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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業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簡介

農金局第二組 林智沛

壹、前言

  農業金融法施行前,財政部依農會法第五條第五項及漁會法第五條第五項訂定有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及信用部資金融通辦法,以輔導信用部健全經營及融通資金。農業金融法施行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之轉存,由全國農業金庫負責辦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本會爰依上述規定,於92年11月21日與92年12月4日會商財政部、中央銀行與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訂定「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草案後依「行政程序法」完成預告程序,並報送行政院核定後於本(93)年1月28日以農輔字第0930050088號令發布施行。

貳、條文重點說明

  本辦法條文計16條,內容臚列如下:

一、法源依據

  依據農業金融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適用規定

  明定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之轉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規定。

說明:明定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之適用規定。

三、業務輔導辦理單位

  明定信用部業務輔導由農業金庫負責辦理,偏遠地區得委託其他銀行辦理,其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預算內編列經費予以補助之規定。

說明:

(一)明定信用部業務輔導由農業金庫負責辦理;另但書增訂偏遠地區信用部之輔導工作得委託其他銀行辦理之依據。

(二)明定業務輔導應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以挹注經費來源。

四、 業務輔導之工作目標

  明定農業金庫對於信用部業務輔導,在於促進其健全經營,適時輔導及建立各項經營管理制度、改進業務缺失,落實金融評估及績效評鑑制度,藉由農業金融體系垂直整合,提昇整體競爭力,以充裕農業資金並保障存款人權益。

五、業務輔導事項

明定農業金庫對信用部業務輔導事項,其內容如下:

(一)輔導釐定業務規章,建立各項經營管理制度及成本觀念,以提昇經營績效。

(二)輔導建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

(三)輔導提繳存款準備金及流動準備。

(四)輔導辦理餘裕資金之轉存及融通事宜。

(五)輔導辦理農、林、漁、牧融資及消費性貸款業務。

(六)輔導辦理代理票據交換及通匯業務。

(七)輔導辦理代理公庫及代理收付款項業務。

(八)輔導改善金融業務檢查缺失。

(九)輔導健全財務結構,提昇資產品質。

(十)輔導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清理。

(十一)輔導處理會計帳務及填製各種表報。

(十二)輔導釐定標準化表單格式及資訊系統,以增進資訊交互運用及統計分析。

(十三)提供農業金融體系經營資訊及分析農業經營資金需求與資源合理分配。

(十四)輔導員工訓練及新業務之辦理。

(十五)受理相關法令之諮詢服務。

(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輔導事項。

六、輔導成果通報之規定

  規定農業金庫應每季將輔導成果,報主管機關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說明:明定農業金庫應每季通報輔導成果之機關。

七、明定對經追蹤輔導仍未改善者之處理措施及輔導成果層報之規定

  農業金庫辦理信用部業務輔導工作,發現有不符規定情事,經追蹤輔導仍未改善者,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地方主管機關經評估信用部之業務經營有損及存款人權益之虞時,應派員會同農業金庫輔導人員列席農會、漁會理事會及其他法定會議,並促請研提計畫,督導改善,報中央主管機關處理,及副知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說明:明定農業金庫辦理信用部業務輔導工作,發現有不符規定情事,經追蹤輔導仍未改善者,農業金庫之處理程序及應通知單位。

八、重大偶發事件之處理

  信用部之業務經營,遇有重大偶發事件,農業金庫應即協助處理並報地方主管機關。其情節重大或違反法令規定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即擬具處理意見報中央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說明:明定信用部之業務經營,如遇有重大偶發事件,農業金庫之處理程序。信用部如發生情節重大或違反法令規定者,地方主管機關之處理程序。

九、保密規定

  農業金庫辦理信用部輔導工作,需查閱或索取有關憑證表報資料時,信用部應配合辦理。

  前項有關資料,農業金庫除提供主管機關、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外,應保守機密。

說明:明定信用部應提供農業金庫業務輔導所需資料,農業金庫除提供業務輔導相關機關(構)外,應盡保密之職。

十、餘裕資金轉存

  農業金庫開始營業後,信用部新增餘裕資金,應一律轉存農業金庫,其存期每次以一年以內為限,並按農業金庫之存款牌告利率機動計息。信用部餘裕資金於農業金庫開始營業以前已轉存合作金庫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及中國農民銀行之餘額於農業金庫開始營業後得繼續存放,屆期除續存者外,應轉存農業金庫。前項存款屆期續存後之存期每次以一年以內為限,並按收受轉存款銀行之存款牌告利率機動計息。

說明:

(一)明定農業金庫成立之前,已轉存餘裕資金得繼續存放至屆期。屆期後未辨理續存者依規定轉存開始營業之農業金庫。

(二)農業金庫成立初期,因依法收受信用部轉存款將造成資金運用及資金成本壓力,業經中央銀行邀集財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3家農業銀行共同會商決議,對於現存信用部轉存3家銀行之資金,依到期別以循序漸進轉存農業金庫方式辦理。

十一、週轉資金之融通程序及最高額度

  明定信用部業務上所需一般性或季節性週轉資金之融通程序,及融通最高額度。其發生存款異常提領等重大偶發事件,有流動性需要之融通程序。

說明:

(一)明定信用部週轉資金,以向農業金庫申請融通為限。

(二)信用部發生存款異常提領等重大偶發事件,其資金融通方式,其總額度應受該農會、漁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對外借款最高金額之限制。

十二、申請緊急融通之作業程序

  農會、漁會申請緊急融通,應由該農會、漁會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召集農業金庫開會研商,並作成融通決議後向農業金庫提出申請,召集機關得洽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派員參加融通會議。農業金庫辦理前項緊急融通後,應即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其融通金額有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需專案處理者,應由農業金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後核准辦理。

說明:明定農會、漁會申請緊急融通之作業程序。

十三、申請緊急融通時,理事、監事及總幹事應負保證責任

  農會、漁會申請緊急融通,其理事、監事及總幹事,應依農業金庫訂定之融通作業規範,提供擔保及保證。

說明:明定農會、漁會申請緊急融通,其理事、監事及總幹事,應依農業金庫訂定之融通作業規範,提供擔保及保證。

十四、資金最後融通

  農業金庫因辦理農會、漁會緊急融通,致有資金轉融通需要時,得依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融通作業有關規定,向中央銀行申請融通。

說明:明定農業金庫因辦理農會、漁會緊急融通致有資金需求得向中央銀行辦理融通。

十五、農業金庫開始營業前之委託單位

  農業金庫開始營業前,信用部之業務輔導及資金融通,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銀行法主管機關同意,繼續由合作金庫銀行辦理。

說明:明定農業金庫開始營業前,有關信用部之業務輔導及資金融通,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合作金庫銀行辦理。

十六、施行日期

  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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