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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農業公共建設之過去與未來

企劃處企劃科 莊淑芳

  「BOT」乙辭,近年來因為我國政府引進民間參與高速鐵路之招商與興建,而經常出現在報章雜誌上,但是對於「BOT」之實質內涵,大眾似乎仍止於興建(Build)、營運(Operate)與轉移(Transfer)等三字縮寫之表面了解,為何政府要大費周章地透過一連串的招商、徵選,乃至於爭論許久的政府承諾事項的來回磋商過程,而這些即將在94年高鐵通車後畫下休止符,事實上高鐵BOT案真正成敗則須等到50年後才能有所論斷,也許未來如此大型的BOT案恐難再出現幾個,不過由於本案之推動,卻開啟了政府與民間的一種特殊且緊密的新關係,其背後所隱含之意義與目的就是本篇文章探討的主題。

  近年來行政院秉持「政府資源有限」、「民間力量無窮」的理念,於89年2月制定公布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這是一項計畫藉助民間活力及資金適時加入的政策與法規,對提昇政府效能,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加速公共建設興建,改進公共建設服務品質及帶動經濟成長等是具有正面之意義與效益的。事實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在英、澳、日、美、加等國推動多年,已有相當的成績與成效,因此政府推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可說是當代的一種國際潮流,這也是近年來政府部門積極推動企業化高績效之團隊,急於突破現狀之有效做法之一。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簡稱促參法)的推動,事實上是商業利益與公共服務的結合,也可說是公私部門興利雙贏的做法,這種建立政府與民間機構的新合作關係,有別於傳統公共工程之採購模式,且其執行過程需要進行內部整合、外部協調及財務、法律等專業判斷,為能確保公共服務品質,又必須從政策制定、計畫執行至後續監督管理等各層面進行完整規劃。由此可見,促參業務是結合多領域之綜合性業務,對於大部分公務機關不僅屬創新業務,也是一種空前的挑戰。我國對於農業公共建設之興建與改善更新方面,一向採取傳統且保守的農業部門而言,無論是推動哪種類型與項目的相關促參案件時,主導者都必須具備主動創新的思維與抱持謹慎嚴謹的態度去規劃思考,去判斷最適合的方向與選定最佳的項目,如果推動成功,將創造政府、民間業者與國民等多贏的局面,但是不成功則恐將成為政府與民眾之負擔,而非助益。

  但無論促參法如何能有效協助政府推動各項促參業務,其如未能列入促參法之相關適用項目,這一切也是空談,因此在民國90年10月促參法第一次修正時,農業部門即積極爭取增列第三條增列第十三款「農業設施」,此項目之增列也正式開啟相關農業設施適用促參法之門,此款目前適用項目包括「畜禽屠宰場」、「農產品批發市場」、「休閒農業區」、「休閒農場」及「漁港功能多元化設施」等,也由於推動促參業務是一種現代公共建設推動趨勢,也是目前政府積極推動之施政重點,因此92年度更在配合農委會相關單位之實際需要下,於「農業設施」乙款下再增列「農產品防疫檢疫設施」、「農業科技園區設施」及「農業多功能教育相關設施」等3項,這也使得各項可能引進民間活力之公共建設項目更趨完備,各項公共建設之新建或經營也將更朝多元化發展。

  截至93年7月止,農委會主辦之各項促參案件且已成功簽約者,包括林務局主辦之「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興建及營運阿里山賓館案」及「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興建及營運富源森林遊樂區案」,以及「埔里花卉中心委託經營案」等三案,雖然推動速度與農委會每年輔導興修建之相關農業公共建設項目無法相比,但卻進一步證明農業設施適用促參法加以推動之可能性與效益性,其中由林務局主辦已簽約成功之二件森林遊樂區促參案件,是另一種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模式之呈現,其皆是引用促參法第四十六條民間自行提案方式所推動之成功案件。什麼是民間自提呢?這是促參法特有且提供民間更高主動及主控性之提案方式,民間業者可於主辦機關(促參法第五條規定主辦機關可為中央機關地方機關未來更可能推及鄉鎮公所等)尚未進行評估規劃,甚至公告之促參案件前,自行就符合促參法之各項促參業務項目,選定其認為可以辦理促參之公共建設,主動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意願。這是一種空前之突破,也由此可知促參法提供民間參與之多樣性。

  由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可更明確了解促參法提供了相當多樣性的民間參與方式與程度,其參與類型可選擇下列方式:

(一)BOT: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

(二)BTO: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無償取得所有權,並委託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以取得所有權,並委託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三)ROT:由政府委託民間機構,或由民間機構向政府租賃現有設施,予以擴建、整建後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四)OT:由政府投資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五)BOO:為配合國家政策,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

  目前促參相關法令雖已趨完整,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除於行政院下成立行政院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擬定推動原則與相關推動策略,並協助各部會解決推動過程中之各項困難外,亦由工程會積極協助配合修正可提昇推動促參案件之適用條文與規定,或提供可能之資源及資訊。明(94)年度農業部門在行政院整體之促參推動目標管理下,必須針對可適用之促參項目,積極規劃推動各項促參案件,希望民間投資金額可順利達到60億元之責任目標額度,這是一個高難度的挑戰,也許那是一項不可能的任務,但也考驗著農業部門對此目標之決心,以及與相關同仁間是否能充分發揮團隊合作的精神與抱持嚴謹但積極的態度,扭轉傳統保守的思維,藉此引進民間的力量,活化農業部門的公共服務水準與品質,如果推動順利,相信不久的未來,台灣農業公共建設之服務品質將能因此另有一番新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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