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4月(第154期)
森林保護辦法簡介
林務局 陳坤龍
森林除提供人類生活上所需之木材及各種副產物之直接功用外,其間接之效益則可涵養水源、保安國土,並可維繫生態系之平衡,並提供休閒活動之空間。尤其台灣地處亞熱帶,山高坡陡,水流湍急,加以季節性風勢強大,若有颱風來襲,即豪雨成災,前揭森林功能益發突顯。在今日自然資源保育意識深植民心之時,森林保護的工作更形重要,建構兼顧厚生與保安之森林的訴求,以副社會大眾對森林所具有之國土保安、涵養水源等公益效能的殷切期盼,捍衛國土與保護珍貴森林資源,發揮森林公益及經濟效用。而減少盜伐、濫墾、濫建、森林火災等,使森林免於受害進而維護大自然生態體系之平衡,以謀人類之幸福,更是當今之重要課題。
為加強保護森林資源,前台灣省政府於52年訂定「臺灣省保林辦法」,作為管理林地保護、森林災害防救、森林保護設備之設置及防火宣導等之規範。茲因森林法於93年修正公布,其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森林之保護管理、災害防救、保林設施、防火宣導及獎勵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林務局乃依據該授權規定,參酌前揭辦法,並參酌實務運作情形,以及因應現行森林保護管理需要,研擬制定「森林保護辦法」草案,並依法制作業程序完成審查訂定,於93年12月31日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林務字第0931720859號令發布施行。同時,亦得以嚴格落實國土保育之政策。
「森林保護辦法」全文41條,重點如下:
一、敘明本辦法之法源依據及界定森林保護機關之定義及其權責。(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訂定轄管森林保護之方式,包括分區指定專人或編隊負責巡視、定期派員抽查、製作考核報告書,與森林警察執行取締事項、各地方鄉(鎮、市)村里長協助保護森林、國公有林內擅自墾殖或占用之處理程序、查獲為害森林案件時應踐行之程序及取締盜伐濫墾案件等事項。(第四條至第十一條)
三、規範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內引火與國公有林地內施作工程之相關規定,森林火災防範、搶救、演習、宣導事項,以及保林設施之設置、森林發生生物為害時之作為等事項。(第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
四、明定森林保護獎狀或獎金之發給事項,包括防止森林災害有功者之獎勵方式、非公務人員協助森林保護工作致傷亡者發給醫藥費、慰藉金或撫慰金之規定、舉發違反森林法案件發給獎金或獎狀之規定。(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七條)
五、森林保護機關每年應編列森林保護經費及輔導相關團體為森林保護工作。(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