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農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簡介

農業金融局 林重境

壹、前言

  農業金融法施行前,財政部依據農會法及漁會法之第五條第四項,訂有「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規範農會、漁會信用部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為配合農業金融法之實施及農會漁會信用部之監理由財政部移至本會,依據農業金融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信用部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會爰研擬「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規範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之內部控制機制,以健全農漁會信用部之經營,保護存款人及農漁民權益。

  本次訂定「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係參考「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明訂內部控制制度之基本目的在促進信用部健全經營,應由理(監)事會、總幹事、信用部主任及業務員共同遵行,以促進營運效率,維護資產安全,確保財務、業務及管理資料可靠性與完整性及遵守法令規章之目標。內部控制制度原則,即理事會應負責核准並定期覆核整體經營策略與重大政策,總幹事負責執行理事會核定之經營策略,並發展足以辨識、衡量、監督及控制信用部風險之程序,亦要有風險辨識與評估之能力,及控制活動與適當的職務分工。資訊應具備可靠性、時效性及正確性,建立完善之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制度等以建構完整之內部控制體系,加強風險管理以促進信用部業務健全發展。

貳、重要規定

  本辦法條文計24條,重點如下:

  1. 規定信用部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依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編定之各項業務作業手冊,編訂作業流程,以作為操作管理及內部稽核依據。(第二條)

  2. 規定內部控制之基本目的及原則,基本目的在於促進信用部健全經營以及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機制之建立,以維持有效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及持續有效實施。(第三條至第五條)

  3. 規定農漁會應指定專任內部稽核人員辦理信用部稽核工作,以及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並應定期接受訓練充實專業知識,以提高稽核人員素質,提升內部稽核功能。(第六條至第八條)

  4. 規定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之隸屬、任用、身分保障及工作執掌,強調稽核人員超然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上級干擾而影響查核品質。(第九條、第十條)

  5. 規定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應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義務,內部稽核工作之進行方式及工作底稿之製作,即規定內部稽核人員應保持超然獨立之精神及保密義務執行查核工作,應蒐集充分適切之證據並將抽查方式範圍評註於工作底稿以明責任。(第十條至第十三條)

  6. 規定受檢單位之配合義務以及受檢單位人員應接受內部稽核人員臨時調派之義務,以使查核工作能順利進行。(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7. 規定稽核人員應於每年底依據主管機關規定與信用業務需要,擬訂次年稽核計畫密報總幹事後據以執行(第十六條)

  8. 規定稽核報告之陳報及應具備之內容,即稽核人員執行職務應作成報告,陳總幹事提報理事會、監事會,報告上揭露之事項要詳實以利閱讀及受檢單位辦理改善。(第十七條)

  9. 規定內部稽核人員之行為守則,及稽核人員違背職務之調職或議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10. 規定內部稽核人員檢舉通報義務及懲處建議權,即對內部控制有重大缺失、違法、違規時應即時報告總幹事、常務監事理事長處理,及對重大弊案有懲處建議權。(第二十條)

  11. 規定信用部為加強內部牽制防止弊端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及製作自行查核報告經單位主管核章送稽核人員陳報總幹事。(第二十一條)

  12. 規定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依據主管機關有關規定與信用部業務經營管理之需要擬定次年度稽核計畫,每年至少辦理一般查核一次專案查核一次。(第二十二條)

  13. 規定內部管理不善稽核人員對內部稽核制度為落實、查核結果有隱匿未揭露而肇致重大弊端時,相關人員應負失職責任。(第二十三條)

參、結語

  本辦法之訂定目的在於規範農會、漁會信用部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以維持適當內部控制之運作,保護信用部資產之安全,維護存款人權益,因金融機構在整體經濟活動中,猶如人體之血液,輸送資金供給各部門所需,若血液出問題將嚴重影響人體健康,如同金融機構經營危機將廣泛影響整體經濟活動之運作,造成嚴重社會問題,故強化金融機構之內部控制,一方面消極減低疏失及舞弊案件,一方面積極強化營運效率與效能,乃為健全經營之不二法門。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94-03-01:2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