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年3月(第141期)
我國延繩釣漁船93年在大西洋海域作業有關規定介紹
壹、前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對鮪、旗魚類等高度洄游魚種所作成漁獲量限額及漁船規模等管理決議,以有效管理我在大西洋海域作業之鮪釣漁船,並善盡資源保育,落實責任制漁業,於92年12月31日公告「93年赴大西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並自本(93)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貳、漁船作業資格、捕撈配額限制、意外捕獲、獎勵配額及配額轉讓
本會鑒於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近來逐漸針對各魚種採取保育管理措施,例如黑鮪、大目鮪和劍旗魚漁獲量限額、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止禁止於地中海從事延繩釣作業等措施。為配合ICCAT管理決議,本會每年均訂定相關規定,以管理我作業漁船。另為符合國際規範要求船旗國監控所屬漁船動態之責任,並進一步管理大西洋漁船作業動態,因此持續實施漁船必須安裝漁船監控系統(Vessel Monitoring System;VMS)。有關「93年赴大西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主要內容包括:
一、漁船作業資格:赴大西洋作業漁船必須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 漁船監控系統回報92年在大西洋船位天數紀錄累積達210天以上。
- 承受88年以後經本會漁業署核准在大西洋作業,且為滅失延繩釣漁船汰舊噸數所新建漁船。
- 依ICCAT規定之租船模式與大西洋沿岸國漁業合作,並報經本會漁業署核准,且透過漁船監控系統回報船位者。
二、作業漁船依不同漁獲魚種分組:符合上述漁船作業資格第一項及第二項者,依作業型態及水域,分為大目鮪組、北大西洋長鰭鮪組、南大西洋長鰭鮪組及東大西洋(含地中海)黑鮪組等四大組。另就所獲得之漁獲配額對大目鮪、北長鰭鮪組採逐船限額、南長鰭鮪、黑鮪採共同使用配額之方式進行管理。
三、總漁獲量及各船捕撈配額設限:
- 大目鮪組每船限額150公噸;
- 北長鰭鮪組每船限額250公噸;
- 南長鰭鮪組未設總漁獲量限額 (ICCAT規定南非、納米比亞、巴西和我國共同使用27,500公噸南長鰭鮪);
- 黑鮪組限制船數在10艘以下,總漁獲量限額480公噸,由核准之漁船共同使用。
四、對主要混獲魚種設定限額:黑皮旗魚、紅肉旗魚及南大西洋劍旗魚等混獲魚種之漁獲限額限制條件分別為:
- 黑皮旗魚意外漁獲限額為388公噸,由獲准在大西洋作業漁船平均使用,單船限額為2.71公噸。
- 紅肉旗魚意外漁獲限額為186.8公噸,由獲准赴大西洋作業漁船平均使用,單船限額為1.3公噸。
- 南大西洋劍旗魚意外漁獲限額為825公噸,由獲准赴南大西洋作業漁船平均使用,單船限額為6.39公噸。
- 前述單船之意外漁獲限額容許5%之超過誤差量,惟應於94年度該船意外漁獲限額扣除。
- 作業漁船意外漁獲黑皮旗魚和紅肉旗魚,如捕獲時魚體仍存活者,須予以釋放。
五、漁船意外漁獲海龜、海鳥及鯨豚,活體必須釋放,屍體必須丟棄,並應詳填意外漁獲資料。
六、提供獎勵配額:有科學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且配合度良好之漁船,及在9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漁船透過監控系統回報漁獲量及回報船位在大西洋海域累計天數各達150天者,可分別申請作業別主漁獲魚種30公噸及10公噸之獎勵漁獲限額。
七、配額轉讓:依ICCAT之租船規定與大西洋沿岸國進行漁業合作,並報本會漁業署核准者,可將年度未使用完畢之漁獲限額,報經核准後,轉讓予其他在大西洋作業之同組別漁船使用。
參、結論
由於大西洋為我國遠洋鮪釣漁船之主要作業漁場之一,每年約有150艘鮪延繩釣漁船前往作業,近年來漁獲量維持在4萬至5萬公噸之間。我國基於漁業資源養護管理及推動責任制漁業、並配合遵守ICCAT相關管理規定,每年均訂定大西洋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規定以規範作業漁船。此一管理規定配合國際漁業組織之管理發展趨勢,落實我國漁業管理,有助於確保我漁船作業權益及維持產業之永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