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年年報
柒、漁業管理
• 一、漁業署成立之組織與功能 |
• 二、加強漁船及漁民輔導 |
• 三、輔導海洋漁業發展 |
• 四、促進養殖漁業升級 |
• 五、執行第3期台灣地區漁港建設方案 |
• 六、發展休閒漁業 |
• 七、漁業訓練 |
為因應國內外漁業環境變遷與未來漁業發展及配合政府再造,有效發揮行政管理輔導效率,經於87年8月1日成立漁業署,俾制定並落實執行宏觀且具前瞻性之漁業政策。目前漁業施政重點為加強漁船及漁民輔導;積極參與國際漁業組織,落實責任制漁業,輔導遠洋漁業發展;加強沿近海漁業資源培育;發展科技型養殖,促進養殖漁業與環境和諧;執行第3期台灣地區漁港建設方案及發展休閒漁業,藉以促進漁業發展,並增進漁民福祉。
一、漁業署成立之組織與功能
(一)組織
漁業署係於87年8月1日正式成立,負責全國漁業政策之擬訂與業務之推動,該署下設置企劃、漁政、遠洋漁業及養殖沿近海漁業等4個業務組及1個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各業務組及遠洋漁業開發中心職掌如下:
- 企劃組設企劃科、法規科、經貿科及資訊科,掌理漁業政策、方案、法規、計畫、科技研究、漁獲統計及漁業資訊等事項。
- 漁政組設漁船及船員科、漁業巡護科、輔導科及加工與運銷科,掌理漁船與船員管理、漁業巡護、漁民與漁業團體及漁產運銷與加工等事項。
- 遠洋漁業組設國際漁事科、太平洋漁業科、印度洋漁業科及大西洋漁業科,掌理國外漁業基地業務、國際漁業合作及漁業涉外事務等事項。
- 養殖沿近海漁業組設沿近海漁業科、養殖漁業科、漁港工程科及漁村建設科,掌理漁業資源保育、栽培、管理、調查研究、評估、養殖漁業及漁港與漁村建設等事項。
- 遠洋漁業開發中心設漁場開發科、資源評估科、漁業訓練科及行政科,掌理漁業資源探測開發試驗與利用調查評估及漁船船員訓練等事項。
(二)功能
漁業署係以整體漁業發展為主,制定具前瞻性之漁業政策,並推動具有國際性之遠洋及近海漁業發展為主,促進我國漁業迅速有效而合理的發展,以增進漁民福祉。
二、加強漁船及漁民輔導
(一)強化漁政管理資訊系統
建立臺灣地區漁船及船員靜態資料庫管理及連線作業,包括建立本會、省漁業局、高市漁業處及台澎金馬各縣市政府與花蓮、基隆、新竹、蘇澳、東港區漁會等28個單位,計83個工作站之連線作業,將現有13,000餘艘漁船、14,000餘艘漁筏及19萬餘名船員資料納入管理並完成漁船漁業執照、漁船船員手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之電腦發證。藉由中型主機集中式資料庫管理之穩定基礎,逐漸轉型為分散式適型化主機之連線作業,俾強化全省各漁港管理所、站之漁船、船員資訊查詢及連繫,配合當前漁業作業環境及未來發展,逐漸將漁船與船員管理、遠洋基地漁船、國際合作漁船等納入電腦作業系統與管理,俾利各界掌握即時漁業資訊。
(二)獎勵漁船汰舊換新
台灣地區動力漁船船齡在15年以上者佔漁船總艘數39%以上,約3,800艘,不僅漁撈效率低,且部分已不符漁業經營規模。又,我國加入WTO後,必須逐漸開放市場及調降關稅,因漁產品彼此間有替代性,除鯖、魚參、魷外,其他漁業亦會受影響,為發展漁業以因應國際日趨嚴格之環境保護、節約能源、船舶及人員安全之管理趨勢並符合1995年漁船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STCW-F公約)規範,以有效達成提昇漁業競爭力之目的,並減少老舊漁船發生海難事件機率及被利用為從事不法活動之工具,本會於87年3月4日公告「提昇漁業競爭力獎勵汰建新船強化漁業經營體質計畫作業程序」,並於88年度編列預算新台幣4,300萬,對船齡15年以上漁船之新建造漁船業者,予以補助部份費用,期能協助業者建造符合國際標準、高效率、低經營成本之漁船,改善漁業經營體質,提昇漁業競爭力。
(三)維護漁船作業安全
- 為加強照顧海上作業遭難漁民家屬生活,「台灣區漁民海難救助基金」87年辦理死亡、失蹤及傷殘者救助金計102件,金額3,147萬5,000元;並核發遭難漁民子女獎助學金計1,230件,金額710萬7,000元。
- 為保障漁船作業安全建立漁業通訊秩序,本會繼續補助台灣地區已設置之12處漁業通訊電台及4處無人遙控站,積極更新及充實軟硬體設備,以提供漁船更便捷之無線電報、無線電話及對講機等通信服務,全年計提供船、岸、海上通聯服務669,474件次。
- 為鼓勵漁民發揮海上互助精神,主動協助海上救護工作,依據「台灣地區漁船海難救助互助辦法」,輔導台灣省及高雄市設置漁船海難救助基金,獎勵漁船海上互助拖救397艘次,計發給獎勵金573萬9,000元,以減少遇險漁船之人員傷亡及財物損失。
- 為保障漁民生命財產安全,及達成1977年漁船國際安全公約要求,87年度繼續辦理沿近海漁民海難救護宣導及求生技能訓練工作。配合丁種漁船幹部船員訓練,假基隆、蘇澳、東港、澎湖等4所海事學校,辦理求生、滅火、急救之專業訓練,計1,142人。
(四)加強僱用大陸及外籍船員管理
台灣地區經濟快速成長,漁業勞力嚴重缺乏。漁業界基於經營需要,逐漸僱用部分外來船員(即外國籍及大陸籍船員)以資補充。外國籍船員經勞委會核准僱用後,可正式入境在我漁船工作,並在陸上居留。大陸船員之僱用,本會已遵照行政院指示,於84年7月29日公告「台灣地區漁船船主在台灣地區離岸12浬以外海域僱用大陸地區船員暫行措施」及於87年2月18日頒訂「台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同意漁船在台灣地區離岸12浬外海域僱用大陸船員並參與作業,以紓解漁業勞力不足問題。並經協調國防、警政、交通等有關單位依據各縣市需求,在台灣地區離岸12浬內公告劃定暫置大陸船員之漁船錨泊區,以強化管理(目前已劃定11處錨泊區)。
(五)落實漁民福利措施
修訂「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將年滿65歲以上之漁會甲類會員納入發放對象,每人每月3,000元。推動台灣地區漁村生活改善、漁事推廣及四健家政、漁村青少年發展、漁民營養保健、漁業文化等工作,以及輔導漁會設立漁產品直銷中心,以增進漁民福利。
三、輔導海洋漁業發展
(一)拓展國際漁業合作
為因應各沿海國擴張其漁業管轄權,確保我傳統作業漁場,爭取我漁船繼續在他國經濟海域及漁業區內作業權利,政府多年來持續積極推動國際漁業合作。87年度除續推動和與我簽有政府間雙邊漁業協定之南非、吐瓦魯、東加王國、諾魯共和國、馬紹爾群島及索羅門群島等6國之漁業合作外,並輔導業者與帛琉、密克羅尼西亞、巴布亞新幾內亞、吉里巴斯、斐濟、萬那杜、尼威、塞昔爾、緬甸、印尼、印度、阿曼王國、模里西斯、葉門、英屬印度洋領地、巴拿馬、英屬亞松森、阿根廷、英屬福克蘭群島、獅子山共和國、紐西蘭及蘇利南等22個國家或地區進行漁業合作,合作漁船約700餘艘。主要合作概況如下:
- 除輔導台灣區鮪魚公會分別與諾魯、吐瓦魯、馬紹爾群島、密克羅尼西亞等四國之漁業局簽訂圍網漁業合作協定外,並輔導漁船與吉里巴斯及索羅門群島等國進行民間圍網漁業合作,開拓新漁場,合作漁船達40餘艘。
- 續推動與南太平洋論壇漁業局會員國簽訂雙邊漁業協定,爭取我鮪延繩釣漁船入漁機會。
- 與菲律賓政府洽簽中菲「農漁業合作備忘錄」,包括海洋、養殖漁業合作、新海道之劃定等,以取代現有之「海道通行協定及農漁業合作備忘錄」,目前雙方已達成初步協議。
- 繼續輔導魷魚業者與阿根廷、福克蘭群島及紐西蘭進行漁業合作,合作魷漁船數達61艘。
- 修正發布中斐漁業合作漁船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以規範漁船作業天數、進南非港口卸魚次數、合作順序之排定及應遵守中斐政府規定事宜。87年參加南非漁業合作漁船有25艘。
(二)推動責任制漁業
- 鑑於責任漁業規範已成為國際漁業的新趨勢,為使漁船幹部船員充分瞭解其內涵及有關國際海洋法之新發展,本年度責成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將有關「聯合國責任制漁業行動綱領」暨「跨界魚種及高度洄游魚種保育及管理協定」等規定,列為訓練課程,加強幹部船員訓練。
- 為有效推動國際責任制漁業,本會透過非政府國際性組織(NGO)管道,續派員參加聯合國糧農組織(FAO)所舉辦之各項責任漁業會議或取得會議相關資料,包括有關減少延繩釣意外捕獲海鳥、管理漁撈能力、及保育與管理鯊魚等會議,作為我國採取配合行動之指導綱領。
- 為有效評估漁業資源,並達到漁船作業透明化之目的,順應國際漁業情勢發展,本會已完成漁船作業監控系統之規劃,並擬分年依計畫編列預算,提供經費補助漁船裝設該系統推廣,87年度已補助60艘漁船實施,以南非鮪釣合作漁船、紐西蘭魷釣合作漁船、南太平洋圍網漁船、大西洋作業鮪釣漁船為優先補助對象,預定在2003年前達全面實施之目標。
(三)探測開發公海漁業資源及建立漁業智庫群
- 為減少我國遠洋漁船對他國200浬經濟海域漁場之依賴,維持我遠洋漁業之持續發展,加強在現有公海漁場以外之水域進行試驗作業以開發新漁場,為政府既定政策。87年度在提供經費補助下,協調民間業者派遣3艘鮪釣漁船前往東太平洋協助進行公海試驗作業,試漁情況尚稱良好,並陸續引進漁船前往東太平洋以薩爾瓦多、巴拿馬港口為基地作業,目前己有11艘漁船作業中。
- 為配合國際漁業組織決議之規範,加強漁船管理及資源研究,分別針對魷釣、鮪釣、拖網建立智庫群,從生物資源、漁撈技術、產品銷售到整體產業發展,結合產、官、學界之專家追蹤研究,俾防範危機並能及時因應,87年度著重於漁獲統計及資源評估、漁船監控系統之建立及推廣、產業經濟研究等。
(四)加強漁業資源養護及培育
- 遠洋漁業資源養護
為配合國際社會積極推動責任漁業政策,維護海洋漁業資源之永續利用,本會在87年度已採取下列各項措施:(1)對於赴西南大西洋及北太平洋作業之魷釣漁船實施航前講習、檢查、及核發作業證明書,授予船主、漁船幹部船員有關海洋漁業資源保育觀念,87年度並派遣3艘次巡護船赴北太平洋執行巡邏任務,以查緝違規作業漁船,落實漁業資源養護措施。
(2)積極參與國際漁業管理組織之活動,已遴派政府代表或科學家參與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南太平洋委員會及北太平洋臨時科學委員會等國際漁業管理組織之年會及鮪類資源評估會議,爭取我漁船在公海作業權益。
(3)加強我國漁獲統計資料蒐集及資源評估工作,除繼續加強統計報表回收及提高統計資料精確度外,並擴大委託學者從事主要魚種及意外捕獲魚種之資源評估研究,同時加強與各國際組織之資料交換及合作。
(4)配合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之資源養護措施,繼續實施黑鮪產地證明書制度,以及頒布鮪延繩釣漁船在南大西洋及北大西洋捕撈大目鮪、長鰭鮪、劍旗魚等規定,規範我國籍漁船在大西洋海域之作業秩序,同時禁止我國漁船捕撈小於可漁獲重量(體長)以下之黑鮪、禁止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間在地中海海域捕撈黑鮪、及規範黃鰭鮪、大目鮪、劍旗魚等之最小可捕魚體限制等,以達鮪魚資源養護之目的。
- 沿近海漁業資源培育
87年度繼續辦理沿岸漁業資源保育及加強巡護取締非法捕魚,改善生產環境,提高漁業生產力,建立漁業秩序,其重要成果如下:(1)放流魚貝介種苗,增殖漁業資源方面,計在台北等16縣市之漁業資源保育區、人工魚礁區或沿岸海域放流鯛魚苗266萬6,000尾,在台北、宜蘭等縣漁業資源保育區放流九孔苗8萬粒及文蛤苗315萬粒。
(2)為加強改善漁場環境,防範拖網漁船違規擅入沿岸海域內作業,保護沿近海漁業資源並促進其增殖,本年度續在台灣沿海15縣市所屬人工魚礁區、保護礁區及漁業資源保育區內計投放2公尺立方之雙層式人工魚礁與保護礁17,270座。
(3)漁業資源保育宣導方面,計製作宣導月曆3萬份,分送各有關單位及民眾。在宜蘭等沿海縣市設置漁業資源保育宣導牆32面,辦理宣導活動6,000人次,漁業資源保育教師研習營150人次。
(4)取締非法捕魚方面,利用台灣省漁業局漁建2號及基隆市、台北縣、澎湖縣之巡護船艇與有關縣市租用之船隻,取締所轄海域內非法捕魚案件計152件,均已依法處分。
四、促進養殖漁業升級
(一)規劃推動養殖漁業生產區,改善沿海地區地層下陷
- 迄87年止,設置42個養殖漁業生產區,面積12,763公頃,並改善區內道路211公里、給排水路137公里、護坡40公里、防潮閘門276座、箱涵49座、版橋166座、大型抽水站1處,提供漁民良好之生產環境,並減少颱風災害之損失。
- 推廣傳統養殖魚塭設置循環水設備162戶,平均可減少地下水抽用量60%以上,除促進對水資源之合理利用外,並達穩定生產之作用。
- 養殖漁業地下水年抽用量由計畫實施前之24億立方公尺(佔台灣地區總抽用量71億立方公尺之33.8%),減少至86年時之11.7億立方公尺(佔台灣地區總抽用量62.8億立方公尺之18.6%)。
- 輔導設置5處養殖漁業生產區魚貨包裝處理場,建立「漁協」共同品牌,設計56種產品品項包裝,並以「新鮮」、「健康」、「活力」建立本土養殖水產品之品牌形象,以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可能面臨之挑戰與衝擊。
(二)輔導水產種苗事業發展
- 建立我國水產種苗產業資訊網,提供國內、外商情,舉辦海外招商說明會3次、大型水產養殖展示會3次,以開拓種苗外銷市場,促進我國成為亞太地區水產種苗營運中心。
- 開發石斑、黃魚、午仔魚、比目魚、蝙蝠魚、紅鼓魚、嘉臘等海水魚類種苗生產技術,並攝製種苗養殖技術錄影帶2支,以落實加速技術之推廣。
(三)推動海上箱網養殖
- 甄選屏東、澎湖及台東3縣共40戶養殖業者,補助設置箱網194組。並由枋寮、琉球及澎湖3區漁會辦理所轄箱網養殖業者組訓工作各1梯次。
- 新建枋寮箱網養殖區楓港漁港岸上漁獲及餌料冷凍儲存公共設施及枋寮、琉球2箱網養殖區保護設施。
- 由琉球、澎湖及枋寮區漁會各辦理品嚐促銷活動1場次,以加強箱網養殖漁獲之促銷。
- 委託中山大學辦理澎湖地區適合箱網養殖發展海域及該等海域適正箱網發展規模及琉球箱網養殖區所需岸上公共設施規劃。
- 於澎湖縣舉辦「台灣箱網養殖研討會」1場次,檢討現階段台灣箱網養殖問題及對策,並為政府施政之參考。
五、執行第3期台灣地區漁港建設方案
為保障沿、近海作業漁民生命財產安全,本會88年度依據報經行政院備查之「第3期台灣地區漁港建設方案」補助7億9,350萬元,配合台灣省交通建設基金7億9,080萬元及有關縣市政府1億3,810萬元,辦理烏石、南澳等28處漁港之防波堤延建、碼頭興建維護及泊地疏浚等工作;另配合漁港建設,本會88年度補助9,150萬元,台灣省政府及有關縣市政府配合編列5,610萬元,辦理漁民活動中心、曳船道、漁具整補場、漁業資材倉庫、卸魚機、出海口道路等43處漁業相關之岸上公共設施建設,對漁民生產作業環境及漁村生活品質改善有實質助益。
六、發展休閒漁業
(一)推動漁港功能多元化
為因應漁業整體環境變遷及國人對海上遊憩活動需求,本會目前除繼續加強娛樂漁業漁船管理,健全經營體制,並推動適當地區漁港朝多功能使用,88年度配合行政院擴大內需方案研提「推動漁港功能多元化計畫」,編列預算5億元選定淡水、烏石等16處漁港,進行必要之碼頭改善、增建浮碼頭、魚市、漁業展示及港區整體景觀綠美化等軟硬體規劃建設,使漁港成為國人海上遊憩活動之據點。
(二)加強養殖休閒及娛樂漁業輔導
- 補助台南縣海埔、宜蘭縣大塭及五結、花蓮縣壽豐等養殖漁業生產區辦理環境綠美化及相關休閒設施,促進養殖漁業「生產」、「生活」與「生態」之結合與多元化發展。
- 自82年5月26日訂頒「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經各級漁政機關積極輔導,已規劃公告台灣地區各類漁港102個,以供容納專營娛樂漁業漁船最高715艘,至於兼營娛樂漁業漁船則不予限制。目前台灣地區經核准有案之專營娛樂漁業漁船為207艘、兼營者144艘。
七、漁業訓練
配合1995年漁船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之即將實施及我國漁業發展之需要,加強我國漁船幹部船員之海上航行安全、操船及漁撈作業技術、漁航及輪機自動控制技術、領導統御、國際海洋法規、漁業法令、海難防範等訓練,以及加強普通船員之一般基本漁撈與海上求生滅火技術之訓練,以提升我漁船船員素質,補充漁業人力,有效提高漁船作業效率,防止漁船海難、海上喋血及違規被扣事件之發生,維護漁民生命財產安全。
(一)訓練方向
本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職司我國漁船船員訓練,培訓漁船幹部及普通船員,改進漁業技術。為提升船員素質,各訓練班次課程均採技術重於理論方式,運用現代化之教學及模擬實習設備,提供受訓學員實際操作演練,使結業學員均能勝任現代化漁船所需之知識與技能,以符合我國漁業發展之需要及國際公約之要求。
(二)訓練重點及辦理情形
- 提升漁船船員素質,補充漁業人力
(1)訓練重點
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突飛猛進,遠洋漁業發展快速,由於陸上工作容易,願意上漁船工作人員日漸減少,漁船船員不僅在數量上供不應求,在素質上亦不能配合漁業現代化的發展需要,從業人口亦有明顯老化現象,為配合政府政策及漁業界需要,持續加強辦理訓練,培植遠洋漁船幹部船員及普通船員,以補充人力之不足。
(2)辦理情形
A. 定期刊登招訓消息: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將招訓消息以海報函知各縣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站)、公會、漁會,請公佈並轉知所屬參加訓練,並於中國水產及新漁業雜誌等期刊刊登招訓消息。
B. 加強宣導招募新進船員:配合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漁業處辦理高雄市漁業界宣導原住民青年上漁船工作說明會,定期前往台東原住民鄉鎮宣導漁船員工作、升遷及福利現況,加深原住民青年從事漁業行業的意願,並配合高雄區漁會漁民服務中心及高雄市原住民服務中心輔導新船員接受訓練。
- 防止漁船違規被扣事件
(1)訓練重點
A. 政令宣導:加強各班次對漁業法令有關規定之講述,包括國外作業須知、漁業現況、漁船海上作業輔導管理措施、涉案走私漁船及船員處分規定等。
B. 加強國際海洋法公約、國際漁業合作有關規定、國際上對資源保育之規定、幹部船員之領導統御等課程講述,使船員守法重紀,減少海事糾紛。
C. 講述漁船違規被扣捕所造成損失之嚴重性,並分析漁船為何被扣捕、如何避免之防範措施、對船隻被扣應如何應變處理以及目前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之功能。
(2)辦理情形
A. 全面調訓幹部船員: 配合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漁業處辦理高雄市現職漁船幹部船員訓練班,全面調訓幹部船員,加強宣導。
B. 對現有訓練班次(如幹部船員訓練班)安排漁業法令課程講述,如編印「加強漁業幹部船員訓練教材」,於辦理各種講習訓練時,加強宣導講授,並分發各漁船幹部詳閱,以收實效。
C. 加強宣導教育,讓漁業經營者了解本項訓練之重要,從而嚴格要求船長及幹部船員遵守,防止漁船違規作業。
- 防止漁船海難事件
(1)訓練重點
配合國際海事組織1977年漁船安全國際公約之實施,加強漁民海難應變能力,實施船員海上求生、船舶滅火、急救及救生筏操演等單項災害防護訓練,特別注重實際操作及定期演練,以維護漁船船員海上人命安全。
(2)辦理情形
A. 辦理求生滅火專項訓練,全面調訓現職漁船幹部及普通船員,施以2天半災害防護訓練,並實施管制未受訓船員出港,對保障漁民生命安全防止海難事件發生,著有成效。
B. 對幹部船員訓練班增加海難分析課程,編印「漁船海難事故防範手冊」訓練教材及錄製「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以電腦多媒體製成動畫錄影帶,均分發全國各縣市漁政機關、水產海事院校、全省各地區漁會,利用各種講習機會教育漁民,並分送國外基地作業漁船,運用船上錄影機設備實施船員在職教育,以加強幹部船員對防止海難事故發生之應變及處理能力。
C. 因應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自1999年2月1日起實施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GMDSS),全面調訓在職幹部船員,接受專業模擬訓練,以提昇幹部船員處理緊急事故應變能力。
D. 依據漁船船員在漁船上作業時最常發生之意外災害資料分析,研編之「漁船船員工作安全手冊」,提供漁民參考,以有效保障漁民生命財產安全。
E. 辦理空中宣導教學,委託中國電視公司於客閩新聞節目之漁業氣象單元及台灣區漁業廣播電台漁業走廊節目,製作海難事故防範單元性宣導資料於節目中播出,並於霧季及颱風季節加強航行安全相關注意事項宣導,運用電視及廣播,提供海上作業漁民收視及收聽,有效防範意外事故之發生。
(三)訓練班次及成果
本(87)年計辦理各種訓練班181期,結訓學員3,784人(訓練人數統計如附圖),各班次之訓練內容謹分述如下:
- 普通船員升任幹部船員訓練班
凡普通船員符合漁船幹部船員檢覈辦法之資格者,均可參加為期1個月之專業訓練(含海訓5天),漁航及輪機分科教學,期滿結訓後可經檢覈取得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 國中船員訓練班
與屏東縣東港、琉球國中2校辦理建教合作,成立「漁業技能輔導班」,各校於第3學年起,甄選就業班男生,每週授予2~6小時漁業有關課程,並於下學期安排至中心參加陸訓1週,海訓2週之漁撈及航海基礎訓練,以培養我國基礎漁業人力資源。 - 水產院校結業生班
與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海洋技術學院及國立金門高職辦理建教合作,由各校選送漁業系(科)之應屆畢業學生至中心接受30至45天遠洋海上實習訓練,以培育中、高級幹部人才,提高漁業幹部船員素質。 - 專項訓練班
(1)電信人員一級話務員訓練班:招訓現職漁船幹部或普通船員,施以8天(64小時)之話務通信訓練,結訓後可擔任國外基地作業漁船話務員之工作。
(2)電信人員二級話務員訓練班:為保障漁船作業安全,維護漁區秩序,配合漁船海上作業輔導管理措施之實施,招訓沿近海漁船幹部或普通船員,施以3天(24小時)之話務通信訓練,結訓後可擔任沿近海作業漁船話務員之工作。
(3)電信人員二級話務員能力測驗班:對已接受電信人員二級話務員訓練結業,且持有交通部電信人員二級話務員臨時登記證,但因有效期限超過而未取得足夠經歷辦理檢覈者,為保障其權益,再施以4小時之能力測驗,及格者發給電信人員二級話務員臨時登記證。
(4)漁船船員求生滅火班:為配合國際海事組織1977年漁船安全國際公約之實施,加強漁民海難應變能力,維護漁船船員海上人命安全,全面調訓現職漁船幹部及船員,施以2天半之求生、滅火、急救及救生筏操練等之專業訓練,結訓後並發給及格證書。
(5)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GMDSS)普通值機員(GOC)專項訓練班:依據「1995年漁船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STCW-F)」之規定,300總噸以上漁船之電信人員需持有GMDSS普通值機員(General Operator’s Centificate)證書,為配合該項國際公約之即將實施,招訓持有漁船報務員或一級話務員執業證書者,施以2週(80小時)之陸上訓練。
(6)為提昇我國漁船幹部船員、漁業經營人員及漁會漁業推廣人員之漁業專項技能,以防止海上意外事故發生,有效提昇漁船航行安全,以期達到最少人力,獲得最大漁獲效率之目的,特定期舉辦下列專項訓練班:1漁船航行安全及鮪延繩釣作業自動化專項訓練班2GPS定位系統及海圖作業專項訓練班3雷達操作及操船航行專項訓練班4大型圍網漁撈模擬作業專項訓練班5主副機自動控制專項訓練班6冷凍系統原理及實務操作專項訓練班7漁船發電機並聯供電系統實務操作專項訓練班。
(四)委訓業務
接受漁業相關單位、團體及業者之委託,不定期辦理各項訓練
- 高雄市現職漁船幹部訓練班
接受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漁業處委託,辦理「高雄市現職漁船幹部訓練班」,凡高雄市籍漁船之幹部船員1年內未接受本項訓練者,均應接受為期1天之訓練。 - 台灣省丁種漁船漁航及輪機幹部訓練班
為培養漁船幹部船員,接受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委託,辦理「台灣省丁種漁船漁航幹部訓練班」及「台灣省丁種漁船輪機幹部訓練班」,凡台灣省各區漁會會員符合漁船幹部船員檢覈辦法之資格者,均可參加為期1個月之專業訓練,期滿結訓後可經檢覈取得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五)獎勵水產院校及相關科系院校畢業生上漁船服務訓練
為提高漁船幹部船員素質及培養優良漁船幹部船員,獎勵水產海事院校或其他學校相關科系畢業生,或經職訓中心相關訓練結業有意願上漁船服務者,辦理「遠洋漁船幹部船員訓練班」,並於結訓後輔導就業,以充裕漁船人力。
(六)訓練船「漁訓貳號」
為因應未來漁業發展需要,並加強漁船船員訓練,配置1,200噸級多功能、多目標訓練船1艘,本訓練船裝設有各種新式漁航儀器、自動化輪機設備、通信設備,每航次可訓練學員57人,實施延繩釣、魷釣、拖網漁撈作業及航海、輪機、通信等海上實務實習訓練,以提昇漁船幹部及普通船員之專業技能,有效增進漁船船員訓練成效,並兼負漁場調查、漁具漁法改進及海洋觀測等試驗研究任務,促進我國漁業發展。
(七)主辦國際安全與求生訓練協會國際會議
國際安全與求生訓練協會(IASST)係國際間為建立海上安全與求生訓練體系而成立之國際組織,負責全球有關海上求生專業訓練、教育及研究發展事項,目前共有31國94個求生專業訓練機構參加,我國係以中華民國台灣名義加入該組織成為正式會員,並於87年10月由該中心主辦第18屆年會、第35屆管理委員會議及國際船舶安全與求生訓練研討會,共有來自10個國家14位代表與會,本次會議除促進全球各訓練單位交換知識與經驗,提升緊急事故防範訓練之品質外,對加強國際間協調合作,提升我國國際地位,成效宏大。
(八)外賓參訪
該中心係我國惟一之漁業專業訓練機關,有完善及先進之訓練設施,並設置漁業推廣特種教室1處,具體介紹我國漁業產業發展概況及漁船作業情形,外交部及漁業團體多年來更指定該中心為國外貴賓參訪我國漁業產業之參觀單位,本(87)年以來計有國外貴賓120人次及國內來賓1,000餘人次參觀中心,對敦睦邦交,推動我國漁業發展貢獻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