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年6月(第144期)
「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人員獎勵辦法」修正簡介
壹、前言
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人員對農業發展有重大貢獻者,主管機關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基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該條例之授權訂定「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人員獎勵辦法」,以獎勵品德優良,並有重大貢獻或傑出成就事蹟之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人員,自民國75年開始逐年辦理選拔並公開表揚,迄今已舉辦18屆,歷屆得獎人共217人。
參與選拔優秀農業人員之候選人,應具備之條件為從事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之人員,其品德優良,並在農業實驗研究、改良、農業政策、農業產銷、農村社會研究、農業教育訓練、農業推廣工作等方面對農業發展有重大貢獻及具體事蹟可資認定者。凡符合上項條件者可經由其所屬機關、學校、團體向農委會推薦。再由農委會聘請相關專家進行個案審查,審查結果交由初審小組評定入選名單後,再經複審小組複審後產生,其甄選過程非常嚴謹,深受農業界之肯定。
為配合整體農業發展及科技的創新,提高獎勵的效果,農委會分別以93年2月13日農授糧字第0931070065號令修正第六條條文,將獎金由20萬元提高為30萬元;及93年4月30日農授糧字第0931070472號令增訂第五條之一,明訂曾獲本項獎勵之優秀農業人員於一定年限後於不同研究領域有傑出表現,可重複敘獎。
貳、修正重點說明一、修正第六條條文
由於本項選拔表揚,多年來獎金額度均維持20萬元,各界迭有反應建議酌予考量提高獎金額度。經依據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銜接表顯示,以民國90年為基期(亦即90年指數為100),75年消費者物價總指數為70.04,92年物價總指數99.52,則75年至92年間物價指數共上漲42.12%;若以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比率推算本獎金額度為28萬4千元,爰取整數將優秀農業人員獎金調整為30萬元,以符合訂定本獎勵金額度之實質意義。
該條文之修正,業以農委會93年2月13日農授糧字第0931070065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是以,本(93)年度起之得獎人,獎金可由原來的20萬元提高為30萬元。
二、增訂第五條之一
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得為優秀農業人員候選人者,必須品德優良外,並應具備下列五款具體事蹟其中之一項:(一)第一款:從事農業實驗研究獲有特殊成果,對農業改良具有重大貢獻者;(二)第二款:從事農業政策、農業產銷及農村社會研究,其成果對增進農民福祉具有重大貢獻者;(三)第三款:從事農業教育訓練工作,培育農業人才,具有重大貢獻者;(四)第四款:從事農業推廣工作對提高農場經營效率,改善農民生活品質具有重大貢獻者;(五)第五款:其他對農業發展有重大貢獻可資認定者。
另依該辦法第五條規定:「候選人之主要事蹟已獲國內其他機構、財團法人團體頒給獎金者,不予重複敘獎」,基於該辦法第五條立法之精神,應指同一事蹟不予重複敘獎,鑒於當前科技進步神速,農業科技實驗研究之成果日新月異,為期提振農業人員的工作士氣,爰增訂本辦法第五條之一,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事由獲獎之人員,其於獲獎10年後,得以不同事蹟被推薦為候選人,以激勵農業技術的創新與發展。該增訂條文,業以農委會93年4月30日農授糧字第0931070472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參、結語我國農業科技之發展與進步,舉世聞名,藉由第六條條文之修正,提高獎金之額度,透過實質的獎勵,進一步的激勵農業工作人員,增訂第五條之一,放寬農業實驗及研究得獎人員的再次獲獎,將更有助於農業技術的不斷創新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