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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統計指標及書刊

(一)編算農業生產指數

  根據台灣地區農、林、漁、畜產品生產資料,以基期(逢5、0)年各項產品農場(產地)價格為權數,採拉氏(Laspeyres)定基加權綜值式,計算農業生產總指數及農產、林產、漁產、畜產4大類生產指數;惟於轉換基期之年份,則採費雪(Fisher)理想公式加以銜接。本項指數全年共編算3次,分別於7月份估算上半年指數,12月份利用初步統計資料估算全年指數,次年5月份修訂及發布全年指數。

(二)編算糧食平衡表及糧食自給率

  1. 糧食平衡表
  2.   將糧食分11大類、47小類,依據各項糧食之生產、進出口及存貨變動等統計資料計算其國內供給量,再依照各類糧食之用途分配與流通情形,推估其總體及平均每人食用供給量,並根據各項糧食之營養成分,計算出平均每位國民每日各種營養素攝取量。

  3. 糧食自給率
  4.   糧食自給率係指國內消費之糧食中,由國內生產供應之比率。將台灣地區產銷之糧食按初級產品型態分10大類、35小類,以糧食平衡表相關資料為基礎,單項糧食自給率逕由國內生產量與國內消費量計算百分比而得,類別及綜合糧食自給率則分別以熱量及3年移動平均價格為權數,以反映各種糧食之相對重要性。91年以熱量及價格為權數之綜合糧食自給率分別為35.4%及80.7%,能自給自足之糧食為水產類、蛋類及榖類中之米。

(三)編算農業固定資本形成

  根據本會暨所屬機關與相關機關團體填報結果及有關次級資料,按防洪灌溉、農地墾殖及改良、農畜業、林業、漁業、試驗研究及農產運銷等7大類,以及政府、公營、民間等3部門編算台灣地區農業固定資本形成相關統計,供為政府研訂農業投資計畫及彙編國民所得之參考。91年台灣地區農業固定資本形成毛額約為463億元,按購買主體分,政府、民間及公營部門分別占60.84%、37.96%及1.20%。

(四)編算農業相關物價指數

  根據台灣地區農、林、漁、畜產品產地、集散地或批發市場價格資料,以基期(85)年各項產品產地價格為權數,採拉氏公式,計算台灣地區農民所得物價及林產品、水產品躉售物價等3種農業物價指數;另根據農產品生產及生活費用,以基期(85)年資料為權數,採拉氏公式,計算台灣地區農民所付物價指數。

(五)編印農業統計書刊

  依資料產生頻率,按月編印「農業統計月報」及「農業統計指標」二種月刊;按年出版「農業統計年報」、「農業統計要覽」、「農產貿易統計要覽」、「農業生產統計提要」、「糧食供需年報」、「臺灣糧食統計要覽」、「臺灣地區糧食生產情形及業務概況」及「臺灣地區主要農畜產品生產及進出口量值」等八種年報,廣送各界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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