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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要點簡介

畜牧處污染防治科 程俊龍

壹、前言

  政府為鼓勵事業節約自然資源使用,促進物質回收再利用,以減輕環境負荷,於「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八條中規定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另外,「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二十三條中亦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實際再使用、再生利用技術產生之效益,定期辦理再使用、再生利用技術開發優良及實際再使用、再生利用績優選拔,並給與獎勵;其獎金、獎助及表揚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據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爰訂定「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並於民國92年首次辦理「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評選工作,獲獎者由環保署頒發獎牌,獎金部分則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編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鼓勵農企業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建立獎勵制度,遂訂定「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要點」,並於本(93)年6月30日發布實施。

貳、內容重點說明

  「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要點」係由農委會畜牧處負責草擬,再參酌農委會所屬農糧署、林務局、漁業署及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等機關之意見修訂,條文計四點,內容分述如下:

一、獎勵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目的(第一點)

為獎勵事業廢棄物清理、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及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督促業者注意環境衛生,做好污染防治及再生產品品質管制,提昇營運管理績效,並促進業者再生產品銷售推廣使用。

二、獎勵之對象(第二點)

(一)農業事業機構績效卓著,經參加環保署「事業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或「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績效優良獎」獲得特優或優等獎者。

(二)禽畜糞堆肥場參加農委會「畜牧資源回收再利用評鑑獎勵」獲得優等或甲等獎者。

三、辦理之方式(第三點)

  每年併同環保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評審作業及農委會畜牧資源回收再利用評鑑獎勵作業辦理。

四、對獲獎者之獎勵方式,包括頒發獎金及協助產品推廣,及對輔導單位之敘獎(第四點)

(一)獲得環保署評鑑獎勵特優或優等獎者,公開表揚頒發獎金,特優獎新台幣5萬元,優等獎新臺幣3萬元。

(二)獲得農委會評鑑獎勵優等或甲等者,公開表揚頒發獎金,優等獎新台幣3萬元,甲等獎新台幣1萬元。

(三)於同一年度內同時獲得環保署及農委會獎勵者,其獎勵金僅能於二者間擇優辦理。

(四)獲得環保署獎勵特優或優等獎者,其再生產品由農委會函請各附屬單位及農業推廣等單位推薦優先採購,並協助辦理促銷活動。

(五)獲得農委會獎勵優等或甲等獎者,由農委會上網公布,並透過輔導體系及新聞媒體廣告,協助推薦農友使用。

(六)轄內堆肥場或農業再生利用機構獲得環保署獎勵特優或優等獎者,其輔導單位、縣市政府主辦單位,得由農委會函請敘獎鼓勵。

參、結語

  農業廢棄資源多屬於有機質原料,適合循環再利用,長期以來,農林漁牧各領域也已發展許多減廢及再利用技術,並推廣使用。此次農委會「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要點」之公告實施,除因應法令規定之外,實有拋磚引玉之意義,農業行政部門可編列獎金預算,以實質方式鼓勵相關之農企業參與環保署及農委會辦理之再生利用績效優良獎選拔及評鑑制度等,以顯現農業部門在環保領域之努力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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