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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農業發展條例及相關子法規修訂及執行

(一)「農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92年2月7日由總統公布施行,共增修35條條文,提供休閒農業推廣、農業科技園區輔導、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及天然災害救助等施政需要之法源基礎。

(二)依據新修正農業發展條例之授權,於92年度辦理包括「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及輔導條例」、「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等14種法規之增修定工作。截至92年底,均已發布實施3種、報院核定2種、辦理預告之法制作業程序6種,另2種尚在研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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