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5月(第263期)
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簡介
防檢局 王堂凱.黃鈺婷.劉天成.張瑞璋
一 . 修正重點說明
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 97 年 4 月 10 日訂定發布施行,為因應執行現況及管理需求,解決農藥管理人員申請證書展延之困擾,並淘汰不適任之農藥管理人員,以提升管理人員整體素質、保障農產品安全,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業於本( 103 )年 3 月 14 日發布施行,計 5 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由於目前證照照片尺寸多為 2 吋,為方便申請人準備相關資料,修正證書所需照片尺寸為 2 吋。(修正條文第 10 條、第 12 條及第 13 條)
(二)修正農藥管理人員申請證書展延期間為屆期前一個月至六個月。(修正條文第 11 條)
(三)為加重農藥管理人員責任、淘汰不適任之管理人員,新增販賣禁用農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之偽農藥、仿冒之偽農藥,或違規推薦用藥經處罰鍰二次以上應廢止證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15 條)
二 . 結語
我國因為氣候潮濕、溫暖,病、蟲、草害發生頻繁,為了避免造成嚴重損失,使用農藥為農民重要的防治手段,但近來農產品農藥殘留違規案件頻傳,且非法農藥亦時有查獲,為保護國內農業環境安全、維護國人健康,本次修法加重農藥管理人員責任,販賣禁用農藥或 侵害法規嚴重 之偽農藥即可廢止證書,且違規推薦用藥 2 次以上處以罰鍰者,亦可廢止證書,廢止後依據本辦法第 15 條規定, 2 年內不得再請領農藥管理人員證書。請農藥管理人員務必依據政府公告之農藥使用方法及範圍推薦用藥,且勿販賣非法農藥,以免觸法造成證書被廢止而無法從事農藥販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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