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年6月(第144期)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興建農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修正重點
一、前言
為發展農村食品加工事業,加速農業轉型,本會所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興建農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其土地使用區位原以一般農業區及特定農業區未經辦竣農地重劃之土地為限。惟本會「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及「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規定,特定農業區經辦竣土地重劃達百分之80以上且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與農業經營相關之農業產銷設施所需用地,以及興建畜牧加工設施,得變更使用。
為求一致性,本會特修正本要點,規定符合一定條件者得以特定農業區辦竣農地重劃土地提出專案申請變更作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以供農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並於93年3月31日公布實施。
二、修正重點(一)適用對象:農民團體及農企業為對象,農民團體係指依法組織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場,農企業指從事農作物生產之公司,以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經營項目屬農作物生產者,予以認定,已對其利用國產原料有適度規範,爰應農企業反映,將其資格條件原規定為需成立及經營滿3年修正為滿1年以上者,得就原料產地提出申請變更作為興建農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事業計畫。(第二點)
(二)修正變更編定使用土地之限制:將原規定土地區位以一般農業區及特定農業區未經辦竣農地重劃者為限,增列如無法避免需使用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土地,應先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第四點)
(三)明訂變更編定使用特定農業區之條件:為免影響農地重劃區完整性及農業生產環境,且輔導具經營效率及有發展企圖心者,俾達經營成效,具備條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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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更土地應符合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有關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土地之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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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為農會或農業合作社,最近一年依「農會考核辦法」或「合作事業獎勵規則」評鑑為甲等以上者,農企業最近一年有盈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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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更面積在0.5公頃以上。
- 加工機器設備(不包括土地、廠房、倉儲設施)投資額達五百萬元以上。
其中第一款申請變更特定農業區辦竣農地重劃土地,應符合相關規定,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且需該鄉(鎮、市、區)重劃面積達百分之80以上或屬於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土地方得以提出申請。(第五點)
(四)申請面積限制:一般農業區及特定農業區未經辦竣農地重劃者,變更最小面積不得低於0.1公頃;而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者申請變更面積不得小於0.5公頃之規定,惟最大面積均不得超過2公頃。(第六點)
(五)申請之程序:修正申請人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申請,應檢具之證件,但土地區位為特定農業區辦竣農地重劃者,須檢附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文件。(第八點)
(六)申請專案核准案件:申請人應檢附之文件,包括:興辦事業計畫書、圖;土地使用清冊;計畫用地位置圖;計畫用地規劃配置圖;公司登記證明(農民團體免附);農會、合作社評鑑成績或事業營業所得證明;加工設備清單及相關單據憑證。(第九點)
(七)明訂專案核准案件之審查程序: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專案核准案件時,應就土地區位適宜性及事業設置之必要性予以初核,確有必要設置者,轉送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得組成專案小組辦理審查,審查同意與否函覆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並副知申請人。如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專案核准者,再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進行後續審查作業。(第十點)
三、結語有鑑於農產加工範圍包括米穀、雜糧、蔬果、特用作物、花卉等,種類多樣化,且屬於傳統加工,近年來投入者漸多,為免農產食品加工,所需之曬場、醃漬場、加工廠房、包裝場所、儲藏倉庫等場所及設施,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地重劃區完整性,特訂頒本要點以適度規範,並作為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審查之依據,期台灣農業能永續發展,邁向企業化經營,提昇國際市場之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