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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改進作為

-本文為農業金融局賴局長武吉在農委會召開之「農漁業發展座談會」中之專題報告

農業金融局 賴武吉

壹、前言

  為策劃農業金融體系藍圖,政府於91年11月30日邀集產、官、學界代表召開「全國農業金融會議」,達成「充實農業信用保證基金及農、漁會與信用部由農委會一元化管理」、「設立全國農業金庫為農、漁會信用部業務的上層銀行」、「貫徹金融監理一元化」、「制定農業金融法」及「提升農業經濟的競爭力」等五項共識。為落實「全國農業金融會議」的共識,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旋即著手研擬農業金融法草案,於92年7月1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7月23日總統令公布,並奉行政院核定自本(93)年1月30日正式施行;農委會農業金融局亦於同日成立,負責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理及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之規劃推動等事宜。

  以下,謹針對建構完整及安全之農業金融體系、當前農業金融問題、應有改進作為及預期效益等方面提出報告,敬請各位指教。

貳、建構完整及安全之農業金融體系

  依據農業金融法規定,農業金融機構採全國農業金庫及農、漁會信用部之二級制架構;農業金融機構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農委會;自本年7月起,農委會將委託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農業金融機構辦理金融檢查。當前農業金融之運作方式,係由信用部辦理農、林、漁、牧融資及消費性貸款為任務;未來全國農業金庫設立後,以輔導信用部業務發展、收受信用部轉存款及資金融通,辦理重大農業建設、農業專案融資及穩定農業金融為任務。農委會透過農業發展基金對於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提供利息差額補貼;並輔以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保證,共同協助農、漁民取得所需資金之融通。另一方面,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辦理存款保險,保障農業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

  此一制度之順暢運作,將建構我國完整及安全之農業金融體系。

參、當前農業金融問題

一、信用部淨值偏低,風險承擔能力不足

  信用部非屬資本制,淨值累積不易,截至本年2月底止,全體農、漁會信用部淨值766億元,平均每家淨值為2.8億元,風險承擔能力不足。

二、信用部逾放比率偏高,資產品質欠佳

  截至本年2月底止,全體農、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金額為986億元,逾放比率為17.61%,其比率與信用合作社之6.9%及本國銀行之4.29%相較,仍屬偏高;其金額亦較全體農、漁會信用部淨值766億元為高,資產品質有待改善。

三、信用部獲利能力衰退,資產報酬率下滑

  85年度全體農、漁會信用部盈餘為109億元,90年度、91年度及92年度盈餘分別降為1.6億元、負17億元及負1千7百萬元,獲利能力明顯衰退。

四、信用部營業區域及經營項目受限,競爭能力較弱

  信用部屬地區性金融,其營運易受地區性景氣或特別事件影響,較無法分散風險;另外,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明顯少於本國銀行,較同屬基層金融之信用合作社亦有不及,業務競爭能力薄弱。

五、金融專業相對缺乏,內部管理未臻健全

  近年來銀行投注大量人力、經費,積極培育各類金融專業人才,尤其在專業證照制度實施後,銀行人員更主動積極充實專業。此外,少數信用部亦因內部管理未臻健全,致造成各種金融弊端,嚴重者,甚至引發經營危機。

六、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淨值偏低,承保能量不足

  截至本年2月底止,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之保證餘額為213億元,基金淨值為負8.6億元,已違反該基金運用及管理辦法有關保證餘額「以基金淨值20倍為限」之規定。

七、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之推動有待加強

  62年至本年3月底止,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累計貸放1,464億元,累計受益戶數33萬5千餘戶;另截至本年3月底止,貸放餘額165億元,受益戶數2萬1千餘戶。由於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條件較嚴、資源有限及農、漁民貸款擔保能力不足等原因,以致推動上面臨困難。

肆、應有改進作為

一、當前重要工作

(一)籌設全國農業金庫

  依據農業金融法規定,全國農業金庫為農、漁會信用部之上層機構,其資本總額不低於新台幣200億元。政府為全國農業金庫發起人時,其成立初期之出資額為該金庫資本總額49%。因此,全國農業金庫成立時,政府應出資98億元,各級農、漁會應出資102億元。

  農委會已委託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對於農、漁會辦理資產負債查核,俟農、漁會完成法定投資程序後,將可進入實質籌設階段。

  農業金融局將協助全國農業金庫籌備處,成立工作小組推動全國農業金庫設立事宜,定位全國農業金庫角色,以早日完成建構以農、漁會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為主體之農業金融體系。

(二)處理經營不善之農、漁會信用部

  對於信用部淨值為負數者,不再併入銀行。農委會將給予一段自救改善期間,期間屆滿如仍未能改善者,將運用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彌補信用部淨值缺口,依據農業金融法相關規定,進行農、漁會間之合併,促使經營不善者退出市場。至於累積虧損超過信用部上年度決算淨值1/3,或逾放比率超過百分之15者,依法由縣(市)政府及全國農業金庫設置輔導小組整頓之。農業金融局並將檢討現行輔導措施,俾有效改善信用部營運績效。

(三)處理36家農、漁會相關問題

  1. 研擬爭議資產認定標準與處理準則: 依據農業金融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農委會應會同財政部於本年7月30日前訂定爭議資產之認定標準與處理準則,並予處理。目前農委會已擬妥草案,將儘速會同財政部訂定準則。爭議資產問題處理後,除可圓滿解決近3年來農、漁會與承受銀行間之爭議外;資產歸屬確定後,雙方對於所擁有之資產,亦可充分加以利用及規劃。

  2. 依法審核農、漁會重新申請設立信用部:高雄縣鳥松鄉農會依據農業金融法第59條第1項及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提出申請設立信用部,業經農委會於本年4月6日許可設立。36家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漁會,重新辦理信用部業務,提供農、漁民之金融服務,已成功跨出第一步。未來對於經許可重新設立信用部之農、漁會,農業金融局將依法嚴格輔導及監督,以健全信用部之經營。

二、未來努力方向

(一)健全農業金融法制

  農業金融法及其相關子法已於本年1月30日施行,農業金融局將配合信用部營運及金融監理需要,適時檢討不合時宜或窒礙難行之法規。另外,農業金融局已舉辦農業金融研習班,彙整相關單位意見,作為日後修法之參考。

(二)加強輔導農、漁會信用部

  1. 加速信用部累積淨值:依據農業金融法第35條規定「信用部年度決算後,其事業盈餘應提撥至少百分之50為信用部事業公積」。農、漁會應視其整體財務狀況,增提信用部事業公積,以加速累積淨值。此外,將研議實施股金制之可行性,以充實信用部淨值。

  2. 提昇信用部金融專業能力:農業金融局已協調訓練機構加強辦理信用部專業訓練,以提昇信用部經營人力素質並強化守法性。另將研議實施信用部人員專業證照制度,以加速提昇信用部金融專業能力。

  3. 落實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內部控制之基本目的在於防杜弊端,應由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及相關人員共同遵行。落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可協助達成促進信用部營運效率、維護資產安全等目標。

  4. 督導信用部提足備抵呆帳並加速轉銷呆帳:信用部除應依法提足備抵呆帳外,可視其財務狀況,增提備抵呆帳,以健全財務結構。對於符合轉銷呆帳條件者,應即依相關程序積極轉銷呆帳,以降低逾放比率。

  5. 調整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依據農業金融法第31條第3項規定,農委會得依信用部資本適足程度、經營績效、金融專業程度與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良窳等指標,調整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農委會並已發布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據以實施。

  6. 鼓勵信用部承作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對於擔保能力不足者,送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

(三)發揮全國農業金庫功能

  1. 收受信用部轉存款及資金融通,加強農業資金運用效能。

  2. 辦理信用部輔導及財務、業務查核,提昇信用部經營效率。

  3. 審議信用部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之授信案件,提昇信用部授信品質。

  4. 盈餘提撥相互支援資金,用於對經營不善信用部之財務支援,穩定農業金融秩序。

(四)加強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農委會已放寬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之條件及簡化手續,免除無實質意義之程序,授權經辦貸款機構辦理實質審查;另將配合農業施政及農民需求,推出新種貸款項目,加強辦理專案農貸,並藉由擴大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規模,提高信用保證能量,協助農民取得所需資金之融通。

(五)加強金融監理能力及效能

  在主管機關方面,首先將提昇農業金融局人員專業水準,並加強與縣(市)政府聯繫及協調,共同研議健全信用部業務經營之具體措施。另已委託訓練機構舉辦縣(市)政府農業金融研習班,提昇縣(市)政府金融監理能力及輔導之效能。此外,透過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金融預警系統,加強對信用部業務及財務狀況進行場外監控,未來並將委託金監會辦理檢查。另持續透過舉辦農、漁會座談會方式,深入瞭解信用部經營困境,共謀對策,以達提昇信用部之經營績效及繁榮農、漁村經濟之目標。

伍、預期效益

一、強化農業金融體系的競爭優勢:全國農業金庫與信用部應以垂直整合透過委辦方式辦理,以合作取代競爭,形成龐大且緊密的農業金融網絡。藉由全國農業金庫健全營運,帶動農、漁會整體事業發展。

二、加強輔導措施:以提昇信用部經營效率,健全財務結構,進而保障存款人權益,並穩定農業金融秩序。

三、積極整合部門資源:農、漁會可結合供銷、推廣、保險及信用部門的綜合經營體制,採取共同行銷以發揮經營綜效。

四、擴大辦理專案農貸及信用保證:藉由辦理專案農貸低利融資,以減輕農、漁民財務負擔及還款壓力,充裕農業產銷事業資金,加速農業轉型與發展,並擴大信用部放款規模。另一方面,透過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之保證,協助擔保能力不足之農、漁民取得融資,並分散信用部授信風險。

陸、結語

  農、漁會採供銷、推廣、保險及信用部門的綜合經營體制,深入農、漁村經營,具有地緣的優勢;農、漁會的客戶大多為其會員,信用部與客戶間,除金融業務往來外,尚有輔導、產銷合作的關係,具有人脈的優勢;農、漁會可善用此等利基,充分發揮經營綜效。

  農、漁會信用部長久以來對於充裕農、漁業所需資金及促進農、漁村經濟發展功不可沒。現階段雖然受到整體大環境及金融情勢發展的影響,面臨許多困難及挑戰,但是如能積極採行各項改進措施,配合全國農業金庫的成立,相信在政府及農、漁會的共同努力之下,必能將此危機化為轉機,再創農、漁會信用部健全經營之美好願景。

  今年是農業金融元年,農業金融局成立至今已滿3個月,承蒙 主任委員、各位長官的領導,以及農、漁會界的支持下,農業金融局的業務已步入軌道。農業金融局將落實 主任委員指示,以照顧農、漁民權益為核心價值,並以金融支持農業的正常發展,以農業維持金融的穩定成長,二者相輔相成,互蒙其利。

  以上報告,敬請賜予指教支持。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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