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5月(第263期)
WTO區域貿易協定(RTA)及農業相關議題之簡介
國際處 劉凱翔
一、前言
在報導區域經貿整合的報章或文獻中,經常可見「區域貿易協定(RTA)」、「自由貿易協定(FTA)」,究竟 RTA 及 FTA 為何?是否還有其他性質類似的協定。本文將以 WTO 相關規範為基礎,說明 RTA 的基本概念及全球簽署現況,並於文末簡要說明 RTA 中與農業相關的議題,俾供有興趣之讀者參考。
二、區域貿易協定(RTA)之簡介
(一)基本概念
參考 WTO 官網說明,區域貿易主義(Regionalism)係指各國政府以區域為基礎,採行促進貿易自由化或便捷化之措施;而依據 WTO 規範所簽署具有區域貿易主義精神的協定,便稱為「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簡稱 RTA)」。由於WTO規範允許會員國跨洲或跨區簽署 RTA,並未限於相近之地理區域,因此涵蓋範圍更為寬廣 (1)。
簡單來說,RTA係指 2 個或 2 個以上國家(或關稅領域)之間所簽署的一種互惠性貿易協定,是集合性名詞的概念;依據WTO規範,RTA 共包括「關稅同盟(Customs Union, CU)」、「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部分範圍協定(Partial Scope Agreement, PSA)」、「經濟整合協定(Economic Integration Agreement, EIA)」等 4 種協定類型,其中 CU、FTA、PSA規範的貿易類型為「貨品貿易」,EIA 規範的貿易類型為「服務貿易」。依國際間簽署 RTA 之實務,1 個 RTA 可以僅含前述任 1 種協定(即僅含貨品貿易或服務貿易),亦可同時由前述任 2 種以上之協定組成(通常為同時涵蓋貨品貿易及服務貿易)。
此外,國際間簽署 RTA 之名稱亦呈現多元化,常見的名稱有自由貿易協定、經濟夥伴協定、經濟合作協定等,其本質均為RTA。
(二)基本特性
區域貿易協定(RTA)具備三個基本特性如下(2):
- RTA 是一種貿易協定(Trade Agreement): RTA 係以貿易為規範標的,早期的重點在於關稅的消除或削減,後來擴及至服務業,至今許多生效的 RTA ,其內容已進一步延伸至標準、智慧財產權、競爭、環境及勞工法規等多元化議題。
- RTA 是一種優惠性(Preferential )制度: RTA 允許簽署國給予彼此較優惠之待遇,而不需給予其他 WTO 會員同等待遇,不僅是一種優惠性措施,同時也是 WTO 「最惠國待遇(MFN)」原則的例外。
- RTA 是一種互惠( Reciprocity )的協定: RTA 協商是一種「給與得(Give-and-Take)」的過程,簽署國之一方,需提供優惠措施給另一方,同時也會獲得另一方所提供的優惠措施。
(三)觀念釐清
按照上述 WTO 的分類原則,精準分類下的 FTA 僅為 RTA 之一種類型,且僅涉及貨品貿易,可視為狹義的 FTA 。然而在各國簽署 RTA 實務上,對於以 FTA 命名之協定,有些僅包含「狹義 FTA (即僅涵蓋貨品貿易)」,有些則同時包含「狹義 FTA 」及「 EIA 」(即同時涵蓋貨品貿易與服務貿易);因此,一般在介紹 FTA 的網站、報章或文獻中提及 FTA 時,通常是指「廣義 FTA 」,也就是包括僅含狹義 FTA 之協定,或同時包含狹義 FTA 與 EIA 之協定。
本文依據 WTO 規範,就 RTA 所包含之 CU 、 FTA 、 PSA 、 EIA 精準區分並予以說明(其中有關 FTA 之介紹,係指狹義 FTA ),其目的在於對 RTA 作完整介紹,並無意改變目前對「 FTA 」一詞的普遍使用習慣。讀者僅需在心中存有一個概念,當報導或文獻提及 FTA 時,通常係指廣義 FTA (如附圖)。
三、WTO 有關 RTA 的規定及對應協定類型
如上所述,RTA 包括 4 種協定類型,在 WTO 規定中相關的授權條文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第 24 條、「培植條款(Enabling Clause)」、「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第 5 條,各條規定及相對應的協定類型如下 (2) :
(一) GATT 第 24 條及其釋義瞭解書
- 基本說明: GATT 第 24 條係貨品貿易 RTA 的相關規定,原已訂於 GATT 1947 協定,隨著 WTO 於 1995 年成立,本條文亦被保留且併入 GATT 1994 協定。此外, GATT 第 24 條釋義瞭解書( Understanding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 XXIV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則對條文的部分內容予以補充闡釋。
- 基本原則: GATT 第 24 條第 5 項規定,不得禁止 WTO 會員設立「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允許 WTO 會員可簽署互惠之貿易協定,而不需給予其他會員同等待遇(此為 WTO「最惠國待遇(MFN)」原則之例外),並將貨品貿易 RTA 分為關稅同盟(CU)及自由貿易協定(FTA)兩種類型。
- 簽署目的: GATT 第 24 條第 4 項說明設立關稅同盟及自由貿易區之目的,在於促進區內各關稅領域間之貿易,且不可對區外會員提高貿易障礙。
- 成立關稅同盟( CU )的條件:依據 GATT 第 24 條第 8 (a)項規定,關稅同盟(CU)係指「以單一關稅領域代替 2 個或 2 個以上之關稅領域」,對於同盟內各關稅領域之間的大多數貿易,其關稅及限制性商業法規均被消除;而同盟所屬各成員對同盟以外之其他關稅領域,則大部分採用同一套關稅及商業法規。此外,依據第 5 (a)項規定,關稅同盟對於同盟以外之其他 WTO 會員所適用之關稅及商業規定,整體上不得較成立同盟前更高及更具限制性。
- 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的條件:依據 GATT 第 24 條第 8 (b)項,自由貿易區係指「 2 個或 2 個以上之關稅領域所組成之集團」,在此集團內,各關稅領域之間對於原產貨品之大多數貿易,其關稅及其他商業限制規定均被消除。又依據第 5 (b)項規定,對於非 FTA 簽署國之其他 WTO 會員,不可提高關稅及增加其他商業限制(即不可對其他國家增加貿易障礙)。
- 過渡性協定( Interim Agreement ): GATT 第 24 條第 5 (a)項及第 5 (b)項均提到會員國可簽署逐步形成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過程的「過渡性協定(Interim Agreement)」,並於第 5 (c)項規定過渡性協定應包括形成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的計畫及期程,且過渡期應在合理之時間範圍內。實務上,各國簽署 RTA 時所約定的關稅減讓期程(通常以減讓表方式附於協定中),即已融入過渡性協定,因此,各國通知 WTO 均以 FTA 或 CU 的名稱來通知,不會另以過渡性協定來通知。
(二)培植條款(Enabling Clause)
- 基本說明:培植條款的全名為「開發中國家差別及優惠待遇、互惠及充分參與之決議(Differential and More Favourable Treatment Reciprocity and Fuller Participation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係 1979 年 WTO 東京回合談判達成之一項決議,由於該決議允許開發中國家可享有較其他會員更優惠之待遇,不需受到最惠國原則之限制,因此又稱為「培植條款」。
- 基本原則:培植條款允許開發中國家可享有數種優惠措施,其中與 RTA 有關之規定訂於第 2 (c)項,允許開發程度較低會員國之間,簽署互惠之區域性或全球性貿易協定,而不需給予其他 WTO 會員同等待遇。
- 簽署目的:培植條款第 3 項說明開發中國家簽署之 RTA ,其目的在於促進彼此間貿易,對於非簽署之其他會員,則不應增加貿易障礙或創造不適當的貿易困難;此外,也不可對 MFN 關稅或其他貿易限制之進一步削減或消除造成阻礙。
- 簽署條件:培植條款第 2 (c)項規定,開發程度較低會員國之間,可簽署互相削減或消除關稅之區域性或全球性協定,以及根據簽約國訂定之準則或條件,互相削減或消除非關稅措施。另外,由於培植條款並未規定協定須涵蓋大多數貿易,因此簽署國可簽署貨品涵蓋層面較廣之「自由貿易協定(FTA)」或「關稅同盟(CU)」,亦可簽署僅涵蓋部分貨品範圍之「部分範圍協定(Partial Scope Agreement, PSA)」。
(三) GATS 第 5 條
- 基本說明: GATS 為 WTO 架構下規範服務貿易的協定,於 1995 年 1 月生效。 GATS 第 5 條結構與 GATT 第 24 條相似,此為 WTO 會員在服務貿易方面簽署 RTA 之法源。
- 基本原則: GATS 第 5 條標題為「經濟整合(Economic Integration)」,同條第 1 項明訂「不得妨礙會員加入或簽署以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為目的之協定」,據此, WTO 會員在服務貿易方面可簽署「經濟整合協定(Economic Integration Agreement, EIA)」,給予彼此優惠性措施,而不需給予其他會員同等待遇,此為 WTO 「最惠國待遇」原則之例外。
- 簽署目的:依據第 5 條第 4 項規定,EIA 目的在於促進會員間的貿易,且就協定涉及之相關服務業,整體上不得對非協定簽署國之其他 WTO 會員,設立較簽署該協定前更高程度之服務貿易障礙。
- 簽署 EIA 之條件:依據 GATS 第 5 條第 1 (a)項及第 1 (b)項規定,經濟整合協定(EIA)應涵蓋大多數服務業,且應消除現行之歧視性措施,以及(或)禁止訂定新的或更多的歧視性措施;前述所稱之歧視,係指國民待遇之歧視,通常是指外國服務業受到較本國為多的限制。
綜上, RTA 各協定類型之授權條文及特性如下(表 1 ):
(一)規範的貿易類型: CU 、 FTA 、 PSA 規範的貿易類型為貨品貿易, EIA 規範的貿易類型為服務貿易。
(二)授權條文: CU 及 FTA 的授權條文為 GATT 第 24 條及培植條款, PSA 的授權條文為培植條款, EIA 的授權條文為 GATS 第 5 條。
(三)簽署原則: 4 種協定均允許簽署國給予彼此優惠待遇,且不需給其他非簽署國之 WTO 會員同等待遇(最惠國待遇原則之例外)。
(四)簽署條件
- 涵蓋貿易範圍:除 PSA 允許涵蓋小範圍貨品貿易以外,其他 3 種協定均要求須涵蓋大多數貿易(CU 及 FTA 要求涵蓋大多數貨品,EIA 要求涵蓋大多數服務業)。
- 簽署國間之貿易障礙消除:
(1) 關稅同盟(CU)內各關稅領域之間的大多數貿易,其關稅及限制性商業法規均被消除,對外則大多數採用同一套關稅及商業法規。
(2) 自由貿易協定(FTA)簽署國間之大多數貨品,其關稅或商業性限制均被消除。
(3) 部分範圍協定(PSA)簽署國間之一部分貨品,其關稅或商業性限制被消除或削減。
(4) 經濟整合協定(EIA)簽署國間之大多數服務業,應消除現行之歧視性措施。
四、全球簽署 RTA 之現況
(一) WTO 對於 RTA 數量之計算原則(4)
依據 GATT 第 24 條、培植條款、 GATS 第 5 條規定,WTO 會員簽署前述 RTA 後,必須通知 WTO,並由 WTO 建立 RTA 資料庫加以統計。因此,若同一個協定同時涵蓋貨品貿易(例如依 GATT 第 24 條簽署)及服務貿易(依 GATS 第 5 條簽署),則須分別通知為 1 件,加起來便被計算為 2 件 RTA 通知。對於此等依據前述「通知義務」之條文所計算的 RTA 件數,WTO 官網稱為「通知件數(Notification Number)」。
至於各國所簽署的實際 RTA 件數, WTO 官網稱為「實際件數(Physical Number)」。由於同一個協定可能同時涵蓋貨品貿易及服務貿易,而被計算為 2 件 RTA 通知(貨貿及服貿均須各通知為 1 件),因此 WTO 統計的 RTA 「通知件數」,會較「實際件數」為高。
目前 WTO 官網係以公布「通知件數」為主,同時也會公布「實際件數」供參考。
(二)通知 WTO 之 RTA 件數
自 1990 年開始,通知 WTO 之 RTA 數量快速增加,至 2014 年 1 月底, RTA 通知件數已達 583 件,其中 377 件已經生效(實際件數為 248 個)(3),包括「關稅同盟(CU)」 26 件、「自由貿易協定(FTA )」 219 件、「部分範圍協定(PSA)」 15 件、「經濟整合協定(EIA)」 117 件(表 2) ( 4 )。
(三)全球、臺灣鄰近國家及臺灣簽署之 RTA
目前全球已簽署之 RTA 中,幾個較廣為人知的協定包括歐盟(EU)、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南方共同市場(MERCOSUR)、東協自由貿易區(AFTA)、東非及南非共同市場(COMESA )(表 3)。
另外,鄰近臺灣的日本、韓國及中國大陸也積極洽簽 RTA ,其中南韓已生效之 RTA 計 12 個,包括東協加 1 (南韓)、韓歐 FTA 、韓美 FTA 、韓土(耳其) FTA 等[1] ;日本已生效之 RTA 計 13 個,包括東協加 1 (日本)、日越經濟夥伴協定、日瑞自由貿易暨經濟夥伴協定、日秘(魯)經濟夥伴協定等;中國大陸已生效之 RTA 計 10 個,包括東協加 1 (中國大陸)、中紐 FTA 、中秘(魯) FTA 、中哥(斯大黎加) FTA 等(表 4-1 至表 4-3 )。
至於臺灣目前生效之 RTA 計有 7 個,包括臺巴(拿馬) FTA 、臺瓜(地馬拉) FTA 、臺尼(加拉瓜) FTA 、臺薩宏(薩爾瓦多與宏都拉斯) FTA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臺紐經濟合作協定( ANZTEC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 ASTEP )(表 5 )。前述 ECFA 僅為架構協議,後續尚有 4 個協定待兩岸完成協商,其中「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已簽署並生效( 2012 年 8 月 9 日簽署、 2013 年 2 月 1 日生效),「服務貿易協定」已簽署( 2013 年 6 月 21 日)並由立法院審查中,至於「貨品貿易協定」及「爭端解決」則尚在協商中。
(四)國際間正協商中之重要 RTA
國際上許多國家仍持續積極洽簽 RTA ,其中涵蓋層面較廣的 RTA 包括「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簡稱 TP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簡稱 RCEP)」、「美歐跨大西洋貿易暨投資夥伴協定( 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 ,簡稱 TTIP)」、「中日韓 RTA 」、「中韓 FTA 」(表 6)。
TPP 的協商成員共 12 個,包括美國、加拿大、墨西哥、秘魯、智利、紐西蘭、澳洲、新加坡、馬來西亞、越南、汶萊、日本,其中新加坡、馬來西亞、越南、汶萊為東協 10 國之成員。 RCEP 協商成員共 16 個,包括紐西蘭、澳洲、日本、南韓、中國大陸、印度、東協 10 國(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印尼、菲律賓、越南、汶萊、緬甸、寮國、柬埔寨)。由此看來,紐西蘭、澳洲、新加坡、馬來西亞、越南、汶萊、日本等 7 國同時為 TPP 及 RCEP 的協商成員。
TTIP 的協商成員為美國與歐盟,由於美歐為全球重要之經濟體 (5),因此其洽談中的 RTA 相當值得關注。
五、RTA 與農業相關議題
觀察 RTA 中與農業相關之議題,在貨品貿易方面,大致上包括貨品市場進入、原產地規則、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SPS)、貿易救濟、農產品補貼等;在服務貿易方面,則是與農業有關行業別之歧視性措施消除。另有些 RTA 將智慧財產權納入協定,其所包含之地理標示議題,則是近年新興涉及農業之議題 (6)。
貨品市場進入即是關稅減讓議題,協商結果將直接影響貨品出口至對方之關稅,此為貨品貿易之核心。原產地規則係規定簽署國出口方之貨品在符合哪些條件下,才可被認定為原產,而享有 RTA 優惠關稅,以確保降稅利益確實由簽署國之國內產業所獲得。
在貿易救濟方面,有些 RTA 會針對農產品訂定特別防衛措施(SSG),允許進口農產品達到一定進口量時,不需經過調查程序即可啟動防衛機制。一般 RTA 中訂定的 SSG 措施,包括「將進口關稅調高至開始降稅前之 MFN 稅率」或「中止進一步降稅」兩種,有些 RTA 會同時納入前述兩種措施,有些則僅列出一種措施。部分 RTA 訂有農產品補貼條款,主要係要求不得對農產品給予出口補貼,另有部分 RTA 則規定簽署國應削減農業的境內支持措施。
SPS 議題亦為貨品貿易之重點,一般在 RTA 中係以 SPS 專章或專條方式訂定。較早期 RTA 大多以 WTO 之 SPS 協定做為訂定條文之基礎,並著重於強化雙方履行 WTO-SPS 協定之義務。在近代 RTA 之中,SPS 條文除持續加強訂定各項 SPS 規範及建立合作機制外,亦強調建立互信機制及訂定透明化條款 (7)。
有關 RTA 農業議題之規範內容,未來尚須進行更細部之探討,以歸納出國際間洽簽 RTA 有關農業議題之趨勢,做為我國研擬農業談判策略之參考。
六、結語
無論是已開放國家或開發中國家,均積極展開 RTA 的協商簽署工作,顯示區域經濟整合已是全球趨勢,且是各國看重之經貿政策。我國經濟發展仰賴貿易,勢必不能孤立於全球經貿網絡之外,透過本文之介紹,將有助於增加讀者對區域經貿整合議題的認識。
七、 參考文獻
- WTO Website of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2014.3) . Scope of RTA. Retrieved from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region_e/scope_rta_e.htm
- WTO Website of E-learning (2014.3) .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and the WTO, Online Courses (Courses Code : ET201814E) . Retrieved from http://etraining.wto.org/default.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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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 Website of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2014.3) . Some Figures o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Notified to the GATT/WTO and in Force. Retrieved from http://rtais.wto.org/UI/publicsummarytable.aspx
- 鍾佳容( 2014 )。「美歐跨大西洋貿易投資夥伴協定」之概況與未來發展。 APEC 通訊, 172 , 11-13 。
- 陳逸潔( 2013.8 )。專題分析: RCEP 談判進展及可能涉及之農業議題內容。 WTO 電子報, 373 。取自 http://www.wtocenter.org.tw/SmartKMS/www/Epaper/wtoepaper/article373.htm
- 吳佳勳( 2012.12 )。 SPS 將成為當代 FTA 農業談判關鍵議題。 WTO 電子報, 342 。取自 http://www.wtocenter.org.tw/SmartKMS/www/Epaper/epaper/WTOepaper342.htm
【農業常見用語】
RTA
RTA 全名為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區域貿易協定),依據 WTO 相關規範,RTA 係指 2 個或 2 個以上國家(或關稅領域)所簽署之互惠性貿易協定(不侷限於同一地理區域) ,涵蓋的協定類型包括關稅同盟、自由貿易協定、部分範圍協定、經濟整合協定)等 4 種協定類型。 RTA 具備 3 個基本特性如次:(1) 是一種貿易協定;(2) 是一種優惠性制度;(3) 是一種互惠協定。
註 [1] 另南韓與加拿大已於 103 年 3 月 11 日簽署 RTA ,目前尚未生效。
附圖 區域貿易協定( RTA )之分類示意圖 PDF
表1 區域貿易協定(RTA)4種協定類型之授權條文及規範內容 PDF
表2 截至2014年1月31日,通知WTO且已生效之RTA統計 PDF
表3 全球已生效之重要RTA PDF
表4-1 南韓已生效之RTA PDF
表4-2 日本已生效之RTA PDF
表4-3 中國大陸已生效之RTA PDF
表5 臺灣已簽署及已生效之RTA PDF
表6 國際間正協商中之重要RTA及協商成員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