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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施政新年新展望-強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發放前之農保資格審查工作

輔導處 曹紹徽 . 王東良

  監察院 101 年 12 月 11 日糾正案,指出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下稱老農津貼)請領資格以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加保年資作為前提要件,惟農會對申請參加農保者之資格平時清查流於形式,造成加保後如將原持以從事農業工作之投保農地釋出離農,仍繼續具有加保資格,進而領取老農津貼之不合理情事,悖離老農津貼照顧老年農民之立法意旨。此外,部分請領老農津貼農民於 65 歲後,始被發現其早已喪失農保資格,並造成其農保資格追溯退保並追繳老農津貼之情事,且由於已年滿 65 歲亦無法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下稱國保),造成其國民年金及老農津貼均無法請領之情形,影響其權益甚鉅,故有必要辦理農民參加農保資格之審查工作,俾便未符合申領資格者及早因應或改參加國保,改領取國保老年年金給付。

  由於老農津貼申領資格與農保被保險人資格聯結,為確保老農津貼發放之正確性,以及落實農保為農民之職域性保險之性質,參加農保者應有實際從事農業及維持生計工作之事實,本會加強農保資格審查工作,並訂定強化措施,說明如下:

一 . 全面查核農保資格,確保老農津貼發放之正確性

  本會為確保老農津貼發放之正確性,於 102 年 4 月 26 日、 5 月 22 日及 5 月 28 日邀集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農會、勞工保險局及內政部等相關機關(單位)召開會議討論,訂定農保資格認定作業流程,提供農會據以辦理,重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 自 102 年 6 月 28 日起由勞工保險局將年滿 65 歲之農保被保險人名冊,透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各基層農會,全面查核其農保資格,符合規定者,始可請領老農津貼。

(二) 農會會員及非會員農保被保險人均應提送農保資格審查小組審查,使農保資格審查具有一致性標準。未符資格者,非會員部分由保險部於審查小組審查退保當日辦理申報退保手續。會員部分由會務股提送理事會審查出會,並送交保險部於出會當日辦理申報退保手續。

(三) 農會辦理農保被保險人農保退保時,如經審認其亦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時,應一併依法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申報退保手續,擴大清查成果。

(四) 農會應將審查結果名冊函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之清冊副知本會及勞工保險局,完備行政監督程序。

(五) 實施 6 個月以來,已清查出 574 人不符資格退農保,估計可節省農保喪葬津貼及老農津貼支出共 8 億元。

二 . 輔導農會積極辦理農保資格清查工作

本會與內政部於 99 年 3 月起,輔導農會辦理農保被保險人資格清查措施,包含戶籍、地籍及長期旅居國外被保險人等清查工作,說明如下:

(一) 戶籍清查: 99 年 3 月起,由勞工保險局按月提供農保被保險人資料交由內政部戶政司比對戶籍異動、住址變更及死亡登記資料,俟比對完竣由內政部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所轄農會進行農保資格清查工作。

(二) 地籍清查: 99 年 5 月起,由勞工保險局提供具自耕農身分之農保被保險人承保資料,再由內政部地政司協助比對該等被保險人中未持有土地資料後,由內政部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所轄農會進行農保資格清查工作。

(三) 長期旅居國外被保險人清查:自 101 年起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協助比對長期旅居國外之農保被保險人,再由各投保農會進行資格清查。

(四) 勞工保險局自 98 年 8 月起辦理勞農重複清查。

上述清查迄今共計有 57,648 人因資格不符已退保,節省農保喪葬津貼給付 88 億元。

三 . 強化農保新加保者資格審查工作

  為強化農保新加保者資格審查工作,落實新申請加保者應逐案現地勘查,並增加公部門參與現地勘查及資格審查會議之相關規定,以提升審查公正性,本會檢討修正「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非會員審查辦法),於 102 年 11 月 7 日與內政部會銜修正發布施行,並於 11 月 8 日函示農會會員申請參加農保亦比照辦理,重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 農保新申請案件,逐案辦理現場會勘:新申請加入農保者,依上述非會員審查辦法規定,需檢附最近 1 個月內之農地耕作現況照片,並由農會會同申請人及農地坐落之鄉(鎮、市、區)公所依規定辦理現地勘查,勘查該農地是否實際作農業使用以及申請人是否具有從事農業工作的能力。

(二) 新增公務部門人員參與審查農民參加農保資格之工作:農民資格審查小組成員原全數皆為農會人員 7 人,修正為 5 人,其中 3 人仍由農會人員擔任,另新增 2 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之公務部門人員擔任。此外,依規定開會時應有 2 分之 1 以上人員出席,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之人員至少 1 人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應經出席人員 2 分之 1 以上之同意,以強化農保加保資格審查之嚴謹性。

(三) 加強農保資格抽查及檢核機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抽查轄內各農會辦理農民參加農保資格審查之情形;勞工保險局亦應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抽查農會辦理農民參加農保資格審查情形。抽查作業機制及抽查結果應報農保中央主管機關及農委會備查。此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農會所送被保險人資料,檢視農會審查個別被保險人之資格及決議是否符合規定,於每月底前查填農會審查工作辦理情形,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及農委會備查。

四 . 建立農民福利資料庫,提高農保資格清查效率

  對於農保被保險人之戶籍及地籍等基本資料予以資訊化管理,並藉由與戶籍、地籍及入出境等資料勾稽比對,剔除未符合加保資格者,提高農保資格清查之效率。此外,對於農保被保險人之農地使用狀況,未來可藉由與本會農糧署糧政系統資料進行勾稽比對,如該筆農地非列為糧政系統登錄有案,列為優先清查對象。

  經採行前述措施, 102 年農保新加保者人數大幅下降。查 101 年度農保新加保人數為 47,884 人,每月平均新加保人數為 3,990 人,平均年齡為 52.3 歲; 102 年 1 至 10 月新加保人數為 21,808 人,每月平均新加保人數為 2,181 人,平均年齡為 47.4 歲,農保新加保人數及年齡已大幅下降。未來政府仍將持續加強辦理農民參加農保資格審查工作,並確保老農津貼發放之正確性,使農民福利經費用於刀口上,確實照顧長期實際務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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