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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簡介

農業金融局 楊德庸

  在農業金融法實施前,農、漁會信用部依據原財政部發布之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及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之規定,僅能辦理:一. 收受會員及會員同戶家屬之活期、定期、儲蓄及支票存款。二. 辦理會員及會員同戶家屬之放款。三. 受政府機關及銀行委託代放款項。四. 會員從事農業產銷所需設備之租賃。五. 國內匯款。六. 受託代理收付款項。七. 受託代理鄉鎮 (市) 公庫。八. 出租保管箱、及九. 其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之業務等寥寥數項業務。由於金融自由化之腳步加快,銀行業務已大幅度開放,金融機構間之競爭日趨激烈,農、漁會信用部不能防止其他金融機構爭取其會員,本身卻受限於業務種類過少,難以爭取其他金融機構之客戶,經營空間遂逐漸遭受擠壓,加以其會員多為農、漁民,在農、漁業金融需求減少時,農、漁會信用部之業務也逐步流失,對於其長遠發展甚為不利,以致於廣大農、漁會界不斷提出開放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之呼籲。

  本次在農業金融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立法中,雖大部分沿用原先財政部所定之業務項目,惟為健全農業金融體系,發展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業務,並建立分級輔導管理制度,乃正式開放信用部得申請擴大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並於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信用部資本適足程度、經營績效、金融專業程度與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良窳等,調整信用部之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並據以訂定「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做為辦理之準則。

  依據本辦法之設計,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調整,或由農會、漁會依業務發展需要,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經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調整之。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金融監理機關、金融檢查機構、地方主管機關及全國農業金庫得向中央主管機關建議調整信用部業務項目及範圍。倘係信用部被動接受中央主管機關之調整,依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信用部資本適足程度、經營績效、金融專業程度與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惡化情況,衡酌縮減信用部營業項目及範圍,該信用部則應於一個月內停止其被縮減之營業項目及範圍,並換發設立許可證。至於信用部自行申請者,為主動調整,自然係以擴大業務為主。

  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之標準係信用部資本適足程度、經營績效、金融專業程度與內部控制等,本辦法已分別規定其標準,其中資本適足程度評估標準如下:

一、淨值對放款之比率:以上一年度信用部淨值與放款總額之比率予以評估。百分之8以上者,以2分計,百分之6以上未滿百分之8者,以1分計,百分之4以上未滿百分之6者,不予計分,未滿百分之4者扣1分。

二、逾期放款比率:以上一年度信用部逾期放款總額與放款總額之比率予以評估。百分之10以下者,以2分計,百分之10以上未滿百分之15者,以1分計,百分之15以上未滿百分之20者,不予計分,百分之20以上者,扣1分。

三、呆帳覆蓋率:以上一年度信用部提存備抵呆帳與逾期放款總額之比率予以評估。百分之20以上者,以2分計,百分之10以上未滿百分之20者,以1分計,百分之5以上未滿百分之10者,不予計分,未滿百分之5者,扣1分。

至於經營績效評估標準如下,但偏遠地區信用部之經營績效,依前項比率及金額級距,得減半計算之:

一、資本獲利率:以上一年度信用部盈餘與信用部淨值之比率予以評估。百分之4以上者,以2分計,百分之2以上未滿百分之4者,以1分計,百分之1以上未滿百分之2者,不予計分,未滿百分之1者,扣1分。

二、員工平均獲利能力:以上一年度信用部盈餘與信用部員工數之比率予以評估。新台幣40萬元以上者,以2分計,新台幣20萬元以上未滿40萬元者,以1分計,新台幣10萬元以上未滿20萬元者,不予計分,未滿新台幣10萬元者,扣1分。

  鼓勵信用部積極改善資產品質,提昇經營績效之獎勵機制方面,信用部依據前述兩大項規定,所累積之得分總額優於上一年度者,得再加計1分。

  以上所採取者均為量化之標準,至於金融專業程度係指信用部應具有申請各該項業務之四位以上員工,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各該項業務相關專業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或執照,或其舉辦之各該項業務相關專業測驗並持有合格證書。但偏遠地區人力不足,經全國農業金庫輔導,且不影響客戶權益者,不在此限。至於以上所謂「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係指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及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

  符合上述標準者為積極資格,然而申請調整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之信用部,如有發生下列消極資格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不得核准其申請:一、上一年度發生違反金融法規受處分之情事。二、信用部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或稽核人員對內部稽核制度未落實、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露,而肇致重大弊端。信用部依資本適足程度、經營績效評估之規定累計積分達六分以上者,同時符合第六條規定及其內部控制良好,且無消極資格之情事者,得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後,再函轉中央銀行申請許可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之簡易外匯業務。並得依第二條之規定提出申請調整業務項目及範圍,其申請以風險性低之業務為原則,並應於每年4月30日前提出申請。信用部申請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時,應依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訂定新申請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等相關內部作業準則及規範,俾做為執行之內部依據。

關於申辦之手續方面,本辦法第十一條明定信用部申請增加營業項目所需提供之相關書件,「信用部申請增加營業項目及範圍,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載明下列事項之營業計劃書:

(一)業務概況。

(二)人員配置及訓練情形。

(三)業務作業手冊。(包含業務規章、作業程序、會計帳務處理、相關法令規定及應備置之各種空白書表格式)

(四)業務風險評估及內部控制制度。

二、第三條至第五條計分之相關文件。

三、依第六條規定取得之專業測驗合格證書、專業訓練結業證書或執照。

  信用部申請增加營業項目及範圍,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設立許可證並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應廢止其核准。

  至於未來信用部得申請調整之業務項目為何,目前本辦法僅簡單規定「風險性低之業務為原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農業金融局均尚未就其內容做出詳細規定,為鼓勵績效優良之信用部能及早培養專業人才,以利擴大經營,增加競爭力,有必要儘速就可開放辦理之業務予以明確規定,俾形塑未來之願景,激勵全體信用部發奮圖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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