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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陸、農業法規與訴願審議

  法規是執行政策之重要工具,行政機關為達成政策目標及行政目的,必須制定合宜之法規,並隨時檢討修正現行法規,以符合政策之方向。本會秉持上述原則,每年均提出立法計畫,以配合農業政策之推動。另為保障人民行政救濟之權益,本會受理農業有關之訴願案件,均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為人民循求最有利之決定,並適時指摘下級機關之行政疏失,提供改正參考,以提昇依法行政之精神。

一、農業法規之制(訂)定與研修

  因應產業全球化趨勢及知識經濟時代,確保農漁業永續經營,達成農業施政目標及施政目的,並配合推動相關法規之研修,本會訂有年度立法計畫以為整理法規之準據。迄92年12月31日止,本會主管法規計229種,其中法律28種;法規命令201種。整理情形如下:

(一)為因應施政需要完成制(訂)定法規

  92年計21案,分別是:「農業金融法」、「旅客及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或經郵遞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密閉式貨櫃運送動物產品輸入檢疫作業辦法」、「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屠宰用牛隻輸入檢疫作業辦法」、「成品農藥委託加工管理辦法」、「農藥廣告申請審查辦法」、「植物或植物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區輸入檢疫作業辦法」、「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規費收費標準」、「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檢舉或協助查緝偽劣農藥獎勵辦法」、「農藥委託田間試驗準則」、「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農藥標示管理辦法」、「農藥檢查辦法」、「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

(二)配合業務執行檢討修正法規

  92年計41案,分別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暫行組織規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設置辦法」、「農業發展條例」、「化製場之消毒方法消毒設備及管理辦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暫行組織規程」、「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飼料管理法施行細則」、「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再修正)」、「農藥工廠設廠標準」、「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種苗業者設備及標示準則」、「農藥檢驗收費標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畜牧法施行細則」、「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水土保持法」、「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繁殖用植物實施特定疫病蟲害檢查及收費辦法」、「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再修正)」、「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再修正)」、「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農會財務處理辦法」、「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三)廢止不宜繼續施行之法規

  本年度經檢討不合時宜法規並依程序廢止者計5案,分別是:「清除新城雞病使用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農業推廣實施辦法」、「農田水利會聯合會組織規程」、「臺灣省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

二、訴願案件審議

  92年總計收辦訴願案件為605案,其中包括新受理案件500案、復審案件1案,及91年未結移列者104案,均依訴願法規定,並經本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迄92年底共辦結477案,其中駁回288案、撤回5案、撤銷原處分或原決定162案、移轉其他機關管轄22案、移列93年繼續辦理128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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