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9月(第159期)
試辦成豬死亡保險
畜牧處牧場管理科 施佳宏 林俊臣
壹、前言
農業保險向為整體農業政策與農民福利之重要環節,其中畜牧領域之家畜保險更能切合農民飼養高經濟畜禽動物之保險需要,以保障畜牧業者生產所得,安定農民收入,並兼具穩定產業長期之發展。為鼓勵養豬業者(農民)依規定將斃死豬交化製原料運輸車(集運車)載運至化製場妥善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及「家畜保險辦法」相關規定,經審慎規劃後於本(94)年7月7日核定擇於台中縣及雲林縣兩地區試辦「家畜成豬死亡保險業務計畫」,由本會籌措經費補助台灣省農會執行該項保險業務,並透過兩縣之縣農會,轉所屬鄉(鎮、市、地區)農會向轄區養豬業者宣導及承保該項成豬死亡保險業務,所需保險費由政府補助7成;另亦請中華民國養豬協會協助辦理該項保險業務宣導會。本會冀佐以本項新增之成豬死亡保險業務,除提供養豬農民作為選擇參加農業保險之農民福利外,更期一併防範斃死豬流供食用,以健全養豬產業之經營、強化人畜疾病防疫及增進國人食肉衛生與安全。
貳、作業規範與流程
本計畫係由本會補助經費及輔導辦理,台灣省農會負責執行,本年度試辦之實施地區為台中縣及雲林縣,將實施地區之各鄉(鎮、市、地區)農會列為承保單位,縣農會及省農會為再保單位,並由本會暨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台中縣政府暨所屬家畜疾病防治所、雲林縣政府暨所屬家畜疾病防治所、相關養豬產業團體與化製集運業者等協助轄區投保宣導與查緝核認工作。本年度辦理一期,以6個月為一個保險期計收保險費,採全場在養豬隻全數加保(21.6元/頭),為期妥善照顧養豬農民權益,保險費由政府與畜主各負擔7成(15.12元/頭)與3成(6.48元/頭),保險期間每頭成豬(50公斤以上之肉豬、種豬)發生死亡事故之理賠金額為新台幣1,200元。接受投保申請期間自94年7月7日起至10月31日止,由承保單位直接受理轄區各養豬場申請投保,保險期間為自核保日期起算6個月有效期間。
本項家畜保險新措施具有相當完備之核保理賠作業流程,並兼具防範斃死豬非法流用之功效,該項措施係將農會承辦之保險理賠及核認工作,結合現有轄區化製場及集運業者之化製集運流程,並設計保險理賠專用之「家畜成豬死亡保險事故賠付證明單」及「成豬保險理賠專用標識號碼牌」交由承保戶收執,於承保戶發生事故斃死豬隻時,依本保險相關規定填寫上述「事故賠付證明單」,並於該事故豬隻後腳部掛上「理賠標識號碼牌」後,再委託集運業者將理賠之斃死豬集中送交化製場妥予處理,並由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協助核認及查緝工作。
為利於本計畫宣導工作,本會特將本年度試辦之文宣主軸定名為「豬保備-家畜成豬有保險,衛生安全更完備」,並於8月9日至8月16日期間,陸續於實施地區舉辦8場次分區宣導說明會(台中縣3場次、雲林縣5場次),另編製宣導手冊於宣導會現場分送與會相關單位及養豬業者參閱;茲將農會辦理「家畜成豬死亡保險統一作業規範及流程」詳述如后,藉以廣為宣傳本項農業保險新措施,俾利農(畜)政單位、各級農會、相關養豬產業團體及農民之參考依據。
一、 94年家畜成豬死亡保險業務計畫-作業規範簡要流程圖:
- 主辦/執行/協辦/輔導/宣導/查核
- 投保/核保
- 保險豬隻死亡/核認/理賠
二、 投保規定重點說明
(一)投保標的物(總承保頭數):係指農會辦理核保清點時之投保戶全場在養豬隻。
(二)保險期間之理賠對象:經農會核保後6個月內,凡體重達50公斤以上之全場在養豬隻(成豬,含核保後經承保戶於飼養期間自行繁殖豬隻)發生死亡事故時為其理賠對象。
(三)保險費:投保標的物須全數加保,農民(養豬場、養豬戶)僅需負擔3成保險費,依總承保頭數乘以每頭6.48元之方式計收。
(四)理賠頭數上限:理賠對象(體重達50公斤以上死亡成豬)之理賠頭數上限為總承保頭數千分之15(承保頭數×1.5%)。即理賠上限採理賠頭數訂定,保險期間每頭成豬死亡時按保險金額賠付,惟達理賠頭數上限時,該最後1頭成豬死亡之理賠金額係依剩餘理賠限額賠付。(例:承保565頭,理賠頭數上限為8.475頭,前8頭每頭賠償1,200元,第9頭則依剩餘理賠限額賠償0.475頭×1,200元=570元)
(五)承保對象必須具有與化製場簽訂之「畜牧場動物屍體、胎衣等之廢棄物委託清除處理合約書」,始得由農會承保,並將該化製場、集運業者名稱及車號詳實填寫於要保書。未出具上開合約書者不予承保。
三、 核保作業重點說明:
(一)有投保意願之養豬場最遲須於94年10月31日前逕自向當地鄉(鎮、市、地區)農會申請加保。
(二)投/承保雙方商定時間至養豬場所進行豬隻頭數清點,依全場在養豬隻全數加保(即為總承保頭數),該項豬隻清點工作必要時得由承保農會商請縣(市)政府、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鄉(鎮、市、區)公所或再保農會會同辦理。
(三)承保農會依規定之報表格式分別填具「家畜成豬死亡保險要保書」及「家畜成豬死亡保險單」始完成核保手續。
(四)台灣省農會彙整各承保農會填報之保險文件及資料,據以辦理政府補助款(7成保險費)之轉撥事宜。
四、 理賠作業重點說明
本保險業務之事故理賠核認證明作業,於承保農會核保時須另與相關集運業者(該集運業者係承保戶出具「畜牧場動物屍體、胎衣等之廢棄物委託清除處理合約書」所列之集運業者)簽訂「家畜成豬死亡保險事故賠付證明委託核認合約書」,由承保農會委託集運業者(集運司機)於前往承保戶清運斃死豬隻時一併辦理本項成豬死亡保險之事故理賠核認證明工作,並作為本保險理賠之依據。
(一)承保農會經完成核保後,應依理賠頭數上限數量,一併將本項保險專用之「家畜成豬死亡保險事故賠付證明單」(三聯單)及「成豬保險理賠專用標識號碼牌」(該號碼牌印有6碼流水編號)數量,酌予核發各承保戶收存備用,以利承保戶於保險期間發生成豬死亡事故時據以填寫成豬死亡頭數及相關基本資料,並於該隻死亡成豬後腳部掛上農會核發之理賠專用標識號碼牌。
(二)承保戶於保險期間內發生50公斤以上成豬死亡理賠事故豬隻時,應先以電話通知承保農會(農會得依據該電話通知預作理賠前置作業,另採不定期實施承保戶之理賠現場查核工作),填寫「家畜成豬死亡保險事故賠付證明單」,將欲理賠事故死亡豬隻於後腳部掛上理賠專用之標識號碼牌,再通知集運業者清運並送交化製場化製處理。
(三)承保農會委託之集運業者於前往清運該承保戶理賠事故豬隻時,應依承保戶所開立「家畜成豬死亡保險事故賠付證明單」中欲理賠事故豬隻頭數確實核對清點,並核對理賠專用之標識牌號碼。另集運業者須將欲理賠事故豬隻妥予集中於集運車一隅,以便送交化製場化製時利於派駐該化製場之防治所(雲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查核人員清點核對。
(四)受託核認之集運司機遇有部分事故理賠豬隻重量在50公斤左右致不易核認時,應使用磅秤量重確認(另由臺灣省農會提供適當數量之磅秤,分別放置各化製場供所屬集運業者使用),倘遇理賠糾紛無法解決時,由受託核認之集運司機轉知承保農會處理。
(五)集運司機所核認證明之理賠事故豬隻運至化製場時,需會請防治所派駐化製場查核人員(或由化製場人員代理)再次清點核對理賠頭數,並逐一核對理賠事故豬隻後腳部之理賠專用標識號碼牌。待化製場查核人員核認無誤後,取下理賠專用之標識號碼牌,連同該「家畜成豬死亡保險事故賠付證明單」轉送雲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查收。(臺中縣承保戶之「家畜成豬死亡保險事故賠付證明單」及其理賠專用標識號碼牌,則由雲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查收彙整後,全數轉交臺中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六)台中縣及雲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將彙整之「家畜成豬死亡保險事故賠付證明單」及理賠專用標識號碼牌,則另依轄區承保農會別,於每月分兩次函送各承保農會辦理理賠事宜。
(七)承保農會依據該縣防治所轉送「家畜成豬死亡保險事故賠付證明單」及理賠專用標識號碼牌,經核認無誤後,即按月核撥理賠金額轉入該承保戶於承保農會所開立之帳戶(或承保戶指定之帳戶)。
(八)台灣省農會按月彙整各承保農會所送「鄉(鎮、市、地區)農會家畜成豬死亡保險理賠申請表」及相關保險報表文件,經核認無誤後,一併辦理保險及再保險相關賠付事宜。
參、結語
本會歷年推行之家畜保險業務,關於豬隻保險部分已實施家畜運輸死亡保險,至成豬死亡保險亦經審慎研議規劃後如期於本年度試辦推行。本計畫即欲併行現有之運輸死亡保險,並將該試辦地區豬隻之投保業務範圍,完整涵蓋飼養、運輸至屠宰前之全程保險,以有效防杜斃死豬非法流用;期佐以本文詳載之「家畜成豬死亡保險統一作業規範及流程」(亦詳載於本項保險之宣導手冊內)及後續辦理成效之檢討評估,作為未來臺灣地區全面推廣辦理本項成豬死亡保險業務及作業規範重要參考指標,使本保險業務制度面更臻完善,不僅兼顧農民福利與肉品安全,達到農民「家畜成豬有保險」、肉品「衛生安全更完備」之目標,更開創農牧政策、農民福祉與消費健康之三贏契機!
(有關上述宣導手冊之完整內容,另詳載於本會網站首頁/資料下載處供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