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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整農產品進口管理措施

(一)稻米進口改採關稅配額制度

  為回歸世界貿易組織認可之貿易主流體制,92年稻米進口改採關稅配額制度,依WTO農業協定之規定,配額內數量維持去年14萬4,720公噸等量糙米(基期年消費量之8%),其中65%(9萬4,068公噸)繼續採取國營貿易,由本會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進口,供作公糧撥售或視國內市場需求作調節;其餘35%(5萬652公噸)分三次標售,由民間進口。配額內稅率維持去年水準,稻榖、糙米、白米、碎米稅率為零,米食製品稅率為10%至25%;配額外採取從量稅,依WTO農業協定之規定計算,每公斤稻米為45元,米食製品為49元。另採取特別防衛措施,如配額外進口量超過基準量或進口價格低於基準價,則啟動特別防衛條款,提高進口關稅。

(二)關稅配額農產品進口管理

  我國於91年1月1日加入WTO後,依據入會承諾,豬腹脅肉、花生等22項農產品由原管制或限制進口改採關稅配額開放市場,92年起,稻米進口由原依WTO農業協定採特別處理條款之限量進口改為關稅配額制度,自92年起採關稅配額農產品項目改為23項,包括稻米、豬腹脅肉、雞肉、動物雜碎(豬雜、禽雜、鹿茸)、香蕉、東方梨、紅豆、液態乳、花生、大蒜、乾香菇、乾金針、檳椰、柚子、桂圓肉、椰子、鳳梨、芒果、柿子、砂糖、鯖魚、鰺魚、鰮魚等產品。配額之分配方式分三種,第一種為先申請先分配,依申請先後順序採抽籤方式分配,一年分配一次,入會二年後配額之分配,每一申請者將至少獲得其前二年實際進口數量之配額,所剩或增加之配額再依先申請先分配方式辦理,適用產品有豬腹脅肉、雞肉、動物雜碎、香蕉及東方梨等。第二種為標售關稅配額進口權利,依競爭者投標金額之高低,金額較高者優先決定得標,一年分配一次,適用產品有紅豆、液態乳、花生等產品。第三種分配方式亦為標售關稅配額進口權利,一年可分配一至三次,適用產品為上述以外之其餘關稅配額產品。

(三)採取特別防衛措施

  為避免市場開放後,外國貨大量進口,影響農民權益,依據WTO農業協定第五條規定及諮商結果,加計稻米後,我國共有15項敏感性農產品可採取SSG,當進口數量超過基準數量即可發動SSG,加徵配額外關稅之33.3%,或當進口價格低至基準價格90%以下時,依兩者不同程度價差加徵不同之額外關稅。SSG產品項目包括稻米、花生、東方梨、砂糖、大蒜、檳榔、雞肉、液態乳、豬雜及禽雜、紅豆、乾香菇、柚子、柿子、乾金針及豬腹脅肉等。92年我國共針對稻米、花生、東方梨、砂糖、大蒜、檳榔、雞肉、液態乳、乾香菇、柚子、柿子及乾金針等12項產品啟動特別防衛措施。

(四)台巴(巴拿馬)自由貿易協定農產品市場開放情形

  基於邦誼及配合外交政策,台巴自由貿易協定歷經五回合諮商及一次農業特別會議之密集諮商討論,於92年8月8日順利達成協議,並訂於93年1月1日開始實施。依據台巴案諮商結果,農產品關稅降稅原則包括立即免稅、分五年降為免稅、分十年降為免稅及列入排除清單不予降稅等四類。另外,我國同意提供巴方包括鯖魚、鰺魚、鰮魚、豬腹脅肉、調製雞肉、調製雞雜碎、液態乳、香蕉、鳳梨及精糖等關稅配額農產品之專屬配額,其開放配額為我國全球關稅配額數量之2%至14%之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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