務品質,落實加強為民服務及簡政便民的革新作法。

一、人事革新

(一)實施目標管理,依功績調整人事

  本會人事革新工作向為長官施政重點,本年6月10日本會第四任主委邱茂英先生就職後,更銳意革新,曾多次召集會議宣示七大工作理念為:主權在民、前瞻宏觀、規劃執行、提昇效率、溝通協調、團隊合作、奉公守法。要同仁一體遵行之外,並要求各單位透過處室會報,擴大同仁參與研提出六個月內應完成規劃或執行之重要工作,包括研擬新農業方案等12項,及應積極辦理事項,包括整合農業科技研究群制度等14項,實施目標管理,專案管考,於完成期限辦理獎懲及人事調整之準據,本年內調整本會人員62人次,獎勵141人次,處分5人次。

(二)研擬調整本會組織

  本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於本年11月7日報院審議中,其重點如下:

  1. 為統一我國動植物防疫、檢疫、肉品檢查及獸醫等事權之管理,擬設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四個分局。
  2. 復為因應未來漁業管理需要,履行國際規定,處理漁業相關問題,推動漁業持續發展,擬新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所屬遠洋漁業開發中心。
  3. 積極推動國際農業合作,擬增置內部單位,「國際合作處」;另為配合農漁會中央主管機關由內政部改為本會,爰修正部分職掌以符實際。

(三)全面推動簡政便民及參與建議制度

  1. 積極提高行政效率,全面推動簡政便民措施,並於85年11月編印「推動簡政便民措施績優實例手冊」,使簡政便民之觀念與作法普遍推動,並蔚為風氣。
  2. 利用本會人事服務簡訊,宣導參與及建議制度,並表揚本會漁

    業處榮獲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參與及建議制度「提案榮譽獎」。

  3. 舉辦「科長以上同仁座談會」、「技正同仁座談會」及「技士同仁座談會」,落實人人參與及建議制度,並於7月5日舉辦「參與建議研習會」,邀請政治大學教授孫本初博士來會指導及發表「參與管理」專題演講。

(四)加強人力培訓推動帶動做

  1. 開設「英文研習班」,每週定期上課,並依本會保送語言訓練中心進修外國語文實施要點規定,荐送適當人員前往進修外語。增進現職人員外語能力,以應業務需要。
  2.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務人力培訓計畫,荐送人員參加晉升主管人員訓練、國家建設研究班及其他資訊、外語等專業訓練。
  3. 加強以民意為導向之工作觀念及服務態度訓練,積極推動帶動做。以落實各項措施之績效。

二、國會聯繫

(一)國民大會

  國民大會代表除了有弘揚憲政之重責大任,平日亦關心地方農業建設,多將民眾所需,向本會反映,本會均予重視,並審慎處理。同時,亦透過國大代表們,進一步宣導各項農政措施,爭取民眾更多之配合與支持。

(二)立法院

  立法院每年有兩個會期,除主任委員列席作施政及專案報告並備詢外,法案之審議及預算之審定,對施政目標之達成,均具法定性。今後將繼續加強與立法院之聯繫協調工作,以加速相關農業法案之審議進度及爭取委員支持本會施政。另對於行政院交下之立法委員書面質詢案件,本會亦均予詳細說明答覆,以加強委員對本會施政之瞭解與支持。

三、研究管考

(一)研究發展

  85年研究發展論文共提出3篇:

(1)動植物廢棄物資源化之研究
針對台灣地區年產約170萬噸動植物廢棄物,說明可能採行水產利用、食物生產、飼料生產、燃料利用、回歸大地利用等技術進行評估,並提供加強教育正確生活理念,建立廢棄物管理中心,建立公有民營之代處理利用機構與考量公共衛生、社會利益、政局安全等非技術因素作好溝通與規劃工作。

(2)農家所得與社會經濟特徵相關性分析
由觀察高低所得農家之社會經濟特徵著手,確認現階段影響農家所得之主要因素,供為檢討調整農家所得與農民福利措施之參據。

(3)建立養豬生產配額制度之構想與施行方法
建構於農業建設計畫現有成果之上,無需再投入大筆經費由零開始規劃,而係藉既成之系統程式略加改進,即可使用,以漸進的方式,使已能接受電腦作業方式取代人力的各產銷管道及肉品市場相關業務人員,逐年以資訊作業系統替換人工作業方式,期以二年的時間完成評估、宣導、採購及試辦,於第三年正式開始全台灣地區運作執行,由下而上建立新制度,動用社會成本較少且事半功倍。

  經評審委員分別評定為二等獎、三等獎、佳作獎各一項,均依規定頒予獎狀及獎金,所提建議就其性質,分送有關機關及單位參處。

(二)管制考核

  1. 出國人員之管制
    為促進農業科技交流,推動國際農業合作,開拓農產品外銷市場,提昇農業經營理念與科技水準,改進生產品質,健全農產運銷體系,促進農業經營現代化,先後遴派142人(次),出國考察、訪問、研習、進修、協商及出席各項國際會議,到達國家計有美、日、法、瑞士、德、加、墨、越、泰、比利時、南非、韓、澳、阿根廷、智利、索羅門群島、多明尼加、印度、海地、大陸、尼加拉瓜、宏都拉斯、埃及、巴布亞紐幾內亞、新加坡等國家與地區。各出國人員均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公出國人員出國報告書提出及處理要點」之規定提出出國報告。

  2. 治安會議決議案件暨主席指示事項之管制(詳如表)。

  3. 行政院院會院長提示、決議事項之管制(詳如表)。

  4. 農建工程施工品質評鑑本會工程品質評鑑小組於80年12月3日成立,成員14位,除本會相關處室人員擔任外,另聘會外學者4人、專家4人組成。抽查工程之對象為中央農建計畫及直撥省市政府補助計畫所興辦之工程,包括區域排水、治山防洪、產業道路、河海堤、港灣碼頭、漁港、森林遊樂區附屬工程及基層建設等項工程。藉以提昇工程施工品質,期使工程主辦機關加強對農建工程之規劃、設計、監督及管理工作;執行單位能慎選具有相關工程經驗、財務能力與技術能力兼具競爭力且無不良紀錄之廠商參加投標;監工人員能於施工期間全程監工、依規定填記監工日誌,以確保工程材料與工程品質。並分兩方面進行,一為對最近兩個年度施工完成或施工中之工程就工程施工計畫、進度管制、新工法採用、工程品質施工控制試驗及處理、工程構造物外觀以及工程尺寸等項進行一般性抽查或抽驗,並就抽查(驗)工程所發現之缺失及所作之部份混泥土抗壓試驗結果簽陳核定後轉知各工程執行單位限期改善至復驗合格為止,工程缺失嚴重者責令拆除重做,其有關之主辦及監工人員由本會函請權責機關予以察明議處,本年抽查(驗)所發現工程缺失均依管考作業程序予以列管追蹤並以逐件改善至複驗合格。另一方面為優良工程評鑑,由主辦機關推薦優良工程,本小組委員實地評鑑,85年本會主管、代管或委託辦理之農建計畫工程計由各主辦機關推薦19件,經評選列為施工品質優良之工程有6件:

    (1)水土保持局第六工程所執行之樹湖溪三號橋下游整流工程。

    (2)水土保持局第二工程所執行之新店溪永興段整治二期工程。

    (3)水利局第五工程處執行之嘉義東石海堤工程。

    (4)水利局第四工程處執行之新虎尾溪鹿場一號堤防工程。

    (5)台灣省漁業局執行之台南縣中心漁港第五期工程。

    (6)台東縣政府執行之台東縣瑞源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

      獲選為施工品質優良之工程,依照本會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規定,對該項工程之主辦及監工人員發給獎品,並函請其權責機關予以敘獎,以資鼓勵,實施以來,效果良好。

  5. 本會由院列管計畫之辦理情形
    行政院列管本會計畫每年有6至9項,近3年來,計畫項目雖略有變動,惟絕大部分,仍屬續辦之重要工作,其執行績效年終考評成績每年皆有顯著進步。83年度9項計畫中,6項得甲等;84年度9項計畫中,6項得甲等,1項得優等;85年度6項計畫分別是:

    全國治安會議決定事項由院追蹤案件辦理情形統計表
    項次 內容 辦理情形 備註
    培育近海沿岸

    漁業資源

    一、設置人工魚礁培育沿海漁業資源:85年度建造大型人工魚礁23,630座、保護礁3,000座,並已投放於沿海15縣市所屬人工魚礁區及保護礁區內。

    二、辦理沿岸漁業資源保育及開發利用:各縣市政府負責之種苗放流、取締非法捕魚、以及資源保育宣導等工作。

     (一)種苗放流部分

      1.鯛魚苗1,642,300尾;

      2.九孔苗389,500粒;

      3.蝦苗1,600,000尾。

     (二)取締非法捕魚部分:

       全省共取締非法捕魚案件共134件。

     (三)漁業資源保育宣導工作:

      1.製作宣導漫畫手冊4萬冊,月曆22,000份,分送各有關單位及民眾。

      2.設置資源保育宣導牆13面及維修宣導牆15面。

    三、調查評估沿岸漁業資源保育及人工魚礁區;新增之魚礁區及保育之評估工作。繼續委託水產試驗及學術研究單位辦理人工魚礁區評估工作。

    四、發展栽培漁業:完成澎湖縣青灣栽培漁業生產中心第三期海堤工程228公尺及發包填土3,648立方公尺。

     
    開拓遠洋漁場 一、繼續蒐集各沿海國漁業法令、漁業資訊及漁業合作等資料,並定期發行國際資訊刊物,提供相關單位及業者參考。

    二、與菲律賓政府就「海道通行協定暨漁業合作備忘錄」執行情形進行磋商,未達成部分將繼續磋商及執行。

    三、與印尼署就中印尼漁業合作事宜進行磋商,雙方擬成立合作工作小組繼續推動。

    四、輔導台灣區鮪魚公會與巴布亞新幾內亞和密克羅尼西亞漁業部主管機關簽訂人漁協定,使42艘大型圍網漁船得以在其水域內作業。

    五、提供經費補助魷釣漁船,北太平洋西經海域進行試漁,以開發新漁場。

    六、積極參與國際漁業組織活動與會議,並配合國際漁業養護規定,採取管理措施。

    七、繼續推動與印尼、印度、阿曼王國、莫三鼻克、塞昔爾、獅子山、福克蘭群島、阿根廷、南非及南太平洋各島國等之漁業合作。

    八、委託漁業合作協會及中國生產力中心舉辦「我國遠洋漁業走阿根廷投資座談會」,與魷釣業者及代理商交換投資及漁業合作之最新資訊,並研擬因應對策。

    九、為使漁業管理符合國際責任漁業之要求,研發漁船監控系統,建立漁船通報體系。

     

    表7 行政院治安會議主席指示事項辦理情形統計表
    項次 內容 辦理情形 備註

    85.9.21

    第六十三次

    三、有關漁船出海接運大陸漁工或充作海上旅館等問題,請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強力取締,漁船如有違反從事非漁業行為者,請農業委員會依漁業法規定,予以撤銷或收回證照等處分,以遏阻不法。 關於漁船充作海上船屋之違法行為,本會已於85.10.8、9派員會同台灣省漁業局、當地縣、市政府課及漁會人員出海勘查外,另請「漁業通訊」、「漁業推廣」等刊物刊登,廣為宣傳,請業者依照合法程序僱用大陸船員,如經查獲違法事證,將依「漁業法」規定核處。 解除追蹤

    表8  行政院院會院長提示/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項次 內容 辦理情形
    85.3.7

    二四七一次院會

    提示:一五五○案

    本院農業委員函送「推動農地釋出方案」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現行農地所有人之資格限制過嚴,請內政部會同農委會研修相關法令,予以適度放寬,以應實際需要。

    有關放寬農地所有人資格限制,將採階段性放寬政策,就短期而言,由內政部修訂「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已放寬申請人之年齡、戶籍登記職業別等;並由農委會配合修正「農業發展條例」。長期言,則俟國土規劃、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措施完備後,刪除土地法第三十條「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規定,廢除農地承受人資格及身分之限制。
    85.4.11

    二四七五次院會

    提示:一五五五案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具「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八十五年度第二季執行績效檢討報告,請鑒核案。

    院長提示:山坡地如何防護

    保固,以免遇雨山崩危及公

    共安全問題,請研究辦理。

    一、加強推動造林:訂定「全民造林運動綱領暨實施計畫」、提高造林獎勵金、取締國公有林內濫墾、國公有租地造林違規使用或未完成造林者,由政府取消租約並造林等,復於十月十九日舉行全民造林誓師大會,隨即取締東勢、羅東、嘉義等林區的海岸林濫墾。

    二、加速推動台灣地區整體性治山防災:研訂及推動台灣地區第二期治山防災四年計畫,已完成草案。

    三、落實水土保持法之監督管理新制度:已研提「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落實水土保持法輔導計畫」,補助各級地方政府加強山坡地管理,建立地籍圖數化資料檔,以利用衛星影像遙測及地理資訊系統技術,輔助辦理違規使用查報取締監測工作。

    四、編列經費辦理下列工作:

     (一)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先期作業。

     (二)劃定河川集水區。

     (三)土石流危險區之預警系統規劃設置。

    85.6.27

    二四八六次院會

    提示:一五六二案

    經濟部擬具「糖業經營策略及糖價調整方案」草案,經經建會審議獲致結論,請核

    議案。

    院長提示:本方案於推動時,相關問題如蔗田轉作、蔗農輔導轉業,以及如何配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時程及經濟自由化、國際化的既定政策等,均請經濟部會同農委會妥為規劃因應。

    一、關於蔗田轉作休耕,契約蔗農部分將納入水旱田利用調整計畫」內辦理,至於台糖公司自營農場之轉作休耕,則由該公司自行規劃處理。

    二、本會輔導農民轉業仍以輔導農民參加第二專長訓練為主,並依與勞委會會銜訂定之「輔導農漁民第二專長訓練實施計畫」執行。本會已函請台糖公司提供蔗農分佈地點,以作為規劃轉業之依據。

    三、糖業配合加入世貿組織、經濟自由化、國際化之時程、步驟均已在經建會審議意見中明訂。本會將以經建會之審議意見核定每年砂糖進口量,配合經濟部研訂國糖價,並洽經濟部依既定政策生產砂糖,維護蔗農權益。

    (1)農漁牧產業自動化

    (2)加強野生動物保育計畫

    (3)增闢遠洋漁港計畫

    (4)養豬政策調整方案

    (5)養殖漁業輔導方案

    (6)金馬地區基層建設計畫

      該6項計畫在本會秘書室緊密追蹤及各有關業務單位積極推動下,其中更有3項獲得優等,1項獲得甲等,此項結果為歷年來所罕見,成績相當優良。

  6. 本年下半年應完成規劃或執行之重要工作專案管考辦理情形本年下半年應完成規劃或執行之重要工作項目係遵照邱主任委員於本年6月10日就職後,聽取各處與秘書室業務報告後之指示重點所整理,計遴定26大項,32小項。除函請省農林廳、建設廳、地政處、糧食局及水利局積極配合辦理外,並組成專案管考小組定期針對個案之執行情形予以考評,並提出報告。該小組除積極聯繫及督促各處室推動各項業務外,並提出諸多建議,使本會各項重要工作及應積極辦理事項大部分皆能圓滿達成預定進度與目標。

  7. 其他重要管考業務辦理情形

    (1)維護公共安全方案辦理情形

    A. 依行政院訂頒「維護公共安全方案」規定,與本會主管有關部分為維護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與食品衛生管理2項。本會依照管制考核作業規定,研訂作業計畫,並按月追蹤執行辦理情形,各執行機關辦理情形資料按季提送本會業務主辦單位審核彙整後,於每季次月10日前函送院研考會。

    B. 有關維護山坡地保育利用與管理作業計畫研訂4大計畫項目,除修訂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水土保持法已完成外,餘3項均屬經常性工作,經依預定進度辦理,執行進度符合。

    (2)行政革新方案辦理情形

    A. 依照院頒行政革新方案規定,於84年10月1日成立本會行政革新執行小組,由首長任召集人,各處室主管為小組成員,負責規劃推動有關行政革新事項。

    B. 為加強推動本方案,經依照行政革新方案年度實施要項分辦表所列各執行事項,研訂「本會推動行政革新作業分辦表」,依本會各處室業務性質分別推動。實施要項中之檢肅貪瀆及增進行政效能分別由本會政風室、人事室主辦,相關業務處室協辦。加強為民服務由秘書室主辦,相關業務處室協辦。至績效追蹤考核事項由本會秘書室辦理。

    C. 行政革新方案實施要項中之「落實制度改革、加強為民服務」乙項,經提報主管會報決定成立「制度改革小組」由副首長任召集人,各處室主管為小組成員,由本會秘書室研訂「本會制度改革執行計畫」1種。

    (3)災害防救方案辦理情形

    A. 本會農業災害防救中心於85年5月18日成立,由副首長擔任召集人。

    B. 83年8月18日復依行政院核定之「災害防救方案」成立農會副首長擔任召集人。

    C. 83年8月14日本會主管會報通過實施「災害防救中心及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D. 83年10月26日本會遵照行政院「審查災害防救方案第7次會議」審查結論,修訂「災害防救中心及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將召集人變更為主任委員,同時並訂定應變小組編組、職掌及災害發生時之模擬運作方式,加強應變機能。

    E. 為有效執行災害搶救及提高應變能力,經由各業務處及秘書室派員前往中央災害防救中心值勤。

    F. 依據院頒災害防救方案規定研訂「災害防救方案執行計畫」,其重點工作項目,在災害預防方面計列建立防災體系等8大項,在災害應變方面計列災情蒐集及通報等5大項,在災害善後方面計列災情彙整及復舊等2大項,「災害防救方案辦理情形報告表」,由本會定期陳報行政院審查。有關績效追蹤及考核獎懲事項由本會秘書室及企劃處依權責對實施要項各計畫工作內容,定期檢討實施要項及工作內容及現場查證以評估其執行績效,並依前述考核評估及查證結果予以獎懲。

四、會計業務

(一)預算籌編

  辦理86年度概算與預算書之籌編包括:

  1. 本會主管預算。
  2. 本會、臺灣地區漁業發展基金、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及漁產平準基金等四單位預算。
  3. 農業發展基金及糧食平準基金等二個附屬單位預算。
  4. 中美基金分單位預算。
    本會主管86年度預算,係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國家建設六年計畫農業部門計畫及本會86年度施政計畫,秉持發展農業、建設農村、照顧農民之一貫政策,並衡酌整體經濟與農業發展情勢,以農業政策白皮書所列政策方向及實施策略,繼續與省府積極推動「農業綜合調整方案」及「臺灣省農業建設方案」,追求農業生產企業化、農民生活現代化和農村生態自然化之目標。

(二)帳務處理

  依據會計法相關規定辦理:

  1. 歲入之徵收及繳庫。
  2. 歲出經費之核付。
  3. 歲入、歲出經費記帳憑證編製、帳務處理及月報表編製等。
  4. 債權、債務之處理、清償。
  5. 現金、票據、證券之帳務。
  6. 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帳務。
  7. 經費流用。

(三)內部控制與審核

  1. 現金、票據、證券等處理手續及保管情形之查核。
  2. 各項憑證、報表、簿籍有關會計事項處理與各項財務收支數字之勾稽。
  3. 審核購置、定製、營繕及變賣財物之處理程序,預算與用途是否依照「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查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4. 對各項補助與委辦計畫預算之控制、執行及抽查。
  5. 配合業務單位對一般或專案計畫之督導與查核。

(四)辦理決算

  依據決算法相關規定編製:

  1. 本會85年度主管決算書。
  2. 本會、臺灣地區漁業發展基金、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及漁產平準基金等85年度單位決算書。
  3. 農業發展基金及糧食平準基金等85年度附屬單位決算書。
  4. 中美基金85年度分單位決算書。
五、政風業務

  政風室之職掌,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及「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法有明文規定者為執行範圍。政風業務工作重點如下:

(一)維護機關設施安全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案件

  為執行此項業務,成立「緊急狀況處理小組」,規劃、協調、處理有關農漁民及其他涉及農業施政措施之陳情、請願案件,藉以了解基層農業問題,適切提供協助或予宣導說明。

(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1. 政風法令宣導方面:持續不斷辦理政風法令宣導,使員工知法守法,養成公務員「以廉為榮,視貪為恥」之正確觀念。
  2. 在預防貪瀆不法方面:評估本會及農建計畫較易滋弊端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協調研考科及主辦單位了解追蹤管制執行情形。
  3. 在發掘貪瀆不法方面:由各業務單位主管,對作業違常人員詳為考核,如涉及貪瀆案件則移請政風室調查處理。
  4. 在處理檢舉案件方面:已設置檢舉貪瀆專用信箱「台北郵政5-154號」及檢舉專用電話「02-371-1175」、傳真機號碼「02-311-5583」等,鼓勵員工及各界針對本會業務及本會所主管之農建計畫執行情形,提出善意且具有建設性之建言,做為本會擬訂政策及施政時之參考。如對各項施政業務及農建計畫執行過程中所發生之人為弊端,亦歡迎提供具體資料,藉以進一步深入瞭解,並加以檢討改進。
  5. 財產申報制度之落實,申報人應誠實申報外,受理申報機構除形式審核外,並主動進行實質審核,藉以發現申報人財產真實狀況,並發揮防貪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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