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當前漁業經營需要,在漁政管理方面,加強漁業法規之修訂、健全漁船及船員管理、輔導漁業權漁業發展、注重漁民福利及作業安全,以落實簡政便民措施,提昇為民服務績效;在海洋漁業方面,積極推動國際漁業合作、責任制漁業及漁業資源養護、培育;在養殖漁業方面,以建設養殖漁業生產區、發展水產種苗事業及海上箱網養殖為重點工作;在漁港建設方面,推動安全及興達二遠洋漁港之營運,繼續執行「第三期台灣地區漁港建設方案」。
一、 漁政管理
(一)漁業法規之修訂
- 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增定第二十一條之一,對未滿5噸漁船經營漁業種類放寬限制,並修正第二十二條,使魷釣漁船得比照鰹鮪圍網漁船及漁獲物搬運船,於汰舊噸數不足時得以其他漁業種類之汰舊噸數補足。
- 修正「漁船船員管理規則」,期待能更符合現況並配合戶籍法的修正,落實漁船船員手冊的核發管理,有效防杜一般非漁民的國民利用不當方式取得船員手冊,規避管制而遂行其出海從事其他非漁業行為的目的。
- 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以穩定遠洋漁業發展暨解決漁船賸餘噸數不易取得之困難,並依簡政便民之原則,俾便利漁民汰建新船。
- 依「漁業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訂定大陸或外國漁船進入我海域作業事件之通報處理作業程序,並通知相關單位配合在案,俾有效遏止大陸或外國漁船在我限制或禁止水域作業,明示政府護漁及確保我漁民作業安全之決心。
- 公告「86年我國漁船在東大西洋(含地中海)海域捕撈黑鮪之漁獲限量及配額分配事項」,以規範在大西洋捕撈黑鮪之漁船作業。
- 公告修正「赴西南大西洋海域魷釣漁船及運搬船請領作業證明書相關規定」,放寬經核准赴西南大西洋海域作業之魷釣漁船於漁季結束後,得停留國外整補待次年漁季繼續在西南大西洋作業,以節省往返時間及經費。
- 公告「我國延繩釣漁船或運搬船赴太平洋、大西洋及印度洋等3大洋海域從事南方黑鮪作業應行注意事項」,以規範我漁船在3大洋捕撈南方黑鮪之作業。
(二)漁船及船員管理
- 依漁業法之規定漁船不得從事非漁業活動,漁政機關依關稅單位及法院移來漁船及船員涉案走私案件,86年經依漁業法核處者計82艘,船員204人。
- 本會主管100噸以上漁船計1,489艘,大部份集中於高雄市約占70﹪,為落實簡政便民,提昇為民服務績效,經委託高雄市政府辦理漁船過戶漁業執照註銷與核發、漁業執照期滿換發、漁業執照遺失補發或汙損換發、變更漁業人、船名及經營漁業種類核准後漁業執照換發等4項業務,業經該府同意並於86年5月1日起在高雄前鎮漁港漁船進出港聯合服務中心受理該等業務,依該府規劃該等業務經由收文登記、審查、收取證照費、列印執照之流程約需1小時,即可將漁業執照交予申請人。本案實施後該市籍漁船主申請漁業執照之時間較原由以郵遞方式向本會申請,平均需費時6天已大幅縮減,確能達成簡政便民之目標。
- 本會為解決漁業勞力不足及大陸船員在海上接駁安全問題,研訂「台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規劃大陸船員在符合一定要件,經報准後隨漁船進入12浬以內海域之錨泊區等待接駁。該辦法已奉 行政院核定,本會為積極推動執行該辦法,亦擬妥管理要點草案、分工及有關表格,邀集有關單位於87年元月19日商討取得共識。除已將該辦法公告外,並依縣市政府選定暫置大陸船員之錨泊區,邀請有關單位會勘,俟完成會勘公告錨泊區,即可實施。
(三)漁業權漁業管理
輔導臺灣沿海17縣市完成沿岸公共水域漁業權漁業之整體規劃與公告,並已核發專用漁業權漁業執照42件,定置漁業權漁業執照116件及區劃漁業權漁業執照194件,以落實漁業權漁業管理。
(四)漁民福利及作業安全
- 為加強照顧海上作業遭難漁民家屬生活,「台灣區漁民海難救助基金」86年辦理死亡、失蹤及傷殘者救助金計97件,金額2,990萬元;並核發遭難漁民子女獎助學金計607件,金額322萬元。
- 為保障漁船作業安全建立漁業通訊秩序,積極充實台灣地區12處漁業通訊電台軟硬體設備,並於86年增設四處無人遙控站,提供漁船有關無線電報、無線電話及對講機等通信服務。且已參照84年所完成漁業通訊體系規劃研究報告建議,正據以逐年著手進行部分漁業通訊電台之簡併調整及協助汰換老舊通信設備,提昇通信功能。
- 為保障漁民生命財產安全,及達成1977年漁船國際安全公約要求,86年度繼續辦理沿近海漁民海難救護宣導及求生技能訓練工作。經配合各縣市船舶大隊常年訓練,辦理海難救護宣導訓練20梯次,計2,080人。另配合丁種漁船幹部船員訓練,假基隆、蘇澳、東港、澎湖等四所海事學校,辦理求生、滅火、急救之專業訓練7期,計208人。
二、海洋漁業
(一)國際漁業合作
為因應各沿海國擴張其漁業管轄權,確保我傳統作業漁場, 爭取我漁船繼續在他國海域作業權利,政府多年來持續積極推動漁業合作。本年度除續推動和與我簽有政府間雙邊漁業協定之南非、吐瓦魯、東加王國、馬紹爾群島及索羅門群島等5國之漁業合作外,並輔導業者與帛琉、密克羅尼西亞、巴布亞新幾內亞、吉里巴斯、斐濟、萬那杜、尼威、塞昔爾、緬甸、印尼、菲律賓、印度、阿曼王國、巴基斯坦、模里西斯、葉門、英屬印度洋領地、英屬亞松森、阿根廷、英屬福克蘭群島、獅子山共和國、紐西蘭及蘇利南等23個國家進行漁業合作,合作漁船約600餘艘。主要合作概況如下:
- 輔導台灣區鮪魚公會分別與巴布亞新幾內亞及密克羅尼西亞兩國之漁業局簽訂圍網漁業合作協定,合作漁船達40艘,並由代理商安排赴吉里巴斯及索羅門群島開拓新漁場作業機會。
- 推動與南太平洋論壇漁業局會員國續簽雙邊漁業協定,爭取我延繩釣漁船入漁機會。
- 與菲律賓政府就「海道通行協定暨農漁業合作備忘錄」執行情形繼續進行諮商,部分已達成初步協議並履行之。
- 擴大輔導業者與阿根廷、福克蘭群島及紐西蘭之漁業合作,合作魷漁船數達83艘。
- 修正發布中斐漁業合作漁船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以規範漁船作業天數、進南非港口卸魚次數、合作順序之排定及應遵守中斐政府規定事宜。
(二)責任制漁業
- 鑑於責任漁業規範已成為國際漁業的新趨勢,為使國人及業者充分瞭解其內涵及有關國際海洋法之新發展,本會已將「聯合國責任制漁業行動綱領」暨「跨界性及高度洄游性魚群保育及管理協定」等資訊刊登月刊,廣為宣導並彙編專輯成冊,除舉辦研討會外,亦請各界代表參與修訂國內漁業法令之工作。
- 為有效推動國際責任漁業,本會透過非政府國際性組織(NOG)管道,派員參加聯合國糧農組織(FAO)舉辦之政策性性及技術性責任漁業會議。
- 為有效評估漁業資源,並達到漁船作業透明化之目的,順應國際漁業情勢發展,本會已規劃漁船作業監控系統,並分年依計畫編列預算,提供經費補助漁船裝設,初期以南非、紐西蘭合作漁船、太平洋、大西洋作業漁船為優先補助對象,終至達全面實施之目標。
(三)漁業資源養護及培育
- 遠洋漁業資源養護
為配合國際社會積極推動責任漁業政策,維護海洋漁業資源之永續利用,本會在86年已採取下列各項措施:
(1)本年度已印製鮪魷漁業之「責任漁業漫畫專輯」各乙冊,提供產官學各界參考,除將供應本會漁船幹部船員訓練中心授課使用外,並分送至國內外相關漁船宣導及推廣。
(2)對於赴西南大西洋及北太平洋作業之漁船實施航前講習、檢查及核發作業證明書,授予船主、漁船幹部船員海洋漁業資源保育觀念,並派遣3艘次巡護船赴北太平洋執行巡邏任務,以查緝違規作業漁船,落實漁業資源養護措施。
(3)積極參與國際漁業管理組織之活動,應邀遴派政府代表或科學家參與國際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護委員會、美洲熱帶鮪類委員會、南方黑鮪養護委員會、南太平洋委員會及北太平洋臨時科學委員會等國際漁業管理組織籌辦之年會或鮪類資源評估會議。
(4)加強我國漁獲統計資料蒐集及資源評估工作,除繼續加強統計報表回收及提高統計資料精確度外,並擴大委託學者從事主要魚種及意外捕獲魚種之資源評估,以加強與各國際組織之資料交換。
(5)配合國際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護委員會之資源養護措施,繼續實施黑鮪統計證明書制度、鮪延繩釣漁船在南大西洋作業規定、鮪延繩釣漁船在北大西洋捕撈劍旗魚規定等,規範我國籍漁船在大西洋海域有秩序從事黑鮪作業,並禁止我國漁船捕撈小於可漁獲重量(體長)以下之黑鮪及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間在地中海海域捕撈黑鮪及規範黃鰭鮪、大目鮪、劍旗魚等之最小可捕魚體限制等,以達鮪魚資源養護之目的。 - 沿近海漁業資源培育
86年度繼續辦理沿岸漁業資源保育及加強巡護取締非法捕魚,改善生產環境,提高漁業生產力,建立漁業秩序,其重要成果如下:
(1)委託國立高雄海洋技術學院及中國海事專科學校辦理完成台北、台東、澎湖、屏東沿岸海域新設人工魚礁地點可行性生態環境調查與現有礁區之效益評估。
(2)放流魚貝介種苗,增殖漁業資源方面,計在台北等16縣市之漁業資源保育區、人工魚礁區或沿岸海域放流鯛魚苗207萬6千尾,在台北、宜蘭、屏東、花蓮、澎湖等縣漁業資源保育區放流九孔苗14萬7千粒,在連江縣沿岸海域放流文蛤苗14萬粒。
(3)為加強改善漁場環境,防範拖網漁船違規擅入沿岸海域內作業,保護沿近海漁業資源並促進其增殖,本年度續在台灣沿海15縣市所屬人工魚礁區、保護礁區及漁業資源保育區內計投放2公尺立方之雙層式人工魚礁12,710座與保護礁2,000座。
(4)漁業資源保育宣導方面,計製作宣導月曆2萬2,000份,分送各有關單位及民眾。在宜蘭等沿海7縣市設置漁業資源保育宣導牆41面及告示牌8座,辦理宣導活動6千人次,漁業資源保育教師研習營110人次。
(5)取締非法捕魚方面,利用台灣省漁業局漁建2號及基隆市、台北縣、澎湖縣之巡護船艇與有關縣市租用之船隻,取締所轄海域內非法捕魚案件計115件,均已依法處分。
三、養殖漁業
(一)養殖漁業生產區
- 繼續改善各生產區海水供應系統,輔導漁民發展石斑、午仔魚及紅鼓等純海水魚養殖發展,降低養殖漁業對淡水資源之依賴程度,同時於宜蘭、雲林、嘉義、屏東及花蓮等5縣,輔導生產區漁民集資興建5處魚貨包奘處理場,提高魚貨銷售品質。
- 整合養殖、水質、浮游生物、細菌、底泥與工程等不同專長領域專家,以團隊方式進行各類型循環水養殖設施之研發測試工作,提供業者參考。並公開甄選150養殖戶輔導設置循環水養殖設施,以促進產業對有限水資源之合理利用。
(二)水產種苗發展
由於水產種苗具低資源依賴度,同時國內已確立70餘種水產種苗繁殖生產技術,居世界領導地位,我國適合發展為亞太地區之種苗營運中心,86年業輔導「中華民國水產種苗協會」,除完成種苗資訊網路之建立及後續資料更新外,另輔導民間種苗繁殖場進行黃魚、紅甘?B及老鼠斑種苗之培育,並參加2次國際水產養殖展覽會,拓展產品知名度。同時補助設立外銷水產種苗包裝場,提昇種苗品質。
(三)海上箱網養殖
規劃屏東沿岸海域適合海上箱網養殖之漁業權區30公頃作為示範區,輔導示範戶設置海上箱網,輔導經營發展養殖高經濟魚種,以提昇產業競爭能力,同時替代陸上魚塭養殖,減少使用陸上水土資源。
四、漁港建設
(一)遠洋漁港
本會為疏解台灣地區遠洋漁港因碼頭、泊地不足造成之擁擠現象,經選定於安平及興達2地各規劃興建1遠洋漁港,並報奉行政院核定自79年度起施工,所需經費悉數由本會編列預算辦理,至86年度止業編足總經費93億 8,330萬元辦理上述2漁港工程。目前該2漁港各項基本設施及相關公共設施均陸續完工,預計可於近期內完成並開放啟用。
(二)沿近海漁港及岸上設施
為保障沿、近海作業漁民生命財產安全,本會87年度依據報經行政院備查之「第三期台灣地區漁港建設方案」補助7億1,880萬元,配合台灣省交通建設基金7億1,200萬元、高雄市政府4,007萬元及有關縣市政府1億6,800萬元,辦理20處漁港之修擴建。另配合漁港建設,本會87年度補助7,570 萬元,台灣省政府及有關縣市政府、區漁會配合編列5,565萬元,辦理33處相關漁業公共設施建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