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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農漁民福祉,維護農漁民權益

  • 更新日期:114-03-14

一、發放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為加強照顧老年農漁民生活,增進農民福祉,政府於84年5月31日公布施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對年滿65歲符合申領資格之老年農民,發放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簡稱老農津貼)每人每月3,000元,93年1月1日提高為4,000元,95年1月1日提高為5,000元,96年7月1日提高為6,000元,101年1月1日提高為7,000元,此後依法每4年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成長率調整(調升不調降),105年1月1日調整為7,256元,109年1月1日調整為7,550元,113年1月1日調整為8,110元。
  自102年1月1日起始申請老農津貼者,應受排富規定之規範: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達50萬元以上,或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達500萬元以上,均不得請領老農津貼。103年7月16日修正公布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3條,將申領老農津貼者所需之農民健康保險(簡稱農保)年資由6個月提高為15年;對於修法前已參加農保且持續加保,至其年滿65歲申領老農津貼時加保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未滿15年者,發給半額津貼。同時規範老農津貼請領人,最近3年每年於國內居住應超過183日。
  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將尚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役之現有道路納入得扣除計算土地及房屋價值範圍;對於原已領取津貼者,其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未新增下,因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升,得不受前述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限制;明定排富規定之所得比對年度為本部公告年度。
  113年發放老農津貼計502億464萬餘元。自84年至113年,累計核發12,077億3,646萬餘元,受益農漁民人數累計145萬3,679人。

二、發放獎勵農漁民子女就學金
  為落實行政院照顧弱勢族群學生政策,本部辦理獎勵農漁民子女就學金,照顧弱勢農(漁)民,鼓勵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並減輕其負擔子女就學之經濟壓力。
  113年修正「農業部獎勵農漁民子女就學實施要點」,放寬學生之父母均已死亡、失蹤或經法院宣告停止親權者,改以祖父母所得總額核計未超過114萬元等規定,積極嘉惠更多農(漁)民子女;113年發放獎勵農漁民子女就學金6億1,844萬3,000元,受益農(漁)民子女5萬9,788人次。

三、辦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
  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時,為減輕農漁民災損負擔,協助農漁民儘速恢復生產,立即公告救助地區、農產品項目及救助額度,辦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包括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  
  113年因寒流、乾旱、高溫、強風、冰雹、地震、強風、豪雨、鋒面、霪雨、颱風等天然災害,計核發災害救助金額約67.81億元,約17萬657名農漁戶受益;低利貸款計貸放約10億3,442萬元,939名農漁戶受益。
  113年修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下稱救助辦法),增訂蜜源作物開花率不佳,造成蜜蜂缺糧受損,得公告蜂群救助;重新規劃漁業之大型定置網類救助額度及增訂林業林下經濟新增核准品項救助項目,並明定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每年檢討1次,增列遲發性災損得於6個月內完成提報,修正災害救助受理期間,改以工作日計算,對於災損程度嚴重得採簡化措施辦理之品項,勘查免再確認損失率是否達20%。並於114年1月再度修正救助辦法,調整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放寬具養殖漁業登記證者不受水權限制及停泊在漁港區域漁船(笩)得領取現金救助,稻米回歸一般救助程序,並訂定6項依產季劃分之長期作物品項。

四、發放老年農民喪葬慰問金
  為落實對長期參加農保老年農民之喪葬照顧,針對65歲以上加入農保滿25年農民,因故無法請領農保喪葬津貼者,發給喪葬慰問金10 萬2,000元。113年受惠人數1,056人,發放金額1億772萬元。
 

  • 發布日期:113-02-23
  • 發布單位:農業部(農民輔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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