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11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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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因應美國關稅養殖產業支持措施作業原則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農授漁字第1141545322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農授漁字第1141546607號令修正附件一、附件三至七
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農授漁字第1141547605號令修正附件一至九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農授漁字第1141548029號令修正附件一至四、六至九
| 一、 | 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美國關稅,提升養殖產業競爭力,協助開拓多元市場,特訂定本作業規則。 |
| 二、 | 為強化養殖產業外銷冷鏈體系、加速產業加值轉型、協助取得國內外標章或認驗證、擴大國內行銷活動,本部得以自辦、獎勵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支持措施: (一)獎勵漁業冷鏈設施設備新建與更新升級。 (二)調整生產模式及推動合作生產穩定供銷。 (三)輔導取得國際認驗證制度及標章。 (四)辦理國內養殖漁產品行銷活動。 |
| 三、 | 前點支持措施之獎勵項目、對象、資格條件、基準及金額如附件一,其申請程序、受理單位、期限、應備文件及應遵行事項如附件二至附件八。 |
| 四、 | 經本作業原則獎勵之經費應專款專用於核定之工作,不得移作他用。 |
| 五、 | 本作業原則之補助與其他法令所定補助、獎勵、津貼或其他給與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
| 六、 | 本作業原則受補助之漁業團體及農企業,於補助期間,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 |
| 七、 | 本部對於本措施之執行應定期考核;受補助對象應配合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 |
| 八、 |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已發給者,本部應予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全部或部分款項: (一)未依附件二至附件八規定申請程序、期間提出申請,或應備文件或其內容不不完備,無法補正或經命其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二)不符附件一所定之資格條件。 (三)申請所附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四)未依附件一至附件八規定應遵行事項辦理。 (五)違反前三點規定之一。 |
附件下載
附件一、支持措施之獎勵項目、對象、資格條件、 基準及金額 PDF
附件二、獎勵漁業冷鏈設施(備)新建與更新升級之 申請程序、受理單位、期限、應備文件及 應遵行事項 PDF
附件三、推動合作生產獎勵之申請程序、受理單位、 期限、應備文件及應遵行事項 PDF
附件四、選購優質種苗獎勵之申請程序、受理單位、 期限、應備文件及應遵行事項 PDF
附件五、投保漁產業保險獎勵之申請程序、受理單 位、期限、應備文件及應遵行事項 PDF
附件六、水產品安全檢測獎勵之申請程序、受理單 位、期限、應備文件及應遵行事項 PDF
附件七、獎勵取得國際認驗證之申請程序、受理單位、期限、應備文件及應遵行事項 PDF
附件八、辦理國內養殖漁產品行銷活動之申請程序、 受理單位、期限、應備文件及應遵行事項 PDF
附件九、推動合作生產獎勵-加工端之申請程序、受理單位、期限、應備文件及應遵行事項 PDF
投保漁產業保險獎勵申請書 PDF
選購優質種苗獎勵申請書 PDF
推動合作生產獎勵-養殖漁民、農企業申請書 PDF
獎勵漁業冷鏈設施設備新建與更新升級-漁業生產合作社申請書 PDF